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工作汇报
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选调了年富力强、富有多年刑事和民事经验、富有责任心、使命感的李军同志为少年庭长,聘请了有多年教育经验的退休老教师、政治学校老校长许立人为专职人民陪审员。现有审判长一人,书记员一人,专职陪审员一人,兼职陪审员8人,加强了队伍建设;并进一步加强物质装备,创优维权条件,拓宽维权思路,拓展维权渠道,创新维权形式,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和维权工作。加强硬件投入,规范工作制度,拓宽了工作范围,设立了少年综合审判庭,完成了圆桌法庭的建设及亲情会见室等硬件建设;研究制定了《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少年庭业务学习制度》、《回访帮教工作规程》、《亲情会见和心理疏导细则》、、《**市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见》、《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规则》、《少年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规则》等规章制度。
通过抓机制建设、办案工作、犯罪预防和教育宣传等工作,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立足审判,延伸职能,"情、理、法"三位一体,全方位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加强调解,确保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90%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审理的案件社会效果较好,无涉案当事人上访信访,无案件被再审、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民事审判中,立足于调节为主,重点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落实,最大限度在抚养费及亲情探望方面,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较好的生活环境。其他的民事侵权方面,如校园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案中,凡涉及到未成年人受害者,均本着在法律容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使未成年人受害者获得最高的赔偿。
一、审判原则与实践特点:
矿区法院少年庭为自己制定的刑事审判中的原则是:“对待失足青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教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一是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对案件有上升,呈现暴力化、群体化、低龄化特点的情况,在审判中注意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罚当其罪,扩大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力度。在案件审理上,始终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做好庭前调查、庭中分析、庭审教育、庭后帮教关爱等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1、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告人监护人出庭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凡是未成年人申请援助的案件,我们均及时与援助中心联系,要求指派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对一些未提出申请援助家长及本人,我们也积极为其联系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出庭,为他们维权。
2、审理前,在司法局和办事处、社区的配合下,严格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扎实开展调查工作,对未成年人家庭、在校情况、在社会上交往的人群等展开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及表现,并一起分析少年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司法教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填写社会调查表,为准确判刑及庭审教育及延伸帮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审理中,实行了“圆桌审判”不公开审理模式,每个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均有到庭参与旁听,由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调查报告,并全面推行陪审员制度,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邀请有耐心、热心、爱心和有做青少年思想工作经验的的陪审员参与庭审。
以庭审教育为中心,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将法庭教育做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进行,结合案情、案犯的成长经历对案犯进行心理辅导,从家庭、社会、学校及自身分析出其走上犯罪的根源,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激励其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语言教化作用;发挥公诉人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分析作用;对不同案件中的不同未成年罪犯,采取不同的法庭教育方式、方法,使得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自身所犯的罪行与危害,实事求是地认罪悔罪服判,鼓励其悔过自新,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融法入理、融情入法,情法交融,加强了法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了法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4、我们制定的“亲情会见和心理疏导细则”是我们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初探,也是民事审理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我们的特点和亮点之一。在亲情会见和心理疏导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心理疏导作用;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亲情感化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层面的教育、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当事人能够真正从内心认识自身所犯的罪行与危害,实事求是地认罪悔罪服判,并为其今后能够比较成熟并理智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奠定了基础。
案例一:2013年初,我院少年庭审理以张某某为首的十余人(均为未成年人、技校学生)多次持械抢劫、盗窃某工地建筑器材一案中,由于这些孩子在看守所期间较长时间未能与家人见面,个别未成年罪犯跪地嚎啕大哭,引起旁听的家长的不满,个别家长在休庭后,吵闹不休,我们没有简单的使用法警驱除出法庭,而是耐心的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讲清他们孩子的罪与罚,并严肃的指出孩子犯罪与家庭、家长的责任。之后,又分别安排他们进行了简单的亲情会面,这些家长心服口服,当即承认了自己的不理智和错误,也对自己的孩子做了思想工作,体现出亲情会见与心理辅导的作用。
案例二、马某某,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其他人均已处理,马某某在河南武术学校上学,后被批捕起诉,起初很有抵触情绪,庭审前,我们安排他与家人亲情会见,通过家庭成员的亲情劝导,使其有所悔悟,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5、坚持双向维权理念,惩罚犯罪与维护权益相结合,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把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作为维权的重点。
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全面把握量刑情节,不仅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还考虑有利于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在校学生或面临就业的职高生、技校生,在依法判决的情况下,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们的前途。尽量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成长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案例之一:王某,因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被依法刑拘。公安笔录中王某供认自己的出生为1995年,而检察院起诉时发现王某户口登记为1998年,骨龄测定王某在犯罪时年龄为16+-1岁,庭审过程中,本着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负责的精神,我们多次到王某所在派出所、出生医院调取出生、上户原始资料,发现其母亲所提供的出生医院根本不存在王某出生记录,而王某的妹妹出生记录却赫然在案,显示其妹妹出生为1997年。尽管王某出生和上户登记存在很大疑点,但其犯罪时还处在未成年人范围内,最终我们依法判处王某缓刑。
6、延伸帮教范围,切实巩固维权成果是我们的特点和亮点之一
积极开创回访帮教活动,是落实少年刑事审判的感化、挽救功能重要环节,我们本着“庭前走访、庭审教育、庭后帮教”的原则,对每一个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都建立了“帮教档案”,每季度至少或约谈、或电话问询一次,要求他们每季度交回一份思想汇报。在缓刑期内的少年犯中,有些人已成年、参加了工作,我们也不放松帮教,时刻关怀他们的点滴进步和疑难;对异地管辖的缓刑少年犯,我们在移交之后,也定时与其管辖的相关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联系,共同监督。
7、帮教主要形式:
思想汇报:每人在其3个月(季度)时,要求其到法院交回思想汇报,并详细汇报学习、工作、思想现状,有针对性的教育、启发及做笔录或记载其潜在的问题。
电话约谈:在每个缓刑青少年交回思想汇报之前,提前电话通知约谈时间,一些已经有了具体单位,如阳煤集团参加工作,或在外地,对有条件的重点对象,我们避开公开场合,到其所在单位约谈;条件不具备的,先与其父母沟通后,再与其电话谈话。
家庭走访:对重点对象,或在私企或个体找到工作且难以请假的,采取家访形式。
重大事件约谈:如重大节假日七。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再如,他们交结的朋友中有新的犯罪动向,我们以打“预防针”方式约谈,予以通报,防止问题在他们身上发生。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我们召集当年判处缓刑的7名少年犯及其家长,召开了“缓、管、免少年犯回访考察座谈会”,了解了他们近阶段的学习、生活及表现情况,发放有关法律书籍,宣讲相关法律知识,督促他们遵纪守法、努力改造、好好学习。
重点人的关注:不定期随时约谈并电话追踪。重点人分为两类,一是表现突出可以树为典型的,二是问题存在较多有可能再次误入歧途的;前者以激励为主,以巩固已取得的效果,后者则是以警钟长鸣的方式告诫他们不要重蹈覆辙。
成人礼祝福:2009年以来始终坚持我们固有的18岁成人礼祝福的传统,给他们打电话或约谈祝贺,激励他们树立成人感、树立对自身、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
二、民事方面特点:
在民事审判中,少年庭的理念是:权利需要救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我们主动救济。
重点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落实,通过调解和亲情会见方式,通过血浓于水的亲情呼唤,通过我们的教育感化,心理疏导、化解离异后双方或子女对未抚养一方的敌对情绪,教育离异双方承担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要求他们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待人生、对待子女、对待对方,不能以牺牲子女为代价去寻求自己的“幸福”。
案例之一:小学三年级的李某父母早年离异,她随母亲韩某某生活。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起诉称,自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请求判令生父李某某增加抚育费。开庭时,李某并未到庭,李某之父多次提出要见孩子,韩某某均以孩子上学为由推脱,法庭最终判决应增加部分抚育费。判决后,我们为李某父女安排了一次亲情会面,在亲情会见室里,这个14岁的女孩蓬头垢面,衣衫不整,情绪低落,默不作声,见到父亲后,满眼是泪。李军庭长于是单独对李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其母再婚后,李某一直和外婆同住,日常生活起居由外婆照顾。李某说,“我妈每天打麻将,很少管我,还经常打我。爸爸给我的生活费本来就够了,这次起诉我也不知道”。李庭长意识到,韩某某不仅未能保证女儿的健康成长,还有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当即,李庭长向女孩宣讲了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她自己的权利;一周后,李某本人正式提起变更抚育关系之诉,要求随父亲生活。当李某来院领取调解书时,我们发现李某衣装整齐,落落大方,脸上洋溢出灿烂的笑容。
案例之二:杨某某与男方阎某,双方离婚已7年之久。杨某某长期不让女儿与生父联系,当女方得知男方如今已成为某单位中层领导,年薪10余万,再婚后又生育一子,且购买了高层建筑楼房后,心中不忿,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上限,尽管我们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杨某某执拗不肯接受,我们计划安排她的女儿和生父见面,但杨某某坚决不肯,并声称上诉。经过心理疏导,我们得知杨某某父母皆亡,哥嫂对她不管不问,加之前夫“飞黄腾达”,心里极不平衡,发生了扭曲,造成她内心的阴影,经过十余次的心理疏导,杨某某终于痛哭失声;我们又为其指出了今后应如何对待人生,对待子女,对待现实,给她内心带去了一缕阳光,最终表示表示服从我们的调解,不再上诉。男方阎某在和女儿亲情会见后,也向我们表示,尽可能多出抚养费,每月还为女儿手机充值,并表示态说,如果女儿考上大学,自己将尽最大努力在经济上支持她,因为女儿是自己的“贴身小棉袄”。
在其他的民事侵权方面,如校园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案中,凡涉及到未成年人受害者,我们均本着在法律容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使未成年人受害者获得最大的赔偿。
案例之洪城河小学尹某某侵权案、沙台小学陈某某人身损害、段家背小学陈某某等
三、法制宣教活动亮点:
以广大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采取法律知识进校园、法律意识上街头等形式做好未成年人维权与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
1、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及暑假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结合少年儿童的心理和认知特点,以及矿区生产、生活区的特色,精心构思,撰写、印发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宣传单》、《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单》、《学生安全常识歌》等宣传品,2013年5月25日,6月29日,两次奔赴五矿贵石沟办事处枣林山社区,联合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对五矿中小学生开展了《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对未年人安全教育的主题维权活动,详尽地讲解未成年人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黄河电视台记者也参与了6月29日的活动)
2、近年来,我们先后深入到西河路小学、段家背小学、第十三中学、第十五中学、外国语学校、大井小学、桥头小学、小河滩小学、贵石沟办事处枣林山社区、赛鱼办事处麻地巷社区等地,为未成年人授课,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和维权教育,。
3、在认真研究近几年来我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倾向后,撰写了调研文章,通过有关渠道,作为提案,送到市政协及有关部门。
4、对重点单位防范,阳煤集团培训中心下属的技校及几个分部的在校生犯罪人数居高不下,且有上升趋势的的情况下,我们积极与其主管领导通报,并于2013年5月,到阳煤技校一部、职业一校(技校二部)、职业二校(技校三部)、技校实习部、煤炭联合大学中专部授课20余课时,引起了轰动效应,当即与阳煤培训中心当即达成外聘法制教师意向;11月下旬我们再次为阳煤技校二部开展的“法律进校园 学法我先行”活动授课。总受教育面达3500余人次。此外,还与市第十五中学、矿区段家背小学、平坦街小学等达成了庭校共建意向。
5、在争取到院领导及司法局的支持和被告人及监护人的同意下,组织相关学校师生代表参与对影响大、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庭审旁听、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6、多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维权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工作绩效
2010年,我们少年庭工作进入到全市先进行列,并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
2010年6月,全国最高院领导视察我院工作时也对我院少年庭给予了高度评价;
《**日报》、《**晚报》、《新矿区报》、**电视台多次报道我院少年庭的事迹:仅2009年当年《**日报》《**晚报》采用我院少年庭通讯报道7篇,《矿区报》2篇;2010年《矿区报》5篇,《**晚报》4篇,《**日报》1篇。如:2009年6月20日《**晚报》6月22日《**矿区报》分别以《一份司法建议书 说理说法更有情》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事迹。2010年 1月15 日《**日报》以《事故无情人有情,人民法官爱人民》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事迹;2010年12月1日,《**晚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我院少年庭的“三解”工作法,向全市推广;
2011年6月4日《**日报》以《调解又一曲 “三解”谱新章》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事迹。
2012年 1月7日《**日报》以《法庭有情,挽救网瘾少年》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亲情会见的事迹;
2012年5月,我们矿区法院少年庭获得了我市唯一一家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12年7月4日,团省委副书记赵雁峰在**市委郭长青副书记陪同下视察我们少年庭,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后,赞扬我们做的是功德无量的工作;7月5日《**日报》予以报道。
2012年10月22日,《**晚报》刊登了市关工委《为理想插上希望的翅膀》的报道,介绍了关于我院少年庭的帮教事迹;
2012年11月19日,《**日报》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在**市第十三中为师生《以案说法解读法律知识》的专题报道;
2013年2月20日,**电视台新闻节目《寻找美丽**人》栏目播放了《不信春风换不回》,介绍了关于我院少年庭的帮教事迹;
2013年3月9日**电视台《111报道》以《用爱浇灌心灵》专题更深层地报道了我院少年庭的帮教的事迹。
2013年5月29日,我院少年庭专职陪审员许立人被授予市关工委“先进五老”奖章、证书。
2013年5月30日,**电视台科教频道以《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为题播放了我庭与枣林山社区为未成年人维权活动纪实。
2013年7月26日《新矿区》报以《失足青年的好“家长”》为题,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帮教的报道。
2013年9月23日《**日报》以《为折翅天使插上翱翔的翅膀》为题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帮教活动的报道。
五、薄弱环节与措施
薄弱环节:
1、我院少年庭只有一名法官,一名合同制书记员、一名外聘专职人民陪审员,工作难度较大。
2、家访帮教力度尚需加大力度,解决交通和通讯工具迫在眉睫。
3、一些未成年人罪犯家长在孩子判缓刑之后,出于某种原因更换手机号码,转换住地,有失控可能。
措施:
1、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修养,增强责任感,做到无愧于心。
2、向上级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解决车辆和通讯问题,把计划中的热线电话建成,利用多媒体建立QQ群,把缓刑青少年吸收进来,及时了解动态。
化解矛盾,创建和谐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我们法院少年庭义不容辞的义务,我们将总结经验,创新工作,为矿区稳定发展、为未成年人的维权做出自己的贡献。
**市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
2013年12月9日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25261.html
为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选调了年富力强、富有多年刑事和民事经验、富有责任心、使命感的李军同志为少年庭长,聘请了有多年教育经验的退休老教师、政治学校老校长许立人为专职人民陪审员。现有审判长一人,书记员一人,专职陪审员一人,兼职陪审员8人,加强了队伍建设;并进一步加强物质装备,创优维权条件,拓宽维权思路,拓展维权渠道,创新维权形式,强化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和维权工作。加强硬件投入,规范工作制度,拓宽了工作范围,设立了少年综合审判庭,完成了圆桌法庭的建设及亲情会见室等硬件建设;研究制定了《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少年庭业务学习制度》、《回访帮教工作规程》、《亲情会见和心理疏导细则》、、《**市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见》、《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规则》、《少年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规则》等规章制度。
通过抓机制建设、办案工作、犯罪预防和教育宣传等工作,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立足审判,延伸职能,"情、理、法"三位一体,全方位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加强调解,确保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90%以上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审理的案件社会效果较好,无涉案当事人上访信访,无案件被再审、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民事审判中,立足于调节为主,重点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落实,最大限度在抚养费及亲情探望方面,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较好的生活环境。其他的民事侵权方面,如校园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案中,凡涉及到未成年人受害者,均本着在法律容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使未成年人受害者获得最高的赔偿。
一、审判原则与实践特点:
矿区法院少年庭为自己制定的刑事审判中的原则是:“对待失足青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教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一是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对案件有上升,呈现暴力化、群体化、低龄化特点的情况,在审判中注意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罚当其罪,扩大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力度。在案件审理上,始终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做好庭前调查、庭中分析、庭审教育、庭后帮教关爱等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1、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告人监护人出庭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凡是未成年人申请援助的案件,我们均及时与援助中心联系,要求指派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对一些未提出申请援助家长及本人,我们也积极为其联系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出庭,为他们维权。
2、审理前,在司法局和办事处、社区的配合下,严格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扎实开展调查工作,对未成年人家庭、在校情况、在社会上交往的人群等展开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及表现,并一起分析少年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司法教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填写社会调查表,为准确判刑及庭审教育及延伸帮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审理中,实行了“圆桌审判”不公开审理模式,每个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均有到庭参与旁听,由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调查报告,并全面推行陪审员制度,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邀请有耐心、热心、爱心和有做青少年思想工作经验的的陪审员参与庭审。
以庭审教育为中心,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将法庭教育做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进行,结合案情、案犯的成长经历对案犯进行心理辅导,从家庭、社会、学校及自身分析出其走上犯罪的根源,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激励其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语言教化作用;发挥公诉人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分析作用;对不同案件中的不同未成年罪犯,采取不同的法庭教育方式、方法,使得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自身所犯的罪行与危害,实事求是地认罪悔罪服判,鼓励其悔过自新,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融法入理、融情入法,情法交融,加强了法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了法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
4、我们制定的“亲情会见和心理疏导细则”是我们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初探,也是民事审理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我们的特点和亮点之一。在亲情会见和心理疏导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心理疏导作用;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亲情感化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层面的教育、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当事人能够真正从内心认识自身所犯的罪行与危害,实事求是地认罪悔罪服判,并为其今后能够比较成熟并理智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奠定了基础。
案例一:2013年初,我院少年庭审理以张某某为首的十余人(均为未成年人、技校学生)多次持械抢劫、盗窃某工地建筑器材一案中,由于这些孩子在看守所期间较长时间未能与家人见面,个别未成年罪犯跪地嚎啕大哭,引起旁听的家长的不满,个别家长在休庭后,吵闹不休,我们没有简单的使用法警驱除出法庭,而是耐心的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讲清他们孩子的罪与罚,并严肃的指出孩子犯罪与家庭、家长的责任。之后,又分别安排他们进行了简单的亲情会面,这些家长心服口服,当即承认了自己的不理智和错误,也对自己的孩子做了思想工作,体现出亲情会见与心理辅导的作用。
案例二、马某某,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其他人均已处理,马某某在河南武术学校上学,后被批捕起诉,起初很有抵触情绪,庭审前,我们安排他与家人亲情会见,通过家庭成员的亲情劝导,使其有所悔悟,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5、坚持双向维权理念,惩罚犯罪与维护权益相结合,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把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作为维权的重点。
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全面把握量刑情节,不仅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还考虑有利于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在校学生或面临就业的职高生、技校生,在依法判决的情况下,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们的前途。尽量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维护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成长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案例之一:王某,因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被依法刑拘。公安笔录中王某供认自己的出生为1995年,而检察院起诉时发现王某户口登记为1998年,骨龄测定王某在犯罪时年龄为16+-1岁,庭审过程中,本着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负责的精神,我们多次到王某所在派出所、出生医院调取出生、上户原始资料,发现其母亲所提供的出生医院根本不存在王某出生记录,而王某的妹妹出生记录却赫然在案,显示其妹妹出生为1997年。尽管王某出生和上户登记存在很大疑点,但其犯罪时还处在未成年人范围内,最终我们依法判处王某缓刑。
6、延伸帮教范围,切实巩固维权成果是我们的特点和亮点之一
积极开创回访帮教活动,是落实少年刑事审判的感化、挽救功能重要环节,我们本着“庭前走访、庭审教育、庭后帮教”的原则,对每一个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都建立了“帮教档案”,每季度至少或约谈、或电话问询一次,要求他们每季度交回一份思想汇报。在缓刑期内的少年犯中,有些人已成年、参加了工作,我们也不放松帮教,时刻关怀他们的点滴进步和疑难;对异地管辖的缓刑少年犯,我们在移交之后,也定时与其管辖的相关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联系,共同监督。
7、帮教主要形式:
思想汇报:每人在其3个月(季度)时,要求其到法院交回思想汇报,并详细汇报学习、工作、思想现状,有针对性的教育、启发及做笔录或记载其潜在的问题。
电话约谈:在每个缓刑青少年交回思想汇报之前,提前电话通知约谈时间,一些已经有了具体单位,如阳煤集团参加工作,或在外地,对有条件的重点对象,我们避开公开场合,到其所在单位约谈;条件不具备的,先与其父母沟通后,再与其电话谈话。
家庭走访:对重点对象,或在私企或个体找到工作且难以请假的,采取家访形式。
重大事件约谈:如重大节假日七。一,十。一,元旦,春节等;再如,他们交结的朋友中有新的犯罪动向,我们以打“预防针”方式约谈,予以通报,防止问题在他们身上发生。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我们召集当年判处缓刑的7名少年犯及其家长,召开了“缓、管、免少年犯回访考察座谈会”,了解了他们近阶段的学习、生活及表现情况,发放有关法律书籍,宣讲相关法律知识,督促他们遵纪守法、努力改造、好好学习。
重点人的关注:不定期随时约谈并电话追踪。重点人分为两类,一是表现突出可以树为典型的,二是问题存在较多有可能再次误入歧途的;前者以激励为主,以巩固已取得的效果,后者则是以警钟长鸣的方式告诫他们不要重蹈覆辙。
成人礼祝福:2009年以来始终坚持我们固有的18岁成人礼祝福的传统,给他们打电话或约谈祝贺,激励他们树立成人感、树立对自身、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
二、民事方面特点:
在民事审判中,少年庭的理念是:权利需要救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我们主动救济。
重点在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的落实,通过调解和亲情会见方式,通过血浓于水的亲情呼唤,通过我们的教育感化,心理疏导、化解离异后双方或子女对未抚养一方的敌对情绪,教育离异双方承担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要求他们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待人生、对待子女、对待对方,不能以牺牲子女为代价去寻求自己的“幸福”。
案例之一:小学三年级的李某父母早年离异,她随母亲韩某某生活。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起诉称,自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请求判令生父李某某增加抚育费。开庭时,李某并未到庭,李某之父多次提出要见孩子,韩某某均以孩子上学为由推脱,法庭最终判决应增加部分抚育费。判决后,我们为李某父女安排了一次亲情会面,在亲情会见室里,这个14岁的女孩蓬头垢面,衣衫不整,情绪低落,默不作声,见到父亲后,满眼是泪。李军庭长于是单独对李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其母再婚后,李某一直和外婆同住,日常生活起居由外婆照顾。李某说,“我妈每天打麻将,很少管我,还经常打我。爸爸给我的生活费本来就够了,这次起诉我也不知道”。李庭长意识到,韩某某不仅未能保证女儿的健康成长,还有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当即,李庭长向女孩宣讲了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她自己的权利;一周后,李某本人正式提起变更抚育关系之诉,要求随父亲生活。当李某来院领取调解书时,我们发现李某衣装整齐,落落大方,脸上洋溢出灿烂的笑容。
案例之二:杨某某与男方阎某,双方离婚已7年之久。杨某某长期不让女儿与生父联系,当女方得知男方如今已成为某单位中层领导,年薪10余万,再婚后又生育一子,且购买了高层建筑楼房后,心中不忿,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上限,尽管我们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杨某某执拗不肯接受,我们计划安排她的女儿和生父见面,但杨某某坚决不肯,并声称上诉。经过心理疏导,我们得知杨某某父母皆亡,哥嫂对她不管不问,加之前夫“飞黄腾达”,心里极不平衡,发生了扭曲,造成她内心的阴影,经过十余次的心理疏导,杨某某终于痛哭失声;我们又为其指出了今后应如何对待人生,对待子女,对待现实,给她内心带去了一缕阳光,最终表示表示服从我们的调解,不再上诉。男方阎某在和女儿亲情会见后,也向我们表示,尽可能多出抚养费,每月还为女儿手机充值,并表示态说,如果女儿考上大学,自己将尽最大努力在经济上支持她,因为女儿是自己的“贴身小棉袄”。
在其他的民事侵权方面,如校园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案中,凡涉及到未成年人受害者,我们均本着在法律容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使未成年人受害者获得最大的赔偿。
案例之洪城河小学尹某某侵权案、沙台小学陈某某人身损害、段家背小学陈某某等
三、法制宣教活动亮点:
以广大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采取法律知识进校园、法律意识上街头等形式做好未成年人维权与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
1、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及暑假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结合少年儿童的心理和认知特点,以及矿区生产、生活区的特色,精心构思,撰写、印发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宣传单》、《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单》、《学生安全常识歌》等宣传品,2013年5月25日,6月29日,两次奔赴五矿贵石沟办事处枣林山社区,联合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对五矿中小学生开展了《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对未年人安全教育的主题维权活动,详尽地讲解未成年人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黄河电视台记者也参与了6月29日的活动)
2、近年来,我们先后深入到西河路小学、段家背小学、第十三中学、第十五中学、外国语学校、大井小学、桥头小学、小河滩小学、贵石沟办事处枣林山社区、赛鱼办事处麻地巷社区等地,为未成年人授课,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和维权教育,。
3、在认真研究近几年来我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倾向后,撰写了调研文章,通过有关渠道,作为提案,送到市政协及有关部门。
4、对重点单位防范,阳煤集团培训中心下属的技校及几个分部的在校生犯罪人数居高不下,且有上升趋势的的情况下,我们积极与其主管领导通报,并于2013年5月,到阳煤技校一部、职业一校(技校二部)、职业二校(技校三部)、技校实习部、煤炭联合大学中专部授课20余课时,引起了轰动效应,当即与阳煤培训中心当即达成外聘法制教师意向;11月下旬我们再次为阳煤技校二部开展的“法律进校园 学法我先行”活动授课。总受教育面达3500余人次。此外,还与市第十五中学、矿区段家背小学、平坦街小学等达成了庭校共建意向。
5、在争取到院领导及司法局的支持和被告人及监护人的同意下,组织相关学校师生代表参与对影响大、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庭审旁听、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6、多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维权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工作绩效
2010年,我们少年庭工作进入到全市先进行列,并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
2010年6月,全国最高院领导视察我院工作时也对我院少年庭给予了高度评价;
《**日报》、《**晚报》、《新矿区报》、**电视台多次报道我院少年庭的事迹:仅2009年当年《**日报》《**晚报》采用我院少年庭通讯报道7篇,《矿区报》2篇;2010年《矿区报》5篇,《**晚报》4篇,《**日报》1篇。如:2009年6月20日《**晚报》6月22日《**矿区报》分别以《一份司法建议书 说理说法更有情》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事迹。2010年 1月15 日《**日报》以《事故无情人有情,人民法官爱人民》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事迹;2010年12月1日,《**晚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我院少年庭的“三解”工作法,向全市推广;
2011年6月4日《**日报》以《调解又一曲 “三解”谱新章》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事迹。
2012年 1月7日《**日报》以《法庭有情,挽救网瘾少年》为题报道我院少年庭亲情会见的事迹;
2012年5月,我们矿区法院少年庭获得了我市唯一一家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2012年7月4日,团省委副书记赵雁峰在**市委郭长青副书记陪同下视察我们少年庭,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后,赞扬我们做的是功德无量的工作;7月5日《**日报》予以报道。
2012年10月22日,《**晚报》刊登了市关工委《为理想插上希望的翅膀》的报道,介绍了关于我院少年庭的帮教事迹;
2012年11月19日,《**日报》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在**市第十三中为师生《以案说法解读法律知识》的专题报道;
2013年2月20日,**电视台新闻节目《寻找美丽**人》栏目播放了《不信春风换不回》,介绍了关于我院少年庭的帮教事迹;
2013年3月9日**电视台《111报道》以《用爱浇灌心灵》专题更深层地报道了我院少年庭的帮教的事迹。
2013年5月29日,我院少年庭专职陪审员许立人被授予市关工委“先进五老”奖章、证书。
2013年5月30日,**电视台科教频道以《关注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一个灿烂的明天》为题播放了我庭与枣林山社区为未成年人维权活动纪实。
2013年7月26日《新矿区》报以《失足青年的好“家长”》为题,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帮教的报道。
2013年9月23日《**日报》以《为折翅天使插上翱翔的翅膀》为题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帮教活动的报道。
五、薄弱环节与措施
薄弱环节:
1、我院少年庭只有一名法官,一名合同制书记员、一名外聘专职人民陪审员,工作难度较大。
2、家访帮教力度尚需加大力度,解决交通和通讯工具迫在眉睫。
3、一些未成年人罪犯家长在孩子判缓刑之后,出于某种原因更换手机号码,转换住地,有失控可能。
措施:
1、 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修养,增强责任感,做到无愧于心。
2、向上级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解决车辆和通讯问题,把计划中的热线电话建成,利用多媒体建立QQ群,把缓刑青少年吸收进来,及时了解动态。
化解矛盾,创建和谐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我们法院少年庭义不容辞的义务,我们将总结经验,创新工作,为矿区稳定发展、为未成年人的维权做出自己的贡献。
**市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