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品学兼优,第三有意向的同学于本月25前递交申请书,逾期不予处理。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及苏教助函〔2013〕35 号《关于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
1.奖励对象: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
二、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价等级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2-2013学年智育测评应为同年级本专业前30%,或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含2.5)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院2013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辅导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在专业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和预算指标,结合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成绩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名额比例。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我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经教育厅终审通过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辅导员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