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营规模,而不可能不受任何制约地扩大规模。要知道,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进行活动的,它们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否则就难以立足。如果私营企业愿意扩大规模,增加雇工人数,增加投资、增加产量,这反映私营企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固内进行活动,那么对于它因预期净收益增大而愿意扩大规模的行为,政府不必加以阻止。
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了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制约它。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生产同类产晶的公有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额,那么这将刺激公有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服务态度等等办法来增强与私营企业的竞争活动,在市场容量为既定的条件下,生产同类产品的公有制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会成为对私营企业规模扩大的有效制约手段。实际上,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私营企业经济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常大于公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家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才能,才能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使企业兴旺发达。私人企业家的这种经营才能是社会知识存量的一部分,应当使之发挥出来,这不仅对社
会主义经济有利,而且也有助于公有制企业经营的改善,有助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
陈:很多人关注私人企业家群体的出现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这一现象,您是怎样看等这一问题的?
厉:不应否认,私人企业家的存在确实会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这也是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需耍注意的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企业家的收入的增长(推而广之,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的增长在内),都是指合法收入而言。对于一切非法收入,无疑应当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置。而对于合法收入,则应当采取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来加以调节。
以上所分析的,都表明私营经济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既不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相抵触,也不与高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
以上的分析还清楚地表明,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中需耍发展私营经济,那么,与其是众多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还不如在有条件时引导它们向私营股份企业过渡。对于按规定的程序和章程组建的私营股份企业,政府便于进行管理,股东们易于进行监督,与之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也比较放心而愿意同他们往来。
陈:有些入在说到私营经济的作用时,往往将它的消极作用摆得充分一些,您是怎样看待它的消极作用的呢?
厉:关于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消极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惰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这样两种情况,即私营经济在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消极作用,与私营经济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什么祥的消极作用。对前一种消极作用,可以用严格执法等手段来加以限制,但对于后一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例如收入分配差距会扩大),究竟应当怎样认识?能不能采取某些手段来进行限制呢?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私营经济的活动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么要限制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的诸如收入分配扩大这样的消极作用,或者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无论哪一种情况,是不是有可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的。同时,也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呢?是不是还有可
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某些原有的消极作用的同时,又会使私营经济带来另一些消极作用?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探讨。
再说,如果公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二者都是合法经营的,那么私营企业的发展导致某些生产与服务领域内公有企业的销路下降、盈利减少甚至亏损,对此应作何评价?能否认为这是私营经济的一种消极作用呢?这种看法是不妥的。不能把这种情况的出现看成是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这是因为,既然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竞争是在二者都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在私营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行业(竞争性行业)中,决定竞争者的盈亏得失的基本因素是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价格、花色品种、售前的宣传与售后的服务等。顾客的选择在这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能够战胜公有企业而发展起来,这不能被视为私营经济的消极的表现,而应当探讨一下公有企业为什么竞争不过私营企业,公有企业有哪些应改进之处,以便在竞争中超过私营企业。这正体现了机会均等,体现了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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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了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制约它。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生产同类产晶的公有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额,那么这将刺激公有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服务态度等等办法来增强与私营企业的竞争活动,在市场容量为既定的条件下,生产同类产品的公有制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会成为对私营企业规模扩大的有效制约手段。实际上,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私营企业经济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常大于公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家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才能,才能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使企业兴旺发达。私人企业家的这种经营才能是社会知识存量的一部分,应当使之发挥出来,这不仅对社
会主义经济有利,而且也有助于公有制企业经营的改善,有助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
陈:很多人关注私人企业家群体的出现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这一现象,您是怎样看等这一问题的?
厉:不应否认,私人企业家的存在确实会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这也是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需耍注意的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企业家的收入的增长(推而广之,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的增长在内),都是指合法收入而言。对于一切非法收入,无疑应当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置。而对于合法收入,则应当采取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来加以调节。
以上所分析的,都表明私营经济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既不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相抵触,也不与高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
以上的分析还清楚地表明,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中需耍发展私营经济,那么,与其是众多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还不如在有条件时引导它们向私营股份企业过渡。对于按规定的程序和章程组建的私营股份企业,政府便于进行管理,股东们易于进行监督,与之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也比较放心而愿意同他们往来。
陈:有些入在说到私营经济的作用时,往往将它的消极作用摆得充分一些,您是怎样看待它的消极作用的呢?
厉:关于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消极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惰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这样两种情况,即私营经济在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消极作用,与私营经济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什么祥的消极作用。对前一种消极作用,可以用严格执法等手段来加以限制,但对于后一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例如收入分配差距会扩大),究竟应当怎样认识?能不能采取某些手段来进行限制呢?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私营经济的活动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么要限制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的诸如收入分配扩大这样的消极作用,或者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无论哪一种情况,是不是有可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的。同时,也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呢?是不是还有可
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某些原有的消极作用的同时,又会使私营经济带来另一些消极作用?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探讨。
再说,如果公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二者都是合法经营的,那么私营企业的发展导致某些生产与服务领域内公有企业的销路下降、盈利减少甚至亏损,对此应作何评价?能否认为这是私营经济的一种消极作用呢?这种看法是不妥的。不能把这种情况的出现看成是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这是因为,既然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竞争是在二者都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在私营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行业(竞争性行业)中,决定竞争者的盈亏得失的基本因素是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价格、花色品种、售前的宣传与售后的服务等。顾客的选择在这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能够战胜公有企业而发展起来,这不能被视为私营经济的消极的表现,而应当探讨一下公有企业为什么竞争不过私营企业,公有企业有哪些应改进之处,以便在竞争中超过私营企业。这正体现了机会均等,体现了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