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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谈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


、社会预防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时在全社会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图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 这一预防为主、依法打击的治理职务犯罪的理念,已经贯彻到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中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要建立一个庞大、完善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尚需时日,检察机关除了运用预防和打击这两个基本手段对职务犯罪进行控制,应该还可以尝试从检察权的其他方面研究对职务犯罪的控制。根据犯罪控制的理论,职务犯罪控制的目标也应当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职务犯罪控制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而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二、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定义及概念: 检察机关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在所适用的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认为适宜与否而在可以采取的多种法律行为中作出相应选择的权力。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通过检察官在具体办案运用法律过程中体现出来,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裁量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刑事法律后果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该权力的运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具体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执行过程几个阶段中予以体现。依刑事诉讼的阶段不同和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这种刑事裁量权表现为:侦查立案裁量权、强制措施裁量权(批准逮捕裁量权)、审查起诉不起诉裁量权、抗诉裁量权,(可以引入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这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以尊重当前事实和法律为前提,而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仅仅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应受到特定条件的限制,逾越一些限制就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及行使原则: 我国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由裁量权具有程序权力属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纵观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是一种程序权力,但是这种程序权力如侦查立案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都有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这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力。 2、自由裁量权具有使用上的灵活性。。 行使裁量权没有人民法院那样严格,既无须公开审理也无须控辩双方质证,在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裁量权具有效力的可变性。 对办理案件的认识过程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有效的措施进行变更,从这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行使的裁量权具有可变性,这种可变性也是认识事物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 4、裁量权的运用具有相对广泛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量权只适用于案件审判阶段,而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涉及到从刑事案件的立案、批准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自己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首先就需要进行刑事裁量。根据以上阐述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抑制和预防犯罪,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运用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给权力滥用和腐败培育温床。因此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应当明确一般指向性标准和原则,给社会公众就具体问题有一正确判断和合理预期,避免给人以不公正和暗箱操作之感,从而达到教育、预防和抑制犯罪的目的,从社会综合效果上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依法原则。检察机关进行自由裁量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活动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不应有所懈怠,也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 2、犯罪主、客观要件考察评价原则。检察机关应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职业、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人性化。 3、保护被害人原则。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事先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和意见。如果没有被害人的理解和认同,或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这无疑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破坏社会稳定,同时也损害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犯罪人的原则。我国已加入世界人权保护公约,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在充分考虑社会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要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法律思想,因此,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使不仅要有利于教育、挽救、感化犯罪嫌疑人,使犯罪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从而化解矛盾,减少犯罪。而且也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矛盾,进一步分化瓦解和打击其他犯罪人,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5、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稳定、打击犯罪的职责,因此在自身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中,不但要严厉打击犯罪,同时更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裁量,必须权衡利弊,从有利社会大局和公共利益中取舍。 各国制定刑法的目的都不只为了单纯地打击犯罪,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效地把犯罪控制在合理的度内。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和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都有其非常现实的意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主要通过检察机关起诉的裁量权的行使来体现对主体人的关怀和保护,从而达到抑制和控制犯罪的最终目的,这里的是否起诉的裁量权的行使事实上就起到了调解、缓和的作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其检察官也主要在三个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决定起诉、决定撤诉和诉辩交易。美国8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诉辩交易终结,这样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缓解了激烈的社会矛盾。上述国家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运用都可以随着国家现实形势的变化,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在不同时期、阶段

《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谈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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