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新兴税源、新的经济增长点问题研究
现象,一些城市居民购买房产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进行投资。浙江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以消费型为主的购房行为已经逐渐地被投资性的购房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调整。具体到税收制度方面,国家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房产投资活动征收特别的资源税。其次,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当商品房交易市场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开发商必定会对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有一个合理的计算。他们不会轻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开发项目,将自己的资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去。第三,征收物业税还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源税的重新划分,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截留国家收入。
征收物业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对那些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不应该征收物业税,对那些投资性购买的房屋,应该征收物业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资产申报体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房屋业主购买的目的,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物业实行普遍征收原则,然后再通过补贴的方式,对那些城市的贫困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且通过廉租房的方式保证城市贫困人口拥有必要的住房条件。
当然,物业税的征收还面临着其它许多问题,譬如,在征收的过程中,如何防止不法商人与政府勾结逃避或者变相逃避国家的税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加快民主改革步伐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因为只有在政府时刻受到公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才能避免。
笔者非常反对那种以缺乏经验为由而阻挠税收制度改革的观点。因为经验的欠缺不能成为延缓推行某一项制度的理由。在征收物业税方面,有关部门固然没有经验,但是,只要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就应该加快前进的步伐。
(2)中国税收改革已“箭在弦上”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是新一轮税改的基本原则乃至主要内容。根据国税总局的安排,“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2004年将“模拟房地合一按评估值征税的工作,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刘昆在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透露,广东有可能在2004年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据了解,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通车后,沿线的土地价格就会提高,而每年应缴的物业税也会跟着提高。
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的说法,从物业税的角度看,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城市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批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必然希望土地能够卖出较好的初始价钱,以便于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另外一种是,土地的供应和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但是土地的使用要定期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征收财产税,会使土地初始价格比较低,但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物业税。据称,开征物业税的做法有利于承租人的优化资源配置。
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物业税是目前房地产税费改革的信号。试行物业税改革,将对未来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其实,物业税,国外早已有之,中国在1986年也设立了类似的“房产税”。房产税也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三大来源,但是为什么没有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
根据财政部财科所的一份研究报告:现行房产税的主要弊端有四:一是房产税征收范围过窄。例如,“把行政机关、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入免税范畴。”而随着近些年来住房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购房比例逐渐提高,其中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形态的转换。“免除房产税等于是国家放弃了调整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二是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规定是按“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税。这种规定带有“静态考虑问题的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也使政府损失了相当一部分收入。比较科学的办法是按照房产现值计税。三是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对房产税增长的抑制。不仅税种繁多,而且费大于税的情况在房地产业远比其它行业突出。在北京市房价构成中,收费已占20%左右,还有一个弊端是“内外两套税制”。
正因为如此,新一轮税改要提“统一规范物业税”。这种改革设想还有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让“物业税”成为地市级政府的主要税源。“现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增值税。为了筹集税源,地方政府可能比较偏向于上加工行业,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汽车、钢铁。”可以看得出,在这两个领域也已经出现了“泡沫”。周小川认为,这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对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事实上,从1994年的增值税分享到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以前,企业所得税是地税收入),地方政府的收入空间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这虽然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相对也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付能力的下降,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自然会有抵触情绪。以此观之,“物业税”改革的提出似乎有“照顾”地方政府“情绪”的味道。而这次税改的另一项内容也与此相关,“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回到“物业税”本 《开辟新兴税源、新的经济增长点问题研究(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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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物业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对那些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不应该征收物业税,对那些投资性购买的房屋,应该征收物业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资产申报体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房屋业主购买的目的,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物业实行普遍征收原则,然后再通过补贴的方式,对那些城市的贫困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且通过廉租房的方式保证城市贫困人口拥有必要的住房条件。
当然,物业税的征收还面临着其它许多问题,譬如,在征收的过程中,如何防止不法商人与政府勾结逃避或者变相逃避国家的税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加快民主改革步伐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因为只有在政府时刻受到公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才能避免。
笔者非常反对那种以缺乏经验为由而阻挠税收制度改革的观点。因为经验的欠缺不能成为延缓推行某一项制度的理由。在征收物业税方面,有关部门固然没有经验,但是,只要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就应该加快前进的步伐。
(2)中国税收改革已“箭在弦上”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是新一轮税改的基本原则乃至主要内容。根据国税总局的安排,“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2004年将“模拟房地合一按评估值征税的工作,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刘昆在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透露,广东有可能在2004年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据了解,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通车后,沿线的土地价格就会提高,而每年应缴的物业税也会跟着提高。
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的说法,从物业税的角度看,实际上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城市管理方式:一种是城市土地采用批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政府必然希望土地能够卖出较好的初始价钱,以便于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另外一种是,土地的供应和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但是土地的使用要定期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征收财产税,会使土地初始价格比较低,但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物业税。据称,开征物业税的做法有利于承租人的优化资源配置。
业内人士认为,开征物业税是目前房地产税费改革的信号。试行物业税改革,将对未来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其实,物业税,国外早已有之,中国在1986年也设立了类似的“房产税”。房产税也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三大来源,但是为什么没有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
根据财政部财科所的一份研究报告:现行房产税的主要弊端有四:一是房产税征收范围过窄。例如,“把行政机关、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入免税范畴。”而随着近些年来住房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购房比例逐渐提高,其中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形态的转换。“免除房产税等于是国家放弃了调整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二是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规定是按“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税。这种规定带有“静态考虑问题的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也使政府损失了相当一部分收入。比较科学的办法是按照房产现值计税。三是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对房产税增长的抑制。不仅税种繁多,而且费大于税的情况在房地产业远比其它行业突出。在北京市房价构成中,收费已占20%左右,还有一个弊端是“内外两套税制”。
正因为如此,新一轮税改要提“统一规范物业税”。这种改革设想还有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让“物业税”成为地市级政府的主要税源。“现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增值税。为了筹集税源,地方政府可能比较偏向于上加工行业,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汽车、钢铁。”可以看得出,在这两个领域也已经出现了“泡沫”。周小川认为,这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对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事实上,从1994年的增值税分享到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以前,企业所得税是地税收入),地方政府的收入空间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这虽然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相对也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付能力的下降,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自然会有抵触情绪。以此观之,“物业税”改革的提出似乎有“照顾”地方政府“情绪”的味道。而这次税改的另一项内容也与此相关,“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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