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样,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工作与活动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要求,致使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为民代言、不办实事的“特殊代表”。
三、代表活动的对策措施
针对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乘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的有利时机,应积极采取如下对策措施,努力促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
1、切实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是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的有效形式,是开展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基础。因此,一是要提高对代表培训工作的认识,把代表培训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改变以往的代表培训工作只在每届的届初进行一次的做法,坚持每年抓好代表培训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三是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集中培训和分片、分组培训相结合;四是为代表经常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五是就如何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组织代表进行研讨。通过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代表胜任工作的能力,自觉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2、重视提高代表参与意识。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依法开展或参加代表活动是经常的、持久的,需要更加主动和自觉地参与。因此,人大代表要强化对代表法的学习,进一步珍视自己的法定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和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意识,将荣誉趋动性转化为法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牢记选民或选举单位的重托,坚决摈弃“荣誉代表”、“特殊代表”等观念,正确处理好生产、工作与参加代表活动的关系,千方百计、积极主动地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更要放下架子,落下面子,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代表活动,真正体现为民代言,发挥代表作用,体现代表价值。
3、积极健全落实各项制度。要适应人大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围绕有效推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开展,积极建立和完善的各种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严格会议制度,代表无正当理由,都应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那些不正常参加代表活动或人代会的“特殊代表”、“荣誉代表”、“挂名代表”等,人大常委会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批评;二是时间保障制度,一年内代表活动的时间,省、市、县级代表一般应不少于20天。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约束代表按规定时间参加活动,又有利于领导干部代表所在单位,在计划工作时提早为其安排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三是评议监督制度,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采取书面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向本选区选民述职,然后由选民评议其履职情况。对间接选举产生的省、市人大代表,一届中至少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一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印发全体代表。通过述职,增强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思想观念和自觉意识;四是奖惩激励制度,可根据对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平时的了解、记载,由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进行公开投票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并应考虑推荐为下一届或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对不称职票超过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半数的代表,要进行必要的帮助,或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4、强化代表活动指导服务。一是实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走访代表小组责任制,广泛征求代表对本地区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予以具体指导;二是在完善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制度,不断拓宽知情知政的渠道的同时,建立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制度,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三是完善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重大活动制度,在一届中让每位人大代表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议,至少参加一次执法检查、视察或调研活动;四是在闭会期间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比如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参加相关措施方案出台前的听证,以充分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五是围绕代表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服务,活动前要引导代表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准备,活动中要让代表们充分发言提出意见,活动后要认真研究代表反映的各种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任地答复和解决,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5、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加强选民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开展代表活动情况的监督,因为代表开展代表活动并不只是荣誉,也是义务和责任,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增强代表活动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公开代表活动的情况,将代表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中,并通过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等形式,促进代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激励机制,具体来说,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保障代表活动经费;二是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代表执行职务津贴,以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三是适时召开代表经验交流会,对先进的代表小组和优秀的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和实效。
《浅谈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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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活动的对策措施
针对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乘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的有利时机,应积极采取如下对策措施,努力促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有效开展。
1、切实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是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的有效形式,是开展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基础。因此,一是要提高对代表培训工作的认识,把代表培训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改变以往的代表培训工作只在每届的届初进行一次的做法,坚持每年抓好代表培训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三是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集中培训和分片、分组培训相结合;四是为代表经常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五是就如何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组织代表进行研讨。通过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代表胜任工作的能力,自觉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2、重视提高代表参与意识。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依法开展或参加代表活动是经常的、持久的,需要更加主动和自觉地参与。因此,人大代表要强化对代表法的学习,进一步珍视自己的法定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和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意识,将荣誉趋动性转化为法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牢记选民或选举单位的重托,坚决摈弃“荣誉代表”、“特殊代表”等观念,正确处理好生产、工作与参加代表活动的关系,千方百计、积极主动地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更要放下架子,落下面子,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代表活动,真正体现为民代言,发挥代表作用,体现代表价值。
3、积极健全落实各项制度。要适应人大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围绕有效推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开展,积极建立和完善的各种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严格会议制度,代表无正当理由,都应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那些不正常参加代表活动或人代会的“特殊代表”、“荣誉代表”、“挂名代表”等,人大常委会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批评;二是时间保障制度,一年内代表活动的时间,省、市、县级代表一般应不少于20天。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约束代表按规定时间参加活动,又有利于领导干部代表所在单位,在计划工作时提早为其安排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三是评议监督制度,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采取书面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向本选区选民述职,然后由选民评议其履职情况。对间接选举产生的省、市人大代表,一届中至少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一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印发全体代表。通过述职,增强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思想观念和自觉意识;四是奖惩激励制度,可根据对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平时的了解、记载,由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进行公开投票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并应考虑推荐为下一届或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对不称职票超过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半数的代表,要进行必要的帮助,或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4、强化代表活动指导服务。一是实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走访代表小组责任制,广泛征求代表对本地区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予以具体指导;二是在完善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制度,不断拓宽知情知政的渠道的同时,建立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制度,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三是完善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重大活动制度,在一届中让每位人大代表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议,至少参加一次执法检查、视察或调研活动;四是在闭会期间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比如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参加相关措施方案出台前的听证,以充分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五是围绕代表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服务,活动前要引导代表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准备,活动中要让代表们充分发言提出意见,活动后要认真研究代表反映的各种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任地答复和解决,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5、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加强选民对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开展代表活动情况的监督,因为代表开展代表活动并不只是荣誉,也是义务和责任,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增强代表活动的透明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公开代表活动的情况,将代表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中,并通过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等形式,促进代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激励机制,具体来说,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保障代表活动经费;二是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代表执行职务津贴,以调动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三是适时召开代表经验交流会,对先进的代表小组和优秀的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和实效。
《浅谈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