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党章第三十二条对街道、乡镇党组织、全民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不同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党组织的地位、职能作用都有明确规定,而没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的问题。所以,这一点要明确。2、对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要在不违背《党章》的前提下,按照党章总纲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就应把党员发展工作的视野放开,要根据十五大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升一格”的实际,允许一些地方党组织跨入一(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wmjy.net)些“处女地”,通过较特殊的审批程序,发展一些讲政治、表现突出、具备入党基本条件的国(境)内股东包括大股东入党。对港、澳员工要求入党问题也不应全部拒之门外。对89年中央9号文规定的“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的问题,我想,根据十五大的精神,我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个别很有贡献、很有群众威信、入党动机端正的私营企业主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理不睬,一概不管。以上体会和不成熟的建议如有不对,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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