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上以及在中国人民的心灵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人们在发展现代化的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提高,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出现了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物种类灭绝问题,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敲响了警钟,而充分挖掘儒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思想,借鉴儒家优秀的生态伦理观,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决当代的环境危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也是中国经济法所必须充分汲取的和迫切需要的。
5、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立身之本,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经济法在调整方式和方法上要讲求“平衡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平衡式调整方式。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要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国家干预行为保持适度的平衡,使两者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同时,国家要有效实现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需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来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即必须受制于规则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得超越规则随意干预;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事实上,也只有正确定位和运用经济法平衡式的调整方式,才能使市场经济不因过多的国家干预行为而停滞不前,或因过于放任的市场行为而导致市场紊乱。中国经济法的平衡调节方式虽应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产生,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文化背景,即被我们称之为儒家学说思想方法的“中庸之道”。儒家中庸思想的实质和核心是要求从矛盾的两端中去把握事物的联系,从这种联系中找出它的“中道”,并且认为“中”不是绝对的,而是变化的。对于作为儒家认识方法的中庸思想,庞朴教授作了全面的而科学的分析,中庸“执两用中,用中为常道,中和可常行”,这些含义“又表现为四种常见的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把对立的两端直接结合起来,以此之过,济彼不及,以此所长,济彼所短,在结合中追求最佳的中正效果”。¨引毛泽东同志曾说: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绩,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值得很好地解释一番”。“过犹不及是两条战线斗争的方法,是重要的思想方法之一。一切哲学、一切思想、一切日常生活,都要作两条战线斗争。”“允执其中”,不去极端,防止“过”与“不及”的片面性,才能根据事物的“度”,恰当地处理问题。可以说,中国儒家文化亦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而中国经济法的本身特征与自身属性也为中国儒家文化所容纳。先进的法律不是人为地制造法律,而是根据现代的需要、历史的形势和文化的积淀来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适合了中国的文化结构和心理基础,是先进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是既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又结合时代形势创造的中国的经济法。
三、诸多耦合:中国经济法在与儒家文化的互动和融合中不断成长
中国经济法应现代文明的需求而产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中国传统文化是历史的、既定的,又是现实的、发展的,中国经济法要依赖于我国的文化,并在文化框架中存在和运行。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传承,同时基于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法一方面要对儒家文化的精华部分予以充分吸收和利用,以促进自身生命力的张扬;另一方面,要对一些所谓的弊端性因素,中国经济法则应该予以抛弃或者是改造。简言之,中国经济法于儒家文化应当是批判改造式的互动与相融,这也是我们研究历史文化必须有的基本态度。否则,一味鼓吹儒家文化,无疑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经济法中蕴涵着丰富的儒家文化,辨证体现着儒家文化的风采。
1、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人文资源的汲取
中国经济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提倡民主,鼓励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与儒家的人文精神如出一脉。
首先,中国经济法尊重人权,捍卫人的人格尊严。儒家提倡人的尊严是生命中最为宝贵的,主张“保生命”;中国经济法在维护基本的人权,捍卫人的尊严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它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税人和投资者的权利,协调政府公共权力与个人基本人权,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把人文关怀落到实处。孔子说:“仁者爱人”,“惠施于民而济众”,把追求仁义作为人的最大的快乐和满足,而中国经济法具有悲天吝人的性格,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劳动合同法等扶持弱者,保护弱者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经济法与儒家人文精神相通相联。
其次,中国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提倡共存共荣共享。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力(利)的均衡。基于民主的自由、平等和共生理念,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至少应当包括市场主体自主、利益共享、合作参与、结构均衡等。而儒家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提倡的就是民主地合作与平等地共享。共存共荣共享,儒家的“仁”在这里与中国经济法所贯彻的经济民主达成了一致。
再次、中国经济法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实现人的价值。安全通常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免于恐俱,它是人的基本需要,“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鉴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的盲目与无序,甚至会导致市场崩溃等情况,中国经济法设计了宏观调控制度,以公权的方法和私权的方法预防、克服和消除市场运行中的风险。如国家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安排和引导市场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等等。这些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市场整体安全的过程中保障了私人安全。儒家认为,人的价值体现在个人按照儒道的原则去实现理想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我们知道,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个人的身心就会受到伤害,这必然会影响其为实现人的理想而努力奋斗的功效,影响人的自身价值和意义的实现。因此,关注经济安全,保障人的自身价值,是中国经济法和儒家精神共同关心的命题,同时从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两者的人文气息。
2、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辨证承接
中国经济法融人中华文化,一方面对儒家伦理的精华部分予以继承、改造和转换,另一方面也对一些消极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批判和再创造。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辨证承接主要体现在对其经济伦理的吸收与改造上,不仅在中国经济法的基础价值上注重义,也不忽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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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儒家文化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立身之本,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经济法在调整方式和方法上要讲求“平衡性”,我们可以称之为平衡式调整方式。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要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国家干预行为保持适度的平衡,使两者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同时,国家要有效实现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需从干预的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方面来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干预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即必须受制于规则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得超越规则随意干预;干预的谨慎性,在于强调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有机结合。事实上,也只有正确定位和运用经济法平衡式的调整方式,才能使市场经济不因过多的国家干预行为而停滞不前,或因过于放任的市场行为而导致市场紊乱。中国经济法的平衡调节方式虽应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产生,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文化背景,即被我们称之为儒家学说思想方法的“中庸之道”。儒家中庸思想的实质和核心是要求从矛盾的两端中去把握事物的联系,从这种联系中找出它的“中道”,并且认为“中”不是绝对的,而是变化的。对于作为儒家认识方法的中庸思想,庞朴教授作了全面的而科学的分析,中庸“执两用中,用中为常道,中和可常行”,这些含义“又表现为四种常见的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把对立的两端直接结合起来,以此之过,济彼不及,以此所长,济彼所短,在结合中追求最佳的中正效果”。¨引毛泽东同志曾说: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绩,是哲学的重要范畴,值得很好地解释一番”。“过犹不及是两条战线斗争的方法,是重要的思想方法之一。一切哲学、一切思想、一切日常生活,都要作两条战线斗争。”“允执其中”,不去极端,防止“过”与“不及”的片面性,才能根据事物的“度”,恰当地处理问题。可以说,中国儒家文化亦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而中国经济法的本身特征与自身属性也为中国儒家文化所容纳。先进的法律不是人为地制造法律,而是根据现代的需要、历史的形势和文化的积淀来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适合了中国的文化结构和心理基础,是先进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是既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又结合时代形势创造的中国的经济法。
三、诸多耦合:中国经济法在与儒家文化的互动和融合中不断成长
中国经济法应现代文明的需求而产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中国传统文化是历史的、既定的,又是现实的、发展的,中国经济法要依赖于我国的文化,并在文化框架中存在和运行。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传承,同时基于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中国经济法一方面要对儒家文化的精华部分予以充分吸收和利用,以促进自身生命力的张扬;另一方面,要对一些所谓的弊端性因素,中国经济法则应该予以抛弃或者是改造。简言之,中国经济法于儒家文化应当是批判改造式的互动与相融,这也是我们研究历史文化必须有的基本态度。否则,一味鼓吹儒家文化,无疑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经济法中蕴涵着丰富的儒家文化,辨证体现着儒家文化的风采。
1、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人文资源的汲取
中国经济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提倡民主,鼓励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与儒家的人文精神如出一脉。
首先,中国经济法尊重人权,捍卫人的人格尊严。儒家提倡人的尊严是生命中最为宝贵的,主张“保生命”;中国经济法在维护基本的人权,捍卫人的尊严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它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税人和投资者的权利,协调政府公共权力与个人基本人权,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把人文关怀落到实处。孔子说:“仁者爱人”,“惠施于民而济众”,把追求仁义作为人的最大的快乐和满足,而中国经济法具有悲天吝人的性格,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劳动合同法等扶持弱者,保护弱者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经济法与儒家人文精神相通相联。
其次,中国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提倡共存共荣共享。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力(利)的均衡。基于民主的自由、平等和共生理念,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至少应当包括市场主体自主、利益共享、合作参与、结构均衡等。而儒家认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提倡的就是民主地合作与平等地共享。共存共荣共享,儒家的“仁”在这里与中国经济法所贯彻的经济民主达成了一致。
再次、中国经济法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实现人的价值。安全通常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免于恐俱,它是人的基本需要,“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鉴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的盲目与无序,甚至会导致市场崩溃等情况,中国经济法设计了宏观调控制度,以公权的方法和私权的方法预防、克服和消除市场运行中的风险。如国家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安排和引导市场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等等。这些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市场整体安全的过程中保障了私人安全。儒家认为,人的价值体现在个人按照儒道的原则去实现理想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我们知道,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个人的身心就会受到伤害,这必然会影响其为实现人的理想而努力奋斗的功效,影响人的自身价值和意义的实现。因此,关注经济安全,保障人的自身价值,是中国经济法和儒家精神共同关心的命题,同时从中我们也深刻地体会到两者的人文气息。
2、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辨证承接
中国经济法融人中华文化,一方面对儒家伦理的精华部分予以继承、改造和转换,另一方面也对一些消极的伦理思想进行了批判和再创造。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辨证承接主要体现在对其经济伦理的吸收与改造上,不仅在中国经济法的基础价值上注重义,也不忽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