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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演进与借鉴


加,《诗经·国风》许多篇章直接以恋爱、婚姻、家庭为主题,把人口和土地看得同等重要。希望人口增殖的思想与当时农业自然经济是相适应的。

农业生产中,土地与劳动缺一不可。墨翟被看作第一位系统分析人口问题的思想家,明确主张“富国、众民”。他把土地、人口与农业生产联系起来考察,已注意到土地与人口比例问题,提到“率万家而城方三里”,不管这种比例是否失真,在诸位将相皆以据守城池,调遣众民为荣的背景下,是难能可贵的。商鞅提出,“民过地, 地过民”都不好,并以韩赵两国为例证明,认为地广民众未必富强,地狭民寡未必贫弱,问题在于能否充分发挥人口与土地的效力,这是当代集约经济思想的雏形;他还开始人口统计,以正确推行富国强兵政策。管仲提出单纯增加人口和土地未必富强,人口与土地必须在量上对应,才能形成真正的生产力,这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很有意义的,他还指出:“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反对过度修建房屋挤占土地。

荀子在前人基础上指出要以土地资源现有量来增加人口,估量人力发展生产,由于历史条件限制,他未结合生产方式考察,但他的量地立国,计利富民,收支相抵的思想对人口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仍有巨大意义。韩非认为,争与不争,关键在于财富多少,不是绝对量,而是与人口相比的相对量多少。他断言人口是成倍增长的,比马尔萨斯早2000多年考察人口与财富比例,在世界人口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先秦时,由于人口相对较少,土地及资源的稀缺性未明显体现出来。以后历代统治者,尤其是王朝建立之初,大多休养生息,轻徭薄赋,加上税赋形式的集中和简化,农业的进步,人口不断增加,耕地不断扩展。有学者推测,明朝万历年间,人口已逾亿。到清前中期,开垦区域已向西部丘陵山地推进。农业社会造就了庞大的人口,而人作为生产者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一个要素,作为消费者的消费又是再生产的一个环节。清代洪亮吉的《治平篇》,在人口问题上论述广泛,分析具体,是古代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高峰,他分析了人口数量与生产、生活资料增长之间的矛盾,论述人口与物价、就业、社会秩序的关系,提及了人口增长应与生产、生活资料增长相适应,今天看来仍是科学的。

历史上进步人士对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精辟见解,我们可以将其归为一点:人口数量的增大,对资源利用不能超过资源开发与更新速度,否则,便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基础,这正是古代持续发展的核心之一——经济与生态,荣则共荣,枯则共枯,必须把发展理解为人与自然及之社会之间的持续与协调、平等互动的统一过程,决非经济的孤军奋战。

                  (三)

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的外部负效应。经济活动波及经济体之外时,也即产生了外部效应。而我们讲的外部负效应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成本社会化。在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意识的限制下,中国古代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造成了巨大的外部负效应,主要是自然生态的破坏和经济效益的下降,历朝历代为了解决外部负效应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和和尝试,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解决外部负效应的途径之一是通过法治和财政税收,使造成外部不经济者承担社会成本。这里的税收,中国古代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征收山泽园林税(类似于现在的资源税)。征收山泽园林税(不同朝代称法不同),其目的固然是扩大财政收入,但客观上对抑制外部负效应起了积极作用。

获取资源,本身必须付出成本。许多资源,其成本和价格很难确定。如优美的环境,繁华的城市生活,都是一种资源,但由于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只能用另一种方法计量其价格,就是为得到这种资源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体力、财力的支出,迁居费用,获取户籍的费用,对中国古代居民而言,为得到资源,有时还得买通官府,打通环节,并承担种种税收。据《周礼》载,西周时便有了山泽税的征收,以后又有了矿税、盐税等诸多种类。同时,也加强了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早在殷商之时,就有了禁止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的规定,并视其为犯罪,与《汉谟拉比法典》有相似的内容。《韩非子》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手”;西周《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伐崇令》是我国较早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秦墓出土的《田律》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立法之一,反映了依法保障持续发展的思想,“春二月,毋敢伐树木及雍提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北宋甚至以皇帝下诏的方式重申保护禁令,命令基层官吏捕拿违反禁令的人。类似的规定是很多的,因此过度开采和利用资源,有时也要承担受罚、被刑、伦理道德谴责的风险,要付出巨大的甚至生命的代价,有助于降低外部负效应。

遗憾的是,古代官府开征的山泽园林税范围较窄。许多资源虽为国有,但使用权下放民间时,界定并不明晰。人们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考虑自己行为对他人的外部影响。加之执行时官吏的扭曲、破坏,往往造成民不聊生,适得其反。法律的执行,又受到王朝更替的限制。生态环境在“禁”与“弛禁”中不断受到掠夺,而且官府在力图使外部不经济减弱时,如果不从自身做起,并持续下去,则无法达到预期的作用。历史上不断发生“蜀山兀,阿房出”之类事件,有关的政策也未能有效实施。历史的教训对当代中国仍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2、途径之二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而民众保护意识又不强的资源加强国家的垄断。民间分散的开采,不仅造成资源使用的低效率,而且极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自然资源大都为国家所有,管仲时代之前便有了此类规定。西汉桑弘羊主持的盐铁官营,在各郡设盐铁官署,严禁私人生产“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北宋对矿课控制较松,但仍实行官榷法,规定以元符、绍圣时的矿课为额由百姓购买(扑买),然后,申卖于官,禁止民间私自交易。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国家收入,也抑制了私人盲目开采。

这种管制,曾不断有人反对。唐代的经济思想家陆贽认为,“三代立制,山泽不禁,天地材利,与人共之”④。反对官府垄断山泽之利,让人们自由经营的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上面论及的资源则不适用。再如金银等贵金属,如果放任民营,大量卷入市场,必然冲击社会秩序,造成金融体系紊乱;放松盐铁等大宗产品的管制,又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对这种资源,必须加强政府控制。

3、途径之三是加强行政管理,设立相应机构,兴修水利,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农业的生态效应。

据《史记》和《尚书》记载,我国早在帝舜时期就设立了管理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的官员——虞,以后又设立虞部下大夫,大司徒等。《周礼》中规定大司徒“以土宜之法,……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考察动植物生活状态,使之正常繁衍。管仲在总结前代帝王处置山林川泽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以法律手段保护生物资源,设置相应官吏。这些机构与官员是法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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