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县委直接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乡镇党委和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组织、政工干部负责考察。
第七条: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
第八条:考察对象确定后,原创:http://fanwen.oyaya.net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换届或届中全面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科级干部担任考察组组长。
第九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组织(政工)部门提出,党委(党组)审定。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政工)部门汇报,经组织(政工)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要时,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可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四、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党委(党组)组织(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考察组负责落实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察意见,形成规范的考察材料。
在干部考察中,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中发现干部重大情况或反映,有的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的可以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了解清楚并作出结论。
要注意对考察对象八小时以外情况的了解,加强对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考察,逐步采用以下做法:⑴延伸考察。通过发放问卷或走访的方式,向考察对象的亲属、街坊邻居、平时交往较多的人员及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了解对考察对象的反映及其遵纪守法情况。⑵家庭访问。对考察对象进行家访,重点了解其家庭关系、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家属子女从业情况、对家属子女的管理等。⑶发放征求意见表。了解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考察谈话情况,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工作中谈话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考察谈话记录使用专用纸并编码,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订卷,留存备查,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主要是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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