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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三种素质、四种能力。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有五种途径。

一、三种素质

第一,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思想上的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格要求的坚定性;具备了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加强全面素质与能力的培训,才能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自觉行动。具有思想的敏锐性是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其次,广博的知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各个方面。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任务看,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中,还应包括:作为工作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确定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的社会学、教育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第三,敬业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正因为如此,人民调解工作又是最能体现、培养、和锻炼人的道德品质的岗位。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遵纪守法的模范作风。

二、四种能力:

一是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矛盾涉及面广,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多,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有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类复杂疑难纠纷,所有这些有决定了人民调解对上、对下、纵横协调的工作特色,保持畅通的工作渠道和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各类学科知识,运用收集、筛选、分析、综合的方法,及时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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