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失职。但是问题在于,交警的职责在于维护交通秩序,而不仅仅是抓获违章者。按照公安部对公路巡逻民警执法的规定,只有在抓捕逃犯的情况下才明确规定追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巡逻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可以追截的明确规定。因此,交警在处理违章者时,应当考虑安全问题,一味追截而不考虑对方安全的行为应当属于不恰当。 并且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方被撞之后,应当处理现场并施救。其理由有二,一是其被撞乃因追截行为引起,所以在此情况下追截者负有先行为义务;二是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法律职责,交警在明知出了车祸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职权处理现场。因此,从上述两个角度而言,交警履行职责存在不当。 判断该行为是玩忽职守罪还是一般玩忽职守行为,其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应属于重大损失。 从此案的因果关系来看,王军、包学勤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在案件中交警具有两种不同的行为,一是主动的追截行为,一是未现场施救的不作为行为。前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后者则与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 我认为,灌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1、主体。该罪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王军的主体无需多言。对包学勤的主体问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的主体作出解释,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有三类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包学勤的主体也没有问题。 2、客体。关于该罪侵犯的客体,大家认识不尽一致。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一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使管理活动失范。二是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使职务行为失范。三是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公共财产权利和私有权利。我个人认为,本案侵害的直接客体在于交巡警的“职守”。 3、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本案中,王、包二人对于追截车速在70码以上的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在摩托车撞树倒地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交巡警,在主观上应当有能力预见,在客观上也应当能够预见,但由于过失,却没有预见到。 4、客观方面。一是从客观行为上看,该罪客体行为的重要特点是行为上的背职性。本案中,对王、包二人不履行救助义务是背职行为没有异议。关键是违章人加速行驶后,王、包二人的追赶行为是否也是一种背职行为?我个人认为,同样是一种背职行为,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根据警务规范,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驾驶者等危险人员乘坐的车辆,可以进行高速追截,但应当尽快请求支援,尽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险。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交巡警有高速追击的职责,但只能对特定的人行使。本案中,钱的违章行为只是没有戴头盔等,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王、包二人在履行职责时过于草率,因而判决书认定“采用了不正确的手段和方式,错误的履行了职责”也是正确的。二是从后果上看,该罪系结果犯,只有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由于王、包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按照《立案标准》的规定,属于重大损失。三是从因果关系上看,正是由于王、包二人先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后又放弃职责,才导致违章人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
《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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