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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检察院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严重失衡并因此产生的行医行业的巨额利润驱使下,非法行医现象并未因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而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反愈演烈,这种趋势在经济发达的深圳地区也相当突出。究其原因,除社会原因外,法律规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高,未能对非法行医实施有效的刑事打击也是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结合宝安区检察院从二○○○年一月份至今年六月份办理非法行医案的基本情况,剖析在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行医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非法行医罪提出一些建议。
       一、办理非法行医案件基本情况
       1、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准逮捕29件32人,不批准逮捕8件12人,占受理总数的22%。其中二○○○年2件4人,占当年受理数的20%;二○○一年3件3人,占当年现数的27%,二○○二年2件2人,占当年受理数的18%,二○○三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数的20%。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行医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势,明显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 6 %。
       2、办理非法行医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二○○○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起诉案件29件32人,依法起诉27件30人,不起诉2件2人,不诉率达6%。
       此外,在此办理的非法行医起诉案件中,虽没有出现无罪判决,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判决认定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此类案件有9件,占此类案件的33%。
       3、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主要原因
       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有  件 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10%;〈2〉“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伤亡后果与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4件6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40%。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争论的主要问题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争议较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主要有:
       一是何为医生执业资格?
       有人认为,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就是医师资格,具有医师资格的人行医不应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执业医师》第8条,第13条和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具有医师资格,但取得了医师资格的人不一定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只意味着取得了医师资格,满足了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所以,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两者的统一,只要缺少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异地执业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医执业资格的人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可能性呢?在实践中不乏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体医生超出执业注册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此类人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呢?我们认为此类人亦同样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注册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更变执业地点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对于超出执业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未重新注

《关于宝安区检察院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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