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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法与儒家文化的耦合 一关于经济法民族性的另一条探索路径


,义利结合,追求实质正义;也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体现伦理要义。
中国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以义驭利”,“义利统一”。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全部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是合乎每一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实质正义,即指结果上的社会公正,追求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从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对于关系全局的特殊领域、特别行业和经济上的弱者的具体人格予以倾斜性保护,妥善处理个人、阶层、地位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进全社会的协作和共同富裕。孔子言,“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倡导人们谋利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而如果一个人、一个阶层、一个地区、一代人的发展是建立在其他个人、阶层:地区和其他几代人的损害基础之上,那整个社会就无“义”而言。并且,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每个人在享受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资源方面是平等的,如果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则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中国经济法能够倡导大“义”,捍卫公平,应该是儒家道义的骄傲,是儒家先贤们的自豪。
中国经济法恪尽伦理准则,充分继承儒家伦理的有益成分。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义》)。儒家传统经济伦理并不是单纯地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使人民追求物质财富增长的经济活动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而这在中国经济法中有诸多体现。例如,产品质量不仅标示着产品的品质,同时也体现着市场主体的德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则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进行了规制,规定了诸如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等,利用道义克服市场经济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引导和规范经济生产活动。儒家主张要交往有信,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把诚信作为人们在交往中的首要信条,反对惟利是图,见利忘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等表明,市场竞争伦理非但不反对追求功利;相反,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实现功利目标;但竞争主体的行为必须得到规范,就是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应该合乎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做到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济法应实践需要,对儒家伦理不合时宜的因素予以批判改造。儒家伦理也不尽完美,一些消极的伦理因素我们也应该予以克服。儒家伦理强调,国民要“君子君子,何陋之有”,注重人格修养,知足而止,安贫乐道,“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为安天下,在财富的分配上,儒家提出“制礼明分”,制定一整套礼仪制度,以此来确定社会各等级财富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同时,亦主张“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以免贫富差距过大,打破社会均衡。这种传统的经济激励观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作用,现实中则不利于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予以批判转换或予以否定。中国经济法在这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突破与创新,主要体现在中国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上。中国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可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方向,影响其选择,从而促进其有动力做出中国经济法所要求或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造就理想的经济法秩序。在经济法的视阈中,它既反对按等级地位来分配和占有财富的等级分配观,也不同意绝对平均主义分配观,“制礼而分”的“礼”演变成“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要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一次分配中,坚持以劳动贡献和经济效益为主要尺度进行分配,允许因个人勤勉程度和工作能力的差异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合理差别。同时允许资本收入、风险收入、技术收入等的存在,鼓励人们各尽其能,充分创造财富。而在二次分配中,应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来调节过高收入,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补偿,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兼顾公平,体现中国经济法对儒家伦理的批判改造和创造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3、中国经济法对儒家群己观的传承与开拓
中国经济法对儒家文化群己观的传承一方面表现在对群体本位的弘扬,另一方面表在对政府干预不当性的矫正。具体来讲:
第一,中国经济法维护其社会本位立场,“以天下为务”。中国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如下属性:(l)广义性。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2)整体性。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法始终注重维护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整体利益,追求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而并不强调个别的局部的暂时利益。中国经济法正是由于其社会本位观,在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过程中,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公共安全(如产品、食品、药品、危险品的安全)、劳动安全、环境安全、卫生安全、资源保护、生态维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终于成了中国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在这些制度下,个性的张扬受到了相对的制约,人类共生共存在的条件得以改善,“中国经济法既兼顾个体利益,又坚持全局观念,对个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从至高点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正所谓“人必能斡旋乾坤,利济苍生,方是圣贤”(《颜习斋言行录》),中国经济法所捍卫的社会本位立场不能不说是现代法治的进步。
第二、以制约政府失灵为己任,开拓儒家群己观的新领域。儒家思考群己关系分别从群体角度和个体角度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儒家论证群体的价值、责任、群体的实现形式为中国经济法提供了丰富的社会本位思想资源。但另一方面,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儒家群己观在强调个体自觉、自立为君王服务以成就独立人格上,一定程度上压制着个体的个性发展。近代儒学力图以西方近代平等、自由、民主思想来改造儒学,以实现个性的解放。鉴于政府作为群的代表,以及国家一些管理部门人员手中的“管你法”,决策的自利、监管的恣意、对私权的漠视、对市场规律的践踏、管理中的腐败等,时有发生。鉴于此,中国经济法学界打出了“干预干预者”、“克服政府失灵”的旗帜,将经济领域的国家权力纳入了中国经济法的控制范围。要“干预干预者”,就必须在政治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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