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贪容忍坐成大贪
小贪容忍坐成大贪
文/高荣伟
从礼尚往来到伸手索贿,从思想放松警惕到各路“朋友”疯狂进攻,从适应潜规则到“权力寻租”,从最初收受礼金时双手微微颤抖到出手阔绰、“一掷千金”,贪官的“腐败路线图”一次次向我们拷问:我们的现行法律难道不够健全、完善?对于贪官的处置是否过宽?日常的监管为什么总是显得那么软弱无力?
对反腐和预防腐败的种种拷问,实际上给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指出了方向:对官员违纪问题应抓早抓小,见微知著;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干部小违纪的时候就能及时发现,就有人管、有人抓,防止其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苍蝇”不拍终成“老虎”
查办大案要案成为反腐主线,由此难免“抓大放小”;而一些基层小贪小腐,往往被归入“不正之风”。如今小贪小腐已成为腐败的主流。不少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通过打牌、节日收礼等手段敛小财,积少成多,小贪终成大贪。
一次性受贿100万元的郴州贪官曾锦春第一次受贿是在1991年。这一笔钱只是区区一千元,发展到后来,已是一笔几十万、上百万元。曾锦春喜好收现金,绝大多数行贿者都是提着数十万元现金直接进入曾的办公室当面交给他。
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曾锦春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3000多万元,家产超过6800万元。“曾锦春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2万元,这在当时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其非法收入足够支持数千名穷困学生接受教育。”据公诉人评价,“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收入相当。”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
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曾锦春的职责应该是猫捉老鼠,但是他这只猫却爱上了老鼠,甚至自己也变成了老鼠。翻看曾案卷宗,可清晰看出其由“猫”变“鼠”的轨迹。矿山、基建、政法、银行、组织人事……几乎所有领域都能看到曾锦春收钱的手。曾锦春从被动受贿到主动索贿,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由小贪坐大成巨贪,曾锦春花了15年时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今日之“老虎”皆是由昔日之“苍蝇”蜕变而来。纵观诸多反腐案例,无数前车之鉴充分印证了作为“老虎”的腐败贪官,亦非天生而就,而恰恰是由最初的放松世界观改造开始,大都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苍蝇”到“老虎”的发展蜕变过程。
“苍蝇”不拍终成“老虎”。“苍蝇”的肆虐,对国家和社会的蚕食不亚于老虎般的鲸吞。比起“老虎”,“苍蝇”传播病菌范围广,其危害面更广、更深。“苍蝇”和“老虎”有着相同的本能,那就是吃人。只是吃的方式各异:一个是生吞、不吐骨头;一个是蚕食,只剩一点儿骨头渣。对于“苍蝇”的纵容只会造成小腐败不断变大。所以,反腐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既让“老虎”无处容身,又让“苍蝇”无处藏匿。
“小题大做”才能防微杜渐
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的香港特区廉政公署的口号之一是“贪一块钱也不行”。这个口号当初还曾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如果一块钱也要调查的话,廉署岂不忙死了。对此,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原副廉政专员、执行处处长郭文纬的解释是,“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等于纵容大贪,继而纵容贪得无厌,那时,调查的成本会增加几十倍、上百倍。”从今天的香港来看,这个口号不仅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而且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
在香港,贪污贿赂罪并不以数额为依据,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数额,目的是使每一次恶劣行径都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3年8月2日,香港特区廉政公署控告黄耀霖就一名保安员工作岗位调配问题涉嫌收受10包香烟。47岁的被告黄耀霖,于案发时为香港秀茂坪邨秀义楼公共屋邨互助委员会主席,他涉嫌于2010年7月某日,接受了负责在秀义楼附近巡逻的保安人员林某提供的10包香烟,作为被告运用其影响力留住林某在原来工作岗位的报酬。
仅仅收受几包烟就被起诉,这在中国内地广大民众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可香港政府就是偏偏在这些“小事”上也同样较真。
所有的腐败都是从根上烂起的。防微杜渐,需要警钟长鸣。私自收受几包烟、几瓶酒,这样的小贪虽不会造成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这些发生在群众眼皮子底下的“小问题”,往往会对政府的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更何况,“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腐败往往有个量变到质变,渐进到突变的过程。这些“小贪”就像是堤坝上星星点点的蚁穴,如果不加以治理,假以时日,最终也会蛀空整座堤坝。
抓早抓小应成为预防腐败的重中之重
只有对领导干部实施严密的监督,堵死反腐堤坝上星星点点的蚁穴,才能够避免其走上腐败之路。监督缺位乏力,对领导干部的贪欲未能制止,未能防患于未然,贪官的贪欲就会越来越大,于是受贿金额动辄高达上百万元、上千万元,有的甚至高达数亿元。随着职位的上升,权力越来越大,其违法乱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贪官没有及时受到惩戒,反而升迁。他们不断敛财,却平安无事。于是,每当一个位高权重腐败分子落马后总有“带病提拔”“边贪边升”“边腐边提”“升了更腐”等等的说法,这种现象不得不让人深思。
与众多贪官一样,薄熙来走向毁灭,背后的体制性原因也颇耐人寻味:作为主政一方的高级领导干部,他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像其他违法犯罪官员一样,薄熙来的升迁道路也存在“带病提拔”问题。经查,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而薄熙来的暴露却是被其他案件牵出,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严密的监督机制是防腐的重要手段。对正处在体制转轨进程之中的中国来说,对此要十分重视。采取种种措施,初步建立包括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权力监督制度,形成合理配置权力的结构,使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消除因权力高度集中、失去制衡而出现“带病提拔”的机会。
干部缺乏自律和监督缺位乏力,贪官“坐大”了再捉,往往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一旦东窗事发,便被判重刑乃至死罪。其结果首先是害了干部本人和家庭,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所以,在贪官之贪腐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对其进行批评与教育,以及必要的严厉惩处,是对其帮助与爱护之举,也是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表现。
抓早抓小应成为预防腐败的重中之重。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贪官之“零容忍”要比等贪官“坐大”了再捉,然后进行惩处还要重要。因为这样做不仅挽救了一个个干部和他们的家庭,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免遭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廉洁社会,遵纪守法的民风才能够培育起来。
敢不敢用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化改革,敢不敢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接受神圣法律的监督,把腐败铲除于萌芽状态,从而建立一个人人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风清气正的社会,是反腐败斗争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