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县水产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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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产局
二零一三年五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渔政站负责。
第四条 渔政站设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班,负责我县辖区内水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 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严禁夜晚出船作业。
第八条 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水产局,渔政站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渔政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三条 渔政站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渔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水产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渔政站要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并且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第十六条 渔政站严格管理渔船牌照,规范渔船“三证”发放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渔业水上安全事故,渔业船舶事故人员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