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
及乡镇管理的企业大量聘请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2002年,B市法律服务所在该市担任乡、镇、村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有1517家。当地政府和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签订各种合同,一般都会来跟两所商量,然后由他们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字(当然这样的签字只是对内不对外),通过这种方式,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也有很大的影响。这些法律顾问一方面成为政府优化管理的助手,另一方面成为乡镇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中介。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开发区,有很多投资在建的工程项目,土地拆迁安置的矛盾比较突出,在对待土地拆迁、人员安置上,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当地派出所政府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从法律咨询方面给很多拆迁户吃了定心丸。而在广大农村,这些法律工作者也通过他们非官方角色或中介意识取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一位女干部说,她在某乡任两所的所长时接手了一个情况很复杂的村,那个村的企业比较多,人口比较少,老百姓跟集体企业之间的纠纷特别多,上访的特别多。比如有个集体企业效益很好,但老百姓却没有得到什么回报,村干部拿了很好的待遇却不给老百姓干事,老百姓就想,宁愿把这个企业关闭了,宁愿自己出去打工,也不愿把钱拿给他们。后来村里聘请了这个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去当法律顾问,一年收取服务费1000块钱,处理了很多矛盾,也给双方带来了经济效益。
一位参与调查的法官也说,农村司法所消化了很多矛盾。“其实基层政权主要工作也就那么两大任务,一个就是发展经济;二个就是消化矛盾。现在的基层政府不知道在做什么,经济没有发展上去,矛盾和纠纷倒是很多。我们下乡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很多反映的情况,但是我们也不可能解决。”很多问题都是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来解决的。他们人又少,又勤快,如果真正的政府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稍微支持一点,拨一点经费,很容易也就把他们的困难解决了,一个乡镇里面几十个工作人员,但是他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就只有一两个人。
与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在广大农村,调解工作虽然依托于乡镇和各村,但实际上也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所。每个村村委会都设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员会直接由司法所来指导和管理,农民对调解员很相信。例如m县有法律工作者38人,2002年共调解民事案件是 2719件,防止自杀13件15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7件81人。按照新文件要求,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所以根据这个意见的要求,必须有一定的经费资助,按规定是要求拨款,是要求政府拨费,但个要求不是硬性的,政府没有拨款。乡镇的财政也没有拨款,乡镇就赤字一年就几十万,他哪来的钱给你拨!所以现在这个文件一下来,在乡镇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挂了一个牌子,但事实上工作还是法律服务所在担负,乡镇的领导挂个名,一般由乡镇的镇长或者副镇长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司法所所长(也就是法律服务所所长兼司法助理员)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这样一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就不能再收费了,唯一的收入来源也切断了。局领导说,农村财政有困难,也不可能投入那么多钱给你专门搞这个调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人民调解,比如打架纠纷,如果没有有经验的人去处理,矛盾就很容易激化。但是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人做调解又没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意见,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结束后有个调解协议,协议上是要调解委员会盖章才具有合同效力,这就存在一个冲突:一方面,没有任何财政支持,不收费是不可能的,所以还是在收费,只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另一方面,如果盖了这个章,就绝对不能收费,如果收费,调解协议就没有了合同效力,如果要合同效力的话,就不能收费。 工作在不断加码,收入却日益减少,逼得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改行了,城里有什么地方招聘,就走了。某所2002年还有法律工作者49人,2003年只剩下38人。目前38人中有10人参加了2002年的司法考试,成绩都在240-340分之间,但包括一些很好、很能干的法律工作者也想走,他们觉得趁着自己还年轻,该走的时候赶紧走。
法律工作者的资质、培训与管理:全市培训由每个县/区负责,市一级的培训一般是业务骨干,像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或司法所的所长这一级。县里面的基本就是全部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法律工作者自己出。内容主要是业务培训,偶尔也有政策方面的培训。培训方式是讲课与开会结合起来,主要是请知名律师和法官来讲课(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对西南政法学院的老师很熟悉)。自己也进行一些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上的培训。
《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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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参与调查的法官也说,农村司法所消化了很多矛盾。“其实基层政权主要工作也就那么两大任务,一个就是发展经济;二个就是消化矛盾。现在的基层政府不知道在做什么,经济没有发展上去,矛盾和纠纷倒是很多。我们下乡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很多反映的情况,但是我们也不可能解决。”很多问题都是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来解决的。他们人又少,又勤快,如果真正的政府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稍微支持一点,拨一点经费,很容易也就把他们的困难解决了,一个乡镇里面几十个工作人员,但是他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就只有一两个人。
与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在广大农村,调解工作虽然依托于乡镇和各村,但实际上也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所。每个村村委会都设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员会直接由司法所来指导和管理,农民对调解员很相信。例如m县有法律工作者38人,2002年共调解民事案件是 2719件,防止自杀13件15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7件81人。按照新文件要求,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所以根据这个意见的要求,必须有一定的经费资助,按规定是要求拨款,是要求政府拨费,但个要求不是硬性的,政府没有拨款。乡镇的财政也没有拨款,乡镇就赤字一年就几十万,他哪来的钱给你拨!所以现在这个文件一下来,在乡镇一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挂了一个牌子,但事实上工作还是法律服务所在担负,乡镇的领导挂个名,一般由乡镇的镇长或者副镇长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司法所所长(也就是法律服务所所长兼司法助理员)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这样一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就不能再收费了,唯一的收入来源也切断了。局领导说,农村财政有困难,也不可能投入那么多钱给你专门搞这个调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人民调解,比如打架纠纷,如果没有有经验的人去处理,矛盾就很容易激化。但是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人做调解又没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意见,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结束后有个调解协议,协议上是要调解委员会盖章才具有合同效力,这就存在一个冲突:一方面,没有任何财政支持,不收费是不可能的,所以还是在收费,只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另一方面,如果盖了这个章,就绝对不能收费,如果收费,调解协议就没有了合同效力,如果要合同效力的话,就不能收费。 工作在不断加码,收入却日益减少,逼得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改行了,城里有什么地方招聘,就走了。某所2002年还有法律工作者49人,2003年只剩下38人。目前38人中有10人参加了2002年的司法考试,成绩都在240-340分之间,但包括一些很好、很能干的法律工作者也想走,他们觉得趁着自己还年轻,该走的时候赶紧走。
法律工作者的资质、培训与管理:全市培训由每个县/区负责,市一级的培训一般是业务骨干,像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或司法所的所长这一级。县里面的基本就是全部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法律工作者自己出。内容主要是业务培训,偶尔也有政策方面的培训。培训方式是讲课与开会结合起来,主要是请知名律师和法官来讲课(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对西南政法学院的老师很熟悉)。自己也进行一些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上的培训。
《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