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信息公开
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很多。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 公众可以发布公共信息吗? 许多生活在北京、广州这样都市中的人,这个春天对手机的感情变得有些复杂: 闭门不出的时候,很多人都曾经感受过来自手机短信的温情问候和关怀;与鹅黄嫩绿的春风共舞的,还有来自手机的小道消息和荒诞不经的谣言,让人惊魂不定。 一个反复使用的口罩或许能遮掩部分恐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病毒的传播;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 对恐慌传言的控制和引导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中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恐慌传言的抑制有很大的作用。政府公信力强,政府的任何声音均会成为及时消除恐慌传言的镇静剂。反之,如果政府公信力不足,或者恰恰相反,人们对于政府的声音总是从相反的方面去猜测,则恐慌传言很难得到及时、有力的遏制,市场就会出现可怕的扭曲。 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很多,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尤其是对突发事件信息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证明,应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和客观的披露,比什么都重要。 周汉华教授认为,信息公开和知情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众有了解信息的权利。信息公开条例对媒体没有特殊的规定。媒体是公众一个部分,是公众的代表。媒体同样享有公众的权利。 就此次非典疫情来说,一些地方传媒的教训是深刻而沉重的。当2月10日《羊城晚报》首次发布“广东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新闻时,已是传闻四起,“小道消息”接连不断。据广东媒体调查,此前市民有关非典的信息来源有80%是从手机短信、互联网和人们口头传播的。好在权威媒体迅速站到了“抗非”的前沿,用大量而准确的报道很快遏制了传闻和谣言,稳定了人心。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现时传播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非正式传播渠道正大行其道。主流媒体的缺位势必导致小道消息的横行,从而加重社会的恐慌心理。喻国明强调,公众对于知情权的要求日益强烈,因为惟有知情才能为理性行为提供依据。 “正餐没有,就要点心,即使不合法,也要先吃了再说。”毛寿龙教授认为,在一个信息迅速传播的社会,当信息掩盖成为不可能时,以政府为主体所进行的消息封锁只能带来恐慌。媒体是大众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若官方媒体未能及时占领,必然使“传闻”有机可乘。公共信息的公开有利于谣言的消退。 在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上,信息公布的主体、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公共信息法制一个全新课题 “其实,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法制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不仅中国要面对,而且世界各国也同样要应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学家于安说。 1966年,美国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这个法律带来了一个世界性的浪潮,知情权正式走上法律舞台。而类似这样的法律一是主要面对个人和公司;二是政府处理公众索取情报的问题。而非典的信息公开显然就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它面对的是一般公众,甚至还有国际社会;再有,它是政府主动公布其占有的信息资源。 “并不是政府占有的所有公共信息资源都需要公布,也不是公布所有的公共信息都会对公众产生好处。”于安强调,“公共信息,无论是政府占有,还是个人掌握的,都是一种战略资源,应该纳入到法制轨道,综合考量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现代国家安全理念已经超出了军事和国防的范畴,更囊括了人民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互联网络安全、生物物种安全、科学技术保密、矿产资源保护、国际贸易畅通、货币金融稳定、公众心理稳定等多个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表明,这些衍生的国家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表面上可能是行业性或是地区性的,但它的作用力将会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各个地区,以致人人自危、社会动荡,影响国家安定的局面。 公共信息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政治信息、经济信息和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社会信息。从产生的方式上,可以分为反映政务的公共信息和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政府信息条例以及WTO要求的透明性原则,所指向的都是第一类信息。而这次非典,使得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能否以及如何和公众共享这个问题变得十分突出。 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非典,也让这个法律在疫情报告上的缺陷暴露无遗,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有:新的传染病的确认权力过于集中,远不能适应今天这个高度交往的社会形势;情报报告和公布确定及时、真实的原则,但缺乏一个严格的、科学的程序;还有就是1991年颁布的实施办法,强烈的部门立法的色彩,使得主管部门防治传染病的责任不明。 涉及公共卫生的信息,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这类公共信息的公布必须有法可依。除此之外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都应该进入这个视野。于安建议,可以现行的统计法为基础,规范公共信息的获取、管理、公布和使用;也可以考虑在将来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将公开的信息分成政务信息和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统一规范,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 在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上,信息公布的主体、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法律责任,不追究渎职,这个法律就会落空;没有程序,就无法操作,无法制约;不规定权限,就不能做好中央和地方、部门和部门间的分工。
《调查: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