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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 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篇二:西窗法雨读后感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就仿佛任何一座江山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和生命的祭奠!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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