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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


,政府部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出现了错误的判断。如历经七年并于1993年建成的东京湾大桥,花费了政府经费1兆亿元,但后来的车辆通行量很少,与建桥前的预期判断相差很远。东京大桥事件证明,对于一些重大事件如果缺乏事前的严密论证,可能会出现比较严重的判断失误,造成政府的重大损失。为了加强监督效果,减少损失,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日本于2002年4月颁布了《政策评价法》,强化了事前评价制度。所谓事先评价制度,就是事先确定一个目标,然后制定措施为实现此目标努力,这一过程就是政策评价。根据政策评价的要求,部门和公务员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应从必要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考虑。有关研究开发、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决策,必须事前作出评价。政策评价必须听取外部人员的意见,评价结果要公开,并要求反映到预算编制上。评价比较低的,要请专家评议以便进一步明确政策。日本总务省设有行政评价局,负责调查中央机关日常的行政工作,发现问题进行劝告或者提出建议。     2、电子招标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是将包括公共工程在内的政府采购由传统的张榜公布改为通过政府网络进行招标,从获取信息、申请投标到公布竟标结果等都可以在网上完成。这种网络招标,企业在自己的办公室就可以招标,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效杜绝一些不公正现象。日本于2001年9月引进了电子招标制度。国大交通省是日本中央政府机构中规模最大、权限最集中的省厅之一。该省自2001年起在一部分公共建设项目中引进了电子招标,从2004年底起将该省管辖的所有公共工程和咨询、评估业务中的约4万多项目实行电子招标,并将于2010年度前在所有公共工程中采用电子招标。公共工程以外的采购也采用了网络公布和招标的方法进行。各省厅的采购计划都是单独公布目录、自行进行采购的,并从2000年6月起,改为在政府网页上统一公布,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自由检索。而且,招标资格的标准也统一了。企业只要通过某一省厅的招标资格审查,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参加任何一个省厅的招标。     3、许可制度改革。日本和欧美一样虽没有专门的许可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和政令中规定了许多许可的内容。根据日本总务厅发表的《1999年规制缓和自律书》的统计,中央所管的许可大约有11000项,其中法律规定的约有8100项,政令规定的约有400项,府省令、规则规定的约有2200项,其他约有380项。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公民和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防止自由放任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不利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一些行政许可失去了实际意义,成为阻碍资源有效分配和经济发展的障碍,削弱了经济和社会的活力。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进行改革,着手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减少为经济目的设立的行政许可,将为社会目的而设立的许可控制在必要的和最小的范围内;二是由事前许可型向事后许可型转变,由免许制向许可制过渡;三是许可的内容和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减少自动裁量的因素,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四是改进许可的审批方法,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作用。在强化企业自主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同时,对确需政府检查的,在具体实施时也要充分发挥民间检查机构的作用;五是改革资格制度。对各种资格制度进行清理,取消不必要的资格,同时对新设的资格要审查、把关。日本通过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内消费和投资增加,日本经济发展也因此得到了一定促进。     我国借鉴欧美,尤其是日本行政许可的经验做法,针对我国行政许可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艰难探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异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责任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我国的行政许可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扰     目前,国家和地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已经深入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加大,各级法规文件清理,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清理,整合规范工作程序等工作初步完成,政务公开、加强事后监管,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扰,因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义,政府行政管理转型依然任重道远:     1、思想观念问题是行政管理转型的障碍     一是从管理者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加速行政管理转型的主动性不强,思想观念的转变跟不上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形势发展。长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意识是:政府强制、本位型管理,权力无限,责任有限。这样的意识主导的“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权力”的观念仍然存在,把许可和监管作为权力、地位、利益的来源,权威的象征,甚至是寻租的资本,思想上不愿放弃行政许可权力,因此不可能真正从转变职能,以民为本、执政为民、责任政府、行政服务、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管理转型的实质和意义,表现出推一下、动一下的被动应付。     二是从管理相对人角度看。一部分市场主体仍然留念政府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并不从根本上支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行政管理的转型,因为,利用其与许可部门、经办人员的长期交往所形成的良好、固定的人际关系、利益链条,获取许可的难度小、比例高的“优势”,可以达到压制、排挤竞争对手,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份额,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     

《论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转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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