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
口丁茂中
内容摘要 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补救措施,资产剥离机制在消除一项经营者集中可能给相关市场带来竞争问题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有限、具体操作风险比较大等问题。目前,我国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应用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资产剥离机制 优点 适用不足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上海:.201701)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是指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参与集中的当事人,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会给相关市场带来竞争问题的情况下,围绕当事人主动作出的将相关资产剥离给合适的购买者以解决潜在竞争问题的承诺,展开的一系列具有关联性互动活动所形成的一种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实施机制。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一项可附加条件,资产剥离机制在消除一项集中给相关市场所带来的竞争问题方面具有内在的优势,同时它在具体适用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客观全面地认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方面的规章制度与完善相关方面的实践操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实践来看,资产剥离机制的核心优点就在于它能够相对比较快速有效地消除一项集中给相关市场所带来的竞争问题。无论是何种方式所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它们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现有的市场竞争结构产生抑制效果,尤其是存在经营业务重叠问题的横向经营者集中案件。虽然伴随着“芝加哥革命”的兴起,哈佛学派倡导的结构主义退出反托拉斯政策的历史舞台,但是,“反托拉斯已经不可能不进行结构分析,这主要归功于SCP范式的作者们。诚然,他们如此强调结构而贬低行为可能太过了,但这只是一个平衡的问题,而不是根本合理性的问题。即使是SCP的最猛烈的批评者也不会把时钟完全倒拨回去”。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处理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不仅进行合理地结构分析,而且更注重运用结构性的手段——资产剥离机制来解决潜在的竞争问题,(经济论文)以满足各类当事人对经营者集中的需求。
资产剥离机制的精密设计,客观上保证了它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地解决一项集中可能存在的竞争问题。首先,资产剥离机制的特定遴选标准,保证了它在不同程度上对潜在竞争问题的解决。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有着特定的对象与范围,即必须至少涵盖与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存在竞争问题有关的对应资产。如果拟剥离的资产范围不符合这个要求,则当事人所提议或者施行的资产剥离方案在反垄断法视野下是没有意义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会接受这些作为附加条件而批准此项集中。即使不考虑这些剥离资产在转让以后,并保持成活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一股新兴市场竞争力量,仅仅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存在竞争问题的资产进行剥离,就可以去除经营者因为通过实施经营者集中而获得的额外的“市场经济力量”,从而至少避免出现“加强了或者创造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其次,资产剥离机制对购买者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为剥离资产的成活并发展成为一股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了使得剥离资产能够发展起来,资产剥离机制对购买者设定了严格的要件,这些要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有以下五个:第一,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第二,具有将被剥离资产发展成为相关市场上一股新兴竞争力量的意愿;第三,拥有必要的相关经营资源;第四,购买被剥离资产不会带来新的竞争问题,也不会增加承诺执行被延迟的风险;第五,如果购买剥离资产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则应当具备取得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必要条件。在正常情况下,符合上述要件的经营者通常能够为剥离资产的成活提供必要的环境。
再次,资产剥离机制的成活性,保障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将剥离资产培育成为一股现实的市场竞争力量,从而保证市场基本处于有效竞争状态。在按照竞争性标准和可成活性标准遴选出拟剥离的资产后,资产剥离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将这些资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给一个合适的购买者,并按照向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的资产剥离承诺,在过渡期与剥离后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善意管理义务、协助经营义务等。在操作得当的情况下,合适的购买者通常能够将剥离资产与自身原有业务有机融合起来,成为与剥离当事人能够展开有效竞争的市场主体。一旦合适的购买者在接盘剥离资产后能够与剥离当事人展开竞争,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基本上得到了彻底的恢复与维持。
由于资产剥离机制通常要求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的剥离,并且在资产剥离完成后,反垄断执法机关通常不再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源进行持续的监督,因此,它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的青睐。
资产剥离机制的适用局限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资产剥离机制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局限,例如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与具体操作的风险性。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问题。虽然资产剥离机制能够比较快速有效地消除一项集中可能带来的竞争问题,然而它并不是万能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在有些情况下,资产剥离机制可能是无法适用的,尤其是存在不可能剥离业务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是发生过的,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欧盟对美国波音与麦道1997年合并的附条件批准。
在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件中,欧盟委员会特别关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先前业务存在交叉的领域——商业飞机,因为合并后的新波音公司在这个方面将给欧洲空客带来最为严重的竞争威胁。在初始的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就发现,现存的飞机制造商都对波音兼并道格拉斯飞机公司(DAC,麦道公司的商业飞机分支)没有兴趣,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可能通过兼并DAC进入商业喷气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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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丁茂中
内容摘要 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补救措施,资产剥离机制在消除一项经营者集中可能给相关市场带来竞争问题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同时也存在适用范围有限、具体操作风险比较大等问题。目前,我国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应用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资产剥离机制 优点 适用不足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上海:.201701)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是指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参与集中的当事人,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会给相关市场带来竞争问题的情况下,围绕当事人主动作出的将相关资产剥离给合适的购买者以解决潜在竞争问题的承诺,展开的一系列具有关联性互动活动所形成的一种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实施机制。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一项可附加条件,资产剥离机制在消除一项集中给相关市场所带来的竞争问题方面具有内在的优势,同时它在具体适用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客观全面地认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机制,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方面的规章制度与完善相关方面的实践操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实践来看,资产剥离机制的核心优点就在于它能够相对比较快速有效地消除一项集中给相关市场所带来的竞争问题。无论是何种方式所进行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它们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现有的市场竞争结构产生抑制效果,尤其是存在经营业务重叠问题的横向经营者集中案件。虽然伴随着“芝加哥革命”的兴起,哈佛学派倡导的结构主义退出反托拉斯政策的历史舞台,但是,“反托拉斯已经不可能不进行结构分析,这主要归功于SCP范式的作者们。诚然,他们如此强调结构而贬低行为可能太过了,但这只是一个平衡的问题,而不是根本合理性的问题。即使是SCP的最猛烈的批评者也不会把时钟完全倒拨回去”。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处理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不仅进行合理地结构分析,而且更注重运用结构性的手段——资产剥离机制来解决潜在的竞争问题,(经济论文)以满足各类当事人对经营者集中的需求。
资产剥离机制的精密设计,客观上保证了它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地解决一项集中可能存在的竞争问题。首先,资产剥离机制的特定遴选标准,保证了它在不同程度上对潜在竞争问题的解决。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资产剥离有着特定的对象与范围,即必须至少涵盖与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存在竞争问题有关的对应资产。如果拟剥离的资产范围不符合这个要求,则当事人所提议或者施行的资产剥离方案在反垄断法视野下是没有意义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会接受这些作为附加条件而批准此项集中。即使不考虑这些剥离资产在转让以后,并保持成活的情况下所形成的一股新兴市场竞争力量,仅仅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存在竞争问题的资产进行剥离,就可以去除经营者因为通过实施经营者集中而获得的额外的“市场经济力量”,从而至少避免出现“加强了或者创造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其次,资产剥离机制对购买者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为剥离资产的成活并发展成为一股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奠定了重要基础。为了使得剥离资产能够发展起来,资产剥离机制对购买者设定了严格的要件,这些要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有以下五个:第一,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第二,具有将被剥离资产发展成为相关市场上一股新兴竞争力量的意愿;第三,拥有必要的相关经营资源;第四,购买被剥离资产不会带来新的竞争问题,也不会增加承诺执行被延迟的风险;第五,如果购买剥离资产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则应当具备取得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必要条件。在正常情况下,符合上述要件的经营者通常能够为剥离资产的成活提供必要的环境。
再次,资产剥离机制的成活性,保障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将剥离资产培育成为一股现实的市场竞争力量,从而保证市场基本处于有效竞争状态。在按照竞争性标准和可成活性标准遴选出拟剥离的资产后,资产剥离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将这些资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给一个合适的购买者,并按照向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的资产剥离承诺,在过渡期与剥离后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善意管理义务、协助经营义务等。在操作得当的情况下,合适的购买者通常能够将剥离资产与自身原有业务有机融合起来,成为与剥离当事人能够展开有效竞争的市场主体。一旦合适的购买者在接盘剥离资产后能够与剥离当事人展开竞争,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基本上得到了彻底的恢复与维持。
由于资产剥离机制通常要求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的剥离,并且在资产剥离完成后,反垄断执法机关通常不再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源进行持续的监督,因此,它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的青睐。
资产剥离机制的适用局限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资产剥离机制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局限,例如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与具体操作的风险性。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问题。虽然资产剥离机制能够比较快速有效地消除一项集中可能带来的竞争问题,然而它并不是万能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在有些情况下,资产剥离机制可能是无法适用的,尤其是存在不可能剥离业务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是发生过的,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欧盟对美国波音与麦道1997年合并的附条件批准。
在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件中,欧盟委员会特别关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先前业务存在交叉的领域——商业飞机,因为合并后的新波音公司在这个方面将给欧洲空客带来最为严重的竞争威胁。在初始的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就发现,现存的飞机制造商都对波音兼并道格拉斯飞机公司(DAC,麦道公司的商业飞机分支)没有兴趣,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可能通过兼并DAC进入商业喷气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