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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完善农村牧区经营体制


用地用电政策优惠、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扶持等等。农业、供销社、工商等部门要扩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规范的功能,做到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推动不强迫,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通过探索与实践,突泉县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不规范、运作不良的合作经济组织占相当比重。有的服务实体工作上应付,换汤不换药,没有彻底转换机制。有的仅有服务功能,不能担当带领农民闯市场的重任。有的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经不起市场风险的考验,孕育着一定的内在危险。二是社会管理制度不健全。合作经济组织成立不规范,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非法交易、诈骗活动,偷税漏税,造成国家、企业、农户的经济损失。三是与龙头企业结合紧密的合作经济组织少,直接面向市场的合作经济组织较多。四是合作经济组织决策存在一定盲目性,造成新的农产品相对过剩现象。
   当前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引入市场机制,进一步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联结市场、龙头企业与农民的中介组织,能够较好地解决一家一户小生产与社会需求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组织化、信息化程度。发展中要根据群众和市场需求,打破地域、行业界限,积极加以引导。要大张旗鼓宣传,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使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大大向前迈进一步。发展中要注意按照优胜劣汰、群众自愿的原则,不能盲目追求数量,搞“拉朗配”。
   (二)加强管理,规范合作经济组织运作。在建立完善一整套内部规章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但不能过多行政干预,规定专门管理机构,必须登记注册,采取介于社团和公司之间的管理办法。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级合法组织,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应加快其立法步伐,制定有关条例和示范章程,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合作社的内在运行机制。合作组织始终要坚持“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一是要实行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尊重农户的自愿选择;二是要坚持民主,无论大事小情,社员都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策,监事会要为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分配机制,促进合作制与产业化的有效结合。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将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价格同盟,维护自身利益,还可以与龙头企业紧密结合起来,分享加工、销售的利润。要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合同契约的管理,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的手段,确保合同契约的履行。在建立利益调节机制方面,要鼓励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合作、保护价格、利润返还等形式,将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联系的更为紧密,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
   (五)进一步提高协会会员素质。针对目前会员科技文化素质较低的状况,加大对会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能人作用,进行科学正确决策,维护农民整体利益。要培养团结协作意识和科技意识,与其它行业协会联合,形成统一的价格同盟。要全面发挥党员、干部、致富能手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作用。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在群众中都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致富能手思想意识比较先进,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合理地组织致富能手成立不同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对经济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更好地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政府在培育完善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组织优势,及时将农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各级政府反映。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农民的呼声,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培训、农产品出口等各种服务,帮助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再次腾飞。
   

《积极稳妥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完善农村牧区经营体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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