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综合范文 >> 规章制度 >> 正文

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就寝
  
  (一)学生在熄灯时间30分钟前应返回寝室做好就寝准备。寝室长清点人数向区队长报告,区队长统计后向各系、部值班干部报告,各系值班干部向学生工作总值班报告;
  
  (二)到就寝时间后,学生应立即就寝,不得再进行洗漱、讲话、接打电话、使用计算机等活动,保持寝室安静,保证很好进入睡眠状态。
  
  第二十三条 查寝
  
  (一)各系、部值班干部每晚在熄灯前后应查寝,学生工作处应经常检查各系、部查寝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二)查寝时应当检查学生在位情况 、就寝情况以及寝室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查寝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三)查寝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节 请销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或因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请销假:
  
  (一)请假时由学生填写《请假呈报表》,一日内由学生中队长批准,二日内及双休日假由各系、部书记批准,三至六日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七日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未按批假权限进行审批的不得离校,否则以擅自离校论处;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先经任课教师批准,再按规定程序请假;
  
  (三)节假日前后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批假、不续假,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请病假的需有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按批假权限审批;
  
  (五)学生请假按程序批准后,应向区队长报告,登记后方可离校;
  
  (六)学生请假后须按时返校销假,不得擅自续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申请续假,续假一天由各系主管领导批准,两天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返校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七)学生请假应如实反映情况,凡采用编造事实或经查证与请假理由不符的,除以旷课论处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管理
  
  (一)学生在双休日原则上就地活动、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市区,不得擅自外出旅游,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市区或回家,必须请假;
  
  (二)学生在寒暑假全部回家,不得擅自留校;节日放假期间,原则上应回家休息,确因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留校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留校,并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三)放假前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点名后,方能离校;
  
  (四)学生节假日外出时,应着便服,严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纪校规,严守社会公德,严禁赌博、酗酒、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治安复杂场所活动;应注意交通安全和饮食安全,防止事故;
  
  (五)节假日结束后,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返校时间前到校并参加点名。
  
  第四节 值勤 值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执勤
  
  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执勤,集会执勤,检查学生出入校门执勤,由学校督察队担任执勤任务,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从各系、部抽调学生担任临时执勤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管理干部值班
  
  (一)公寓值班
  
  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安排学生管理干部轮流值班。跨系、部的公寓楼值班任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协调安排。值班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岗到位,不得脱岗和擅离职守,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检查本系、部学生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指挥学生出早操;
  
  2、督促、检查学生就餐情况,维护正常的就餐秩序;
  
  3、组织、指挥学生课前集合和列队情况,维护正常的集合和列队秩序;
  
  4、组织本系、部队长进行巡课,检查课堂秩序和学生到课率;
  
  5、督促、检查学生上晚自习,维护正常的晚自习秩序;
  
  6、督促、检查学生就寝,维护正常的就寝秩序;
  
  7、督促、检查学生搞好寝室内务卫生和教室卫生;
  
  8、负责处理学生请销假情况;
  
  9、接受区队长的报告,认真检查学生在位情况;
  
  10、检查区队值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11、维护校园秩序,检查学生寝室的安全状况,指挥学生应对突发事件。如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系、部和学生工作总值班领导报告;
  
  12、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二)学生工作总值班
  
  学生工作处每天分别安排一名干部值班,负责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具体职责为:
  
  1、负责检查、抽查各系、部学生早操、集合列队、上课、晚自习、内务卫生、警容风纪、就寝、就餐、学生请销假、校园秩序、各项安全工作等;
  
  2、指挥督察队完成各项督查工作;
  
  3、负责升国旗、课间操等大型重要活动的集合和指挥;
  
  4、接受上级命令、指示,处理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向上级汇报;5、检查各系、部队长工作和值班队长工作,领导各系、部值班队长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的日常工作;
  
  (三)节假日值班
  
  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五节 例会 请示 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议制度
  
  (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进行一至两次,听取汇报并研究解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生工作例会:每周一召开,由学生工作部领导主持,学生工作处、系部办、团委、各系、部书记参加,必要时全体学生管理干部参加。主要任务:总结、研究、分析、检查、部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生中队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学生中队长主持,根据学生工作处的工作安排,总结、研究、布置本中队的工作。各系、部书记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请示 汇报
  
  请示、汇报一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必要时可越级请示、汇报。凡属超越本级或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需请示,事后须汇报。对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时,可先行处理,后汇报。
  
  (一)区队长每日上、下午各向中队长汇报一次工作;
  
  (二)学生中队每天向系、部汇报一次工作;
  
  (三)各系、部每周和学期末向学生工作部处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如遇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学生工作部每周向分管校领导集中请示、汇报工作不少于两次,重要情况应及时汇报;
  
  (五)如因不及时请示、汇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点验
  
  第三十条 点验是对教学、生活设施、寝室用电设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一)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违禁、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二)点验的时间和程序,由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第七节 升旗 阅警
  
  第三十一条 升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旗法》组织升旗仪式,通过升旗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一)每月第一个星期一早上7:50举行全校升国旗仪式,由学生工作处主持,全校学生参加。平时每天的升降旗由指定的国旗分队负责,每天早上6:40升旗,18:00降旗;
  
  (二)除寒暑假、星期六、星期日外,每日应当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三)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三十二条 阅警
  
  下列情况可组织全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并接受检阅。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
  
  (二)外宾来校参观;
  
  (三)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
  
  (四)新生军训结束。
  
  阅警式程序依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务卫生
  
  第一节 物品摆放
  
  第三十三条 床上
  
  学生必须使用统一发放的制式棉被、被罩、褥子、床单、枕头、枕巾。棉被按“横三竖四”折叠方正,有棱角,叠好的被子放置床上朝向寝室门口一侧,枕头放于被子对面取中。床单把褥子包裹起来,床面要平整干净。被子、褥子、枕头底下不准放置任何物品。警帽放置在被子中间且帽檐与被子前沿对齐。
  
  第三十四条 衣柜、桌面、书架、椅子
  
  (1)六人寝室:桌面要清洁,不准放置电脑。桌面上书架第一空格竖立摆放配发的手提书包(居中),第二空格左侧摆放水杯、墨水瓶、笔筒。第三空格靠左侧从高到低依次竖立摆放学习书籍、本,不准放置其他任何物品。学习桌抽屉内可放自己日常用品(食品除外)。椅子擦净摆放在桌面下的隔断内,椅子上只准放置统一椅垫,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2)有阶梯有鞋架、盆架四人寝室:衣柜内可挂警服、便服及摆放个人物品,桌面下空格放置暖瓶,小柜和抽屉以及阶梯空格内可放个人日用品(食品除外)。
  
  (3)有阶梯无鞋架、盆架四人寝室:阶梯箱内摆放皮鞋、运动鞋、拖鞋。其它要求同上(2)。
  
  (4)无阶梯四人寝室:衣柜内可挂警服、便服及摆放个人物品,抽屉放置个人日常用品。书籍摆放在书架的方形空格内(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横架上方摆放水杯、墨水瓶、笔筒。下方摆放配发的手提包,椅子擦净放在桌面下的隔断内,椅子上只准放置统一椅垫,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地面、鞋
  
  鞋每人最多摆放三双(皮鞋一双、运动鞋一双、拖鞋一双)。
  
  (1)有鞋架、盆架的六人寝室:门的左侧放鞋架,放置皮(运动)鞋、拖鞋,上下摆放要一致。门的右侧放置脸盆架,脸盆内放置牙缸、香皂盒,香皂盒放在牙缸后面。牙缸把朝前,牙刷、牙膏左右分开,牙刷头向上。毛巾对叠两折搭于脸盆边沿,上下对齐。床下可摆放整理箱,取中摆齐(限每人一个)。
  
  (2)无鞋架、盆架的六人寝室:脸盆平行放于床下距床外沿10公分,脸盆内放置牙缸、香皂盒,香皂盒放在牙缸后面。牙缸把朝前,牙刷、牙膏左右分开,牙刷头向上。毛巾对叠两折搭于脸盆边沿,上下对齐。鞋与脸盆平行摆放,从左至右依次为脸盆、拖鞋、皮鞋、运动鞋,鞋跟朝外。
  
  (3)有鞋架、盆架的四人寝室:根据各系部寝室的结构,合理的摆放鞋、脸盆及清扫工具。鞋架上的鞋、脸盆内的物品摆放同上。
  
  第三十六条 阳台
  
  (1)六人寝室:衣柜内可挂警、便服,摆放个人物品,衣柜上摆放统一配发的蓝色物品袋。暖瓶平行放于窗台下方地面上(居中),把朝前。清扫工具放在阳台门后的适当位置,除此外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2)有阶梯、无盆架的四人寝室:阳台门左侧放置整理箱、个人旅行箱及蓝色物品袋。右侧摆放脸盆,牙具摆放同六人间无盆架寝室一致。
  
  (3)无阶梯的四人寝室:阳台物品摆放同有阶梯四人寝室,暖瓶平行放于窗台下方地面上(居中),把朝前。
  
  第三十七条 宿舍、教学楼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片包干,定期打扫,做到走廊、楼梯、厕所及环境无垃圾、无杂物、无杂草。
  
  第二节 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寝室内务卫生标准
  
  (一)室内物品须按规定摆放整齐;
  
  (二)门、玻璃、门框洁净,无异物粘贴和涂画;
  
  (三)窗台、窗框无尘埃,无杂物堆放,玻璃无污迹;
  
  (四)桌面干净,桌上按规定摆放物品整齐有序;
  
  (五)室内无张贴悬挂装饰品和图画;
  
  (六)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痰迹、污水等,清扫工具按规定摆放;
  
  (七)日光灯、天花板、室内墙角无灰尘、无蜘蛛网;
  
  (八)柜门清洁、无涂画痕迹;
  
  (九)阳台清洁干净、无乱丢乱扔的杂物,物品按规定整齐摆放。
  
  第三十九条 教室卫生标准
  
  (一)地面清洁,清扫后用水拖净,无痰迹,无垃圾;
  
  (二)玻璃、窗台无污迹、擦痕,门、门框、窗框擦拭干净;
  
  (三)电视机、日光灯、天花板、墙壁、讲台无灰尘、蜘蛛网;
  
  (四)黑板干净,黑板槽内无粉笔灰;
  
  (五)桌、凳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干净,无污迹,无字迹;
  
  (六)教室内无存放的垃圾;
  
  (七)清洁卫生工具置于教室一角,摆放整齐;
  
  (八)教室内外墙壁无污迹,无字迹。
  
  第三节 内务卫生检查
  
  第四十条 学生寝室、教室内务卫生每天应进行整理和打扫,做到内务卫生标准化。中队、区队每天应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各系、部每星期不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检查结果纳入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学生工作处每月至少进行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纳入学生量化考核成绩,并与学生队长目标考核挂钩。
  
  第五章 紧急集合
  
  第四十一条 紧急集合是学生工作处、学生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的紧急任务,应对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实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生重大、意外、恐怖事件;
  
  (二)发生重大、特大犯罪案件;
  
  (三)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四)上级布置的其他紧急任务;
  
  (五)训练和演习。
  
  第四十二条 紧急集合由学生工作处、各系、部、中队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进行紧急集合前应制定预案,规定紧急集合的场地、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方式和到达场地的时限,并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确保有序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预案要求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第四十五条 紧急集合的要求:
  
  (一)公安司法专业学生应着警服、戴警帽、扎制式腰带;
  
  (二)全体学生应熟悉报警信号和有关规定,听到信号后动作迅速,着装整齐,到达场地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实行紧急集合时,应保证安全,平时要注重消除不安全隐患,学生管理干部要在关键部位负责组织指挥;
  
  (四)各系、部、中队自行组织紧急集合时,须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并提前通知其他系、部有关人员。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 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促进形成良好学风、班风、校风。
  
  第四十七条 奖励分学生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其项目、条件、比例和评选程序按学校《学生奖励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学生和警示他人,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第四十九条 处分的种类、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区队要把安全工作与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增强全体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要制定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中队每星期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系、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学生工作处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五十三条 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生管理干部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负责,疏于教育管理和检查,导致学生安全事故发生,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迅速救助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事后应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系、部、中队应当与学生签定安全责任书,全体学生必须严禁遵守学校有关安全规定,严禁发生下列不安全行为:
  
  (一)在寝室、教室等处私接电源、私用电器;
  
  (二)在寝室、教室等处点蜡烛、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翻门、翻墙出入学校,攀爬门窗出入寝室、教室;
  
  (四)私自下海游泳;
  
  (五)擅自离校、私自外出旅游、深夜不归、在外留宿;
  
  (六)私自驾驶车辆;
  
  (七)私自进入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和治安复杂场所;
  
  (八)违反规定操作实验设备、化学制剂、教学用枪支和车辆;
  
  (九)酗酒、打架斗殴和藏带管制刀具;
  
  (十)从教室、寝室等处往窗外抛掷物品;
  
  (十一)从事其他不安全的活动。
  
  学生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人身和公私财物损害,除承担相应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节 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增强保密观念。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学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学生应妥善保管好公安专业书籍和专业课的参考资料,不得变卖、丢失;对有密级的资料书籍,看后必须及时归还,不得自行保管。
  
  第五十八条 如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上报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2174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规章制度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