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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部分建材企业纳税检查调研报告


销售货物154,134.26元,货款已收到,但企业将货款挂在往来账上,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补征增值税9,248.05元,并处一倍罚款。 (2)未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2户石灰石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垫的过磅费、扒车费、铁路延伸服务费等代垫费用,未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共计补征增值税34万元,罚款17万元。 (3)发出商品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有些企业虽然将货物发出,但是因为未收到货款,推迟计收入的时间。共有4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补征增值税12.6万元。 (4)混合销售收入错缴纳了营业税。例如某混凝土企业销售混凝土同时负责运输,将取得的运费收入2,007,592.50计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了营业税。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补征增值税11.4万元。 (5)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某建材经销企业于2003年9、10月份分别取得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的认定,已做进项税抵扣处理。补征增值税2,572.15元,处少缴税额一倍的罚款2,572.15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所查建材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购入原材料未取得正式发票或没有取得发票,而将原材料计入产品成本。共有2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补征所得税20万元。 三、对以后纳税检查的启示 1、一些建材企业规模不是很大,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可能存在销售产品不计收入,偷增值税、所得税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应注意对产成品的出入库情况与销售实现的情况进行核对,寻找数字上的差异,进而发现问题。 2、有的建材企业本身拥有运输队,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也负责运输。这一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而有的企业将其看成两项业务,对于运输收入,按营业税的税目交纳了营业税。因此,我们应重点检查企业的运费收入是否与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有关系,是否为应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收入。 3、有些建材需要大宗、成批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价外费用。此时,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否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缴纳了增值税。 4、一些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是土、石、沙、木料等,这些材料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取得不了正式的发票,为了核算成本,有些企业就以白条列支或是通过某些途径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因此,我们应注意检查企业列支成本的原始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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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部分建材企业纳税检查调研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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