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责任认定不能是糊涂账
决策责任认定不能是糊涂账
文/朱四倍
审计发现17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形成损失及潜在损失45.57亿元。从审计调查53户中央骨干企业看,45个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就先行建设,截至2011年底完成投资583.37亿元。
——2013年6月28日《新京报》
所谓“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其实就是决策失误的代名词。“17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形成损失及潜在损失45.57亿元”,再一次让我们看到了决策失误的触目惊心,而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给出的原因是“一些企业的下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业务”等。这能说服公众吗?能避免决策失误的再现吗?
国家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曾指出,领导人决策失误带来的巨大浪费比装进个人腰包更严重。仅举两例,根据国家审计署报告披露,2002年全国审计机关查出由于违规担保等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了72.3亿元的损失。2004年,对l0家中央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这些企业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及经济犯罪的金额为l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却高达145亿元,竟达9倍之多。看到这些,谁能对“决策失误年年有”怪象无动于衷呢?恐怕只有那些不用承担责任的决策者本人吧?
“决策失误年年有”的结果是决策责任归零。所有的决策失误都可用“交学费”的方式告终,所有的损失都可忽略不计,哪怕再被公众所诟病、再不满意,也无济于事。当下,决策责任制不健全,不少企业负责人都想说了算,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无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而往往以集体决策的名义一带而过,无法追究。更有一些决策者错误地看待自己手中的决策权,片面地认为,决策权是领导者的当然权力,不运用这个权力就不是领导者。
没有决策失误将受到问责的压力,决策失误现象就必然会发生。诚如美国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当不愿意承担责任成为根深蒂固的组织文化时,没有什么决策理论或方法可以让组织免于不良决策甚至更加恶劣的后果。”只有建立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规范上威慑决策主体,使其不敢恣意妄为、不敢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才能防患于未然,在减少经济损失的同时,避免下次决策失误的出现。
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席是决策者越来越冷漠对待决策失误。因此,必须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应明确,决策问责制度的关键是责任到人,功过分明。决策失误属于哪个环节问题,哪儿环节的主体就应负责。就“17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形成损失及潜在损失45.57亿元”来说,不应轻飘飘地“一笑了之”。
“决策失误年年有”遮蔽了决策激励机制中的错位现象:一方面,决策者对决策失误不承担任何风险;另一方面,决策效益没有列入绩效考核的最重要内容。但归根结底,导致决策失误频发的症结在于缺乏风险约束机制,没有把决策的后果与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没有建立起有效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直面决策失误责任认定。尽管非常明确地认定决策失误为何人、何时所为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决策失误往往具有滞后性、隐蔽性,但不等于责任不能认定。当前至少要加强监督和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起码要对那些主观决策、草率决策、重复决策、错误决策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决策责任认定不能是一笔糊涂账,决策责任不能归零。只要把握住了治理决策失误的“牛鼻子”,而不是用“学费”乃至“改革”的名义回避责任担当,就一定能防止“决策失误年年有”怪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