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报告总结 >> 调查报告 >> 正文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 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时遗漏债务处理及企业兼并分立等债务负担,因情况各异不再一一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情理、国法、人情”三原则,将司法审判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对企业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应遵从合同法、民法则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当确定合同有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附条件期限合同等应允许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解除权。 企业改制条件的审理是深化改革中,司法所面临的新问题,情况复杂,数量众多,只有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才能更好地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实现司法公正效率。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466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调查报告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