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新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新内容
作者/ 颜梅生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原来相比,就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有了新突破。
精神慰藉:子女单位必须配合
案例:虽然自己有养老金、积蓄和房产,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但76岁的高柳华老人却非常寂寞,尤其是在老伴去世之后,她更加期待儿女们能“常回家看看”,哪怕是待一会儿聊几句,可子女们要么推说工作忙事情多,要么表示单位实在不给假,以至于尽管在同一个城市,但两三个月也难得一见。
说法:其实像高柳华这样的老人绝非个例。值得庆幸的是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七十五条也指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明确表明,不仅子女具有“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而且所在单位也必须协助,甚至在子女拒不履行包括精神赡养在内的义务时,可以给予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制裁。
老年监护: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案例:今年83岁的刘开莲老人有两子两女,10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态度也各异,刘开莲老人很早就提出要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监护,其他子女分摊一些费用。虽然小女儿同意,但其他子女却表示拒绝,理由是“老人住在自己家只是添双筷子的事情,不需要另外花钱,而出钱让小女儿负责,不仅增加负担,而且难免别人说闲话。”其他子女要求刘开莲老人只能服从他们的安排,无权自行做主。
说法: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其中明确表明,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子女对老人的决定无权干涉。
养老机构:政府应当鼓励扶持
案例:现年均为76岁的刘德英夫妇虽然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也多次要求父母和自己一起生活,但由于他们都在数百里外的城市工作,老人感觉到那覃生活人生地不熟,加之水土不服、乡俗民情各异,所以一直不愿离开故土而只好选择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大、自理能力的减弱,老人期待能在本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可鉴于本地养老机构偏少且收费较高,让老人望而却步。
说法: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政府将通过加大投入,鼓励、扶持单位、组织、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让老年人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社会保障:老人可获护理补贴
案例:早年守寡、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的邱庚连老人,虽因儿子孝顺得到了极大的安慰,却仍有近忧:儿子忙着打工赚钱而收入不多,又要医治身患重病的孙子,自己体弱多病且每况愈下,一旦不能动弹该怎么办,邱庚连老人的担心并非多余。据报道,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人。这里所指的失能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做不了1-2项。
说法: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规定:在护理经费方面,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给予救助;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在社会福利方面,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方面,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丰富了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优待内容;规定了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的总体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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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梅生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原来相比,就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有了新突破。
精神慰藉:子女单位必须配合
案例:虽然自己有养老金、积蓄和房产,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但76岁的高柳华老人却非常寂寞,尤其是在老伴去世之后,她更加期待儿女们能“常回家看看”,哪怕是待一会儿聊几句,可子女们要么推说工作忙事情多,要么表示单位实在不给假,以至于尽管在同一个城市,但两三个月也难得一见。
说法:其实像高柳华这样的老人绝非个例。值得庆幸的是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七十五条也指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明确表明,不仅子女具有“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而且所在单位也必须协助,甚至在子女拒不履行包括精神赡养在内的义务时,可以给予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制裁。
老年监护: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案例:今年83岁的刘开莲老人有两子两女,10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态度也各异,刘开莲老人很早就提出要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监护,其他子女分摊一些费用。虽然小女儿同意,但其他子女却表示拒绝,理由是“老人住在自己家只是添双筷子的事情,不需要另外花钱,而出钱让小女儿负责,不仅增加负担,而且难免别人说闲话。”其他子女要求刘开莲老人只能服从他们的安排,无权自行做主。
说法: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其中明确表明,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子女对老人的决定无权干涉。
养老机构:政府应当鼓励扶持
案例:现年均为76岁的刘德英夫妇虽然有两个儿子,两个儿子也多次要求父母和自己一起生活,但由于他们都在数百里外的城市工作,老人感觉到那覃生活人生地不熟,加之水土不服、乡俗民情各异,所以一直不愿离开故土而只好选择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大、自理能力的减弱,老人期待能在本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可鉴于本地养老机构偏少且收费较高,让老人望而却步。
说法: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政府将通过加大投入,鼓励、扶持单位、组织、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让老年人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社会保障:老人可获护理补贴
案例:早年守寡、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的邱庚连老人,虽因儿子孝顺得到了极大的安慰,却仍有近忧:儿子忙着打工赚钱而收入不多,又要医治身患重病的孙子,自己体弱多病且每况愈下,一旦不能动弹该怎么办,邱庚连老人的担心并非多余。据报道,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人。这里所指的失能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做不了1-2项。
说法: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规定:在护理经费方面,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在社会救助方面,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给予救助;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在社会福利方面,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方面,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丰富了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优待内容;规定了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的总体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