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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新兴税源、新的经济增长点问题研究


万人,按照教育部的“421”标准(即人均8-10平方米,实现本专科4人一间,硕士生2人一间,博士生1人一间),需增学生宿舍面积约180万平方米。
   为此,由省教育厅牵头,广东省跨校大型学生公寓建设全面展开。在五山地区,华南农业大学无偿提供231亩土地,广东华盛建设有限公司投资2.2亿元建设首个跨校学生公寓,主要供周边华工、华农、华师、广工大五山校区、广州体育学院以及一些成人高校的学生使用。目前第一期工程已经完成,按照“421标准”可入住学生5000多人,从这里骑自行车到华农只要5分钟、到华师需15分钟左右,学校有穿梭车,现在又添了公交车,学习和生活都不成问题。这里的住宿费是每人每学年1500元,与在校内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价格相同。
   广州市的其它两个同类学生公寓都在筹建选址阶段。其一在河南,以中山大学和广东商学院为中心,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二在广州城西部,以广州大学和广东中医药大学等学校为中心,由广州市教委负责规划建设。
   (3)厦门大学学子首享国际标准服务
   厦门大学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日前通过ISO9001认证,成为我国首家获得这一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高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单位。
   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位于厦大校区3公里外的曾厝桉村,总建筑面积67000多平方米,入住学生5000人。学生宿舍上床下桌,配有家具、热水器、宽带网、有线电视等设备。室内宽敞明亮,本科生每间4人,硕士生每间两人,博士生则一人一间。
   为了给入住公寓的学生提供更加科学、标准、周到的服务,厦门大学学生公寓办公室和厦门东部建设开发公司及当地派出所联合签署协议,决定全面导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对公寓管理进行规范。如今,公寓有了自己的警务室、自行车维修点、理发店、书店、配镜店等社区服务点,学生们普遍觉得生活在这里既安全又方便。
   二、利用国家减免税政策,积极扶植高校学生公寓的建设和发展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
   2000年2月28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1)、对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2)、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5)、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政府对学生公寓的开发和建设给予鼓励政策,积极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征地、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开发商参与学生公寓的开发建设。湖南、辽宁、重庆、山东、河南、浙江、天津、北京都纷纷制订优惠政策,对学生公寓建设特事特办,加快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
   我国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经过几年的积极推进,如今已有了突破性进展,2002年和2003年全国完成新建学生公寓1900多万平方米,改造450万平方米;完成新建学生食堂260万平方米,改造81万平方米,从而基本解决200多万名学生的食宿问题,大大改善学校的后勤保障条件。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确保实现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进一步支持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2002年5月23日湘政办发[2002]23号文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市、州要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地区综合改革之中,将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抓紧组织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高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生公寓区建设规划,同时对高校校园内现有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校园规划的,应考虑分期分批调整用地和建设使用性质。今后,高校需增建的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再建在校园内,应本着方便师生、方便管理的原则,在校外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建设,保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所需用地。各市、州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在安排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高校后勤服务设施项目的配套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好学生公寓区外的水、电、路、排污等公用设施。
   (2)、对经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需另征土地的,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70%执行。
   (3)、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照经济适用房收取工程建设有关费用。
   (4)、对由社会企

《开辟新兴税源、新的经济增长点问题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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