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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


律服务工作者来提供服务。B市基本上有两条线,铁路以北是农村,铁路以南就是发展经济的开发区,所以法律服务是两条线:一条是面向农村,一条是面向城市。由于B市的律师有限,政府财政能够支持的司法所也不足,因此在市区和附近地区,有几个法律服务所是完全不靠当地财政支持而靠自身发展起来的。  
     2、B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状况  
     2.1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两所合一”的体制:在设有司法所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是两所合一,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双方在经济上是分开的,法律服务所算是自收自支,司法所是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构。司法所的行政职能中包括代表当地党委政府处理一些劳务纠纷,但司法所作为行政机构,解决纠纷应当是免费服务。于是司法助理员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成员,也要办理一些收费服务的法律服务案件,他们与招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通称为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有一个分配方案和政策,司法局统一规定个人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是五五分成。所里提成的部分用来搞司法行政工作,但有时个人做司法行政工作时还需要从个人分成的那部分中支付临时费用,事后有的报销,有的不报销。有些所里还从个人上缴的积累资金中给个人办养老保险等。此外,司法所要收一点管理费用。  
     但事实上,法律服务所的所有人员都被当成行政人员使用。因为司法局有很多具体的行政工作,比如指导人民调解、刑事安置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等行政职能,都要靠司法所去落实,而司法所许多都是“一人所”,而且这些行政或公益性职能都没有专项经费,因而司法所事实上要靠法律服务所来支撑。不仅在人员上,所有这些行政事务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来完成,而且在经费上,每个法律服务所一年的收入的10%至40%用来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助理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规定比例上缴收入的一部分之外,常常还要在具体经办某项行政事务时支付一些诸如车费、餐费等。以临近该市城区的某所为例,2002年该区司法局在编人员是24人,在乡镇的行政上司法助理人员只有3人,机关上某处2个人,而公证处只有1人,没法再分了,再往下派,“家里面”就没人了。所以在该局辖区内的14个司法所,大部分都是法律工作者兼任司法所的所长。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年之内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是489人次。  
     因此,司法局领导说,我们市如果把法律服务所撤完的话,司法所就全部垮掉了。司法所所长们对于要把法律服务所分出去的想法感到愤愤不平,说:“现在乡镇机构改革还要求把法律服务所的人改出去,你说你改人家干什么?人家本来就是自收自支的,人家又不从你那拿钱,又不占你的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司法所开展的一些司法行政工作来宣传自己,加强当地群众对他们的认识和了解,对他们开展在当地的法律服务也是一个促进。”另一位所长说,我们这里面对的贫困群体是大多数,我不知道上面是怎么想的,如果说这块真的要退出法律服务市场的话,真正受到伤害的是那些贫苦的群众,而不是我们。我们当然可以不从事这个职业,如果考不取律师的话,我们随便找个什么事也能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那真正的受到损失的是广大的贫困群体,他们请不起律师,律师要高价,律师十年寒窗才考了个律师本,认为应当要回报。(这也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规律。)  
     共生现象:从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中,我们隐约看到一种共生现象:一方面,作为官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司法所依赖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甚至可以说法律工作者是在用自己的钱、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政府办事,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得到了某种无形或间接的回报,比如法律工作者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使其获得了一定的政府/官方色彩,而这一身份的光环使他们在社区尤其是农村中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或至少是得到了乡村民众某种认同的分量;同时以带有官方色彩的身份经办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上也借此扩大了法律工作者与社区民众的接触范围和影响,从而增加了案源和竞争力。  
     这种共生现象还体现在法律服务所与当地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依托于法律服务所的司法所有一项重要职能是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协助当地政府处理矛盾、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这些职能跟派出所发生一些交叉,派出所主要是处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也就是一些对抗性的矛盾,但是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等,要靠法律服务所。不过当地政府、派出所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沟通工作是非常好的,有的司法所专门在派出所设立办事处,就象联合办公一样,派出所管辖治安案件时限于精力和职能方式,一般都会介绍当事人到司法所,然后交给法律服务所或调解委员会处理。2002年该市某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解决的纠纷占了派出所收的案件总量的67%。  
     自我定位:不过对于调查者关于“共生”的说法,法律服务者们表示异议。他们说,老百姓恰恰是看到法律服务所和政府有明显区别,所以才信任他们;如果说是他们是政府的部门,老百姓反而不信任。有些乡镇干部下去会找不到饭吃,但是法律工作者下去老百姓还会想办法给做点好吃的。一位女所长说:“我那有两个办公室,一个是司法所办公室,另外一个是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老百姓来咨询的时候就来找法律服务所,而不去找司法所,因为老百姓觉得司法所是政府的部门,会帮着政府说话。老百姓觉得我们法律服务所的信誉比较高,他们有什么事情都是来找我们而不是找司法所,因为他们觉得我们这有公道。” 许多人甚至当着他们局长的面明确表示宁可跟司法所分开,一个办公室两块牌子的设置造成的缺陷是,政府在需要干事的时候就用他们,不干事的时候就不管他们。  
     法律服务所的这种自我评价,可以从其他事实中找到一些支持,那就是在B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中,有政府

《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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