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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因此,承包制模拟的真度取决于承包期限的长短。这就是为何要将林地的承包期延至30年或70年。然而,承包毕竟不是私有,林木的生长期本来就很长。当承包人发觉林地仍不能作为财产世世代代地传下去时,承包制所固有的短期行为就会显现出来。所以,面对西部大片的荒漠化土地,通过立法确立事实上的私有产权安排,并非不可考虑。

    我们固然应对广夏公司在沙漠化土地上的获利性开发给予赞赏,但要求每位植树造林者都能获利,显然是不现实的。生态效应所具有的公益性和外部性,需要对植树者予以相应的补贴,由此才能产生足够的激励。国家规定,每退耕还林一亩,补贴粮食300斤,连续7年,就是一个正确的办法,但是,如何补却大有文章。现在的作法是,完全由政府操作和政府行为:国家把粮食调往退耕还林的地区,各级政府官员由下逐级上报退耕还林情况,由上逐级下拨补助粮食。于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了大量基层官员与农民合谋欺骗上级的事情:退耕还林的补助拿了,地照样在种。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另换一个政策思路呢?

    比如,由民间成立一中介组织,就像很多发展中国家从事小额贷款的非盈利机构。政府通过拍卖特许权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把用于退耕还林的粮食贷放给这样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与农民签订退耕还林的商业合约进行实施。这样,就建立了与前述行政操作完全不同的制度框架。农民面对的是商业机构,不是基层官员,商业信誉会对其形成约束,不会再去欺骗对方,否则,就会受到违约制裁,受到乡土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制约。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也易于进行和较有保障。首先,改变评估的标准,从退耕面积变成林木成活的面积。其次,对于守法经营和确有成绩的,政府可以免其利息甚至可以少回收或不回收本金,以资鼓励。对于违法经营和不退耕还林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给予以制裁。再次,对于违约的农户政府也有办法处理。这样,退耕还林的一整套商业经营模式就会逐步形成。政府从退耕还林中会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中介组织也会在经营中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农村中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和重要的经济力量,农村的市场制度也就会建立和发展起来,农民也会在经营林木中与中介组织建立起全新的关系,新的观念也会在农村树立起来,政府改革和政府行为也会规范化。与此同时,依托于中介组织,可以进一步建立和发展活林木市场,使得林业的经营真正走上市场化的道路。西部大开发也将作为激发深层次改革的催化剂而载入史册!

    <参考文献:
    
    黄肖广,1996:《财政体制改革与地方保护主义》,《经济研究》第2期。

    吴江,2000:《中美西部开发的对比与启示》,打印稿。

    周业安,2000:《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经济研究》第5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课题组,2000:《寻求更有效的财政政策--中国宏观经济分析》,《经济研究》第3期。

    左大培,2000:《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非效率性》,《经济研究》第5期。

    曹远征、邹蓝,2000:《资源稀缺性对于制度安排的重要作用--以西北水窖制度的演变为例》,《天则内部文稿系列》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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