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
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与普通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亦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税种之一,我国自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前身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税收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比例增长。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11亿元,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当前高等学校的高收入得益于国家“科技兴教”方针,国家拨付大量资金用于提高教授、教师的工资水平,自1999年以来,随着国家对高等学校投入的加大,国内、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促使部分院校外聘教师数量增加,而且99年全国高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各院校扩大招生,教师的教学任务增加,课时费也随之提高;此外,这些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增多,也使教师的个人增收途径相应拓宽。,导致高校个人所得税的逐年迅猛增长。
当前高校老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应纳税所得项目有: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班主任津贴(教师兼职);
3、课时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评审费、监考费;
2、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提成;
3、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讲学课时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办班,讲学等。
从以下几所高校近几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
表一(单位:万元)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商学院
涉外经济学院
2000年
142.4
111.8
142
36
2.5
2001年
234
587.3
207
41.3
12.8
2002年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学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单位:万元)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894.4
469.8
36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23.6
117.5
121.1
合计
1118
587.3
484.3
尽管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目前对高校的个人所得征管仍旧是代扣代缴,辅之以纳税检查,以查实应税收入,按实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征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纳税意识就高,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而非工薪阶层,所以税法宣传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法律意识,他们所缴纳的每一分钱都要求缴得明明白白,都必须有据可查。所以税法宣传对于高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高校开展“诚信纳税,从我做起”活动,使教师、职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
二、依托高校财务部门,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托高校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纳税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高校财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纳税检查则仍旧是目前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唯一手段。学校财务部门对某些收入迫于压力或是对某些政策的 《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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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等学校的高收入得益于国家“科技兴教”方针,国家拨付大量资金用于提高教授、教师的工资水平,自1999年以来,随着国家对高等学校投入的加大,国内、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促使部分院校外聘教师数量增加,而且99年全国高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各院校扩大招生,教师的教学任务增加,课时费也随之提高;此外,这些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增多,也使教师的个人增收途径相应拓宽。,导致高校个人所得税的逐年迅猛增长。
当前高校老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应纳税所得项目有: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班主任津贴(教师兼职);
3、课时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评审费、监考费;
2、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提成;
3、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讲学课时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办班,讲学等。
从以下几所高校近几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
表一(单位:万元)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商学院
涉外经济学院
2000年
142.4
111.8
142
36
2.5
2001年
234
587.3
207
41.3
12.8
2002年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学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单位:万元)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894.4
469.8
36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23.6
117.5
121.1
合计
1118
587.3
484.3
尽管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目前对高校的个人所得征管仍旧是代扣代缴,辅之以纳税检查,以查实应税收入,按实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征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纳税意识就高,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而非工薪阶层,所以税法宣传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法律意识,他们所缴纳的每一分钱都要求缴得明明白白,都必须有据可查。所以税法宣传对于高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高校开展“诚信纳税,从我做起”活动,使教师、职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
二、依托高校财务部门,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托高校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纳税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高校财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纳税检查则仍旧是目前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唯一手段。学校财务部门对某些收入迫于压力或是对某些政策的 《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