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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廉政公署专员XXX绝不容忍贪污


容易就将一个受保护证人的身份泄露,那么对整个证人计划的有效性打击很大。   你可以想象,我们是很重视市民举报的,因为贪污是一个隐蔽的行为,没有举报很多贪污行为不可能揭发,如果因为这个影响了公众对我们保护证人能力的信心,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当时处理这个案子(人身保护令)的法官觉得非常重要,要求执法机关调查,我们就在调查这个过程。其实审查权力不在我们这儿,根据法律,如果要到传媒去搜查,只有法官可以签发搜查令。   当时我和律政司的同事研究过这个案情,这些传媒都是涉嫌触犯了法律。我们是有需要进报馆去搜集证据的,当时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请搜查令,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去之前我们给了同事指令,先要求传媒合作,提交资料,不合作再执行搜查令。当时除了一间传媒以外,其他全部都不合作。那个时候我们没有什么其他的手段,要就是我放弃调查回家去。当时不是我们希望做这个搜查的。   以后我们和一家传媒打官司,到上诉法庭时,上诉法官都认为我们当时的行为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当然从传媒角度是觉得不开心,觉得我们侵犯了他们,我认为要这么看:如果新闻自由和司法公义产生冲突,怎么处理?在XX法律中,如果有冲突,裁判就是法庭。我们做的所有搜查行动是经过高等法院批准,是正当的。   人物周刊:其实这样的冲突在其他国家也发生过,比如美国。但是美国是不是会更加注重新闻自由?   XXX:我不知道这个情况,我想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我知道在外地,比如是美国,前几个月也有因为新闻媒体拒绝提供资料来源而判了刑的。我们都是珍视新闻自由的,尤其是我们的工作性质,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但是有些时候,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我们也有自己要做的司法公义,如果是新闻媒体涉嫌犯罪,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查?如果法律是这么说的,我们就将这个平衡交给法院,不是我去做这个平衡。   最高的境界是不想贪   人物周刊:对内地的反贪机构,你有什么建议?   XXX:我对内地贪污的情况是听了一些内地同事的介绍,对内地的情况没有很深入地研究,所以比较困难做一个结论。但是,我想每一个地方处理贪污问题一定有自己的一套制度。这个制度要看很多的因素,要看地方的情况、地方政府的制度。   XX是一个成功的例子,但是这个模式是不是其他地方都同样地可以做呢?这未必。要看它自己的情况。有的时候去处理一个问题也是有一个过程的。你先要有一个过程去调节这个尺度,强行做下去有时未必一定可以成功。所以我想,内地要走自己的路,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再逐步地完善。近几年内地除了执法方面,在预防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从制度入手,我想是可以进一步去做好的。   人物周刊:内地和XX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廉政文化还没有深入人心,这的确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过程?   XXX:我说是有一个过程,有一个条件,而且有很多外在因素去影响。内地改革开始于二十世纪,中间还有很多事情要处理。   人物周刊:我有一个判断,廉政公署对XX最大的贡献应该是30多年来对XX诚信文化的培养,功不可没。   XXX:对,这个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要改变一个社会对一个问题的看法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们过去30年就是从三个方面去做这个工作。光是讲不行,但是我们要看到,当时确实要有一个机构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廉署成立后,在几年时间基本上就将政府集团式腐败抑制住了,那么老百姓看到政府有决心也有能力,他相信你是认真的,那么你说的话才有公信力。   另外,30年来我们的透明度也有很大的进步,从制度的透明度、问责制度这方面都有一些改善,减低了制度性贪污的可能性。这是一方面,过去几年你看到美国一些大的企业倒闭,这些企业不是没有制度性贪污,高层人员本身的诚信有问题。所以要培养廉洁文化、寻求诚信文化,我们常常说要做到最好就是不贪,不敢贪也不能贪,最后不想贪。最高的境界当然是不想贪。   人物周刊:近年来内地企业到XX上市越来越多,出事的也不少。创维集团的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被你们拘捕以后,今年初到北京参加两会,他向会议提交了一个议案,核心内容是呼吁中央政府要保护企业家,激起了很大反响——他的意思是XX与内地的法律环境不同,制度文化也不一样,可能同样的方式在XX、内地会受到不同的对待。你的看法呢?   XXX:这个案子还处在司法程序,我不想提这个案子有关的内容。   一般地说,如果是内地企业到XX做生意就一定要遵守XX的法律,XX的公司到内地做生意也要遵守内地的法律,这是一国两制。   如果来XX做生意,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这个是企业家自己的责任。   XXX简历   XXX,现年47岁。1980年毕业于XX大学,获社会科学学士学位。1994年至1995年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深造,取得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XXX于1980年8月加入政务职系,并于2002年7月晋升至首长级甲级政务官。黄先生曾任职多个政策局及部门,包括社会福利署、政务科、卫生福利科、前政务总署、前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前律政署及前新机场工程统筹署。黄于1996年1月至12月出任保安科禁毒专员,1997年1月至7月出任政务司办公室交接仪式统筹处副处长,并于1997年8月至2001年7月出任保安局副局长。2001年7月,黄获委出任海关关长。2002年7月连任。2003年8月任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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