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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农村稳定问题的探讨


稳定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的有效举措。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这些工作的力度,务求实效,防止流于形式。第三,要客观地评价对待基层干部。在处置犯有错误的基层干部上,应该把批评教育与体谅、理解、爱护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以权谋私、欺压百姓等主观故意的恶劣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因干部本人素质低、方法不当引发的矛盾,要积极引导干部提高认识,帮助其改进工作方法,并督促他们努力去化解矛盾;对不能正当履行公务的行为要给予有力的支持,排除干扰,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要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落实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待遇,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干部不能求全责备,他们是现有农村干部队伍中层次最低、素质较差、容易出问题的一部分,而且他们长期处在第一线,经常纠缠在各种矛盾之中,对他们身上的问题应“抓大放小”,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 三、农民群众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维护稳定工作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 维护农村稳定既要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又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好用活“群众路线”这一法宝。近几年来,各地虽然开展了一些群防群治活动,如成立护卫村、护卫队等等。但实事求是地说,这项工作在一些地方,特别是条件差、问题多的乡村走了过场。农民群众没有真正参与进来,通过这项工作应该解决的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观点不强。有的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当前农民素质普遍较低,依靠他们去抓农村稳定是纸上谈兵,画蛇添足,因此凡事自己做主,不善于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把走群众路线作为点缀。二是部分农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淡薄。受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民缺乏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没有认识到维护农村稳定就是维护自我的权利,而是片面地认为抓农村稳定是政府部门和干部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三是客观条件的影响。目前在不少村,年轻的初高中毕业生,大多长期在外,有技术、有门道的青壮年劳力在家的也很少,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残”,缺乏参与的主观要求和客观条件。四是有的干部作风飘浮。有些部门领导喜欢研究“盆景”,往往从领导重视、干部素质好、群众觉悟高等各方面条件好的环境入手培育典型,去“粗”存“精”,不是按事物的发展过程来总结经验,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来行事,特别是过高地估价了现阶段广大落后地区农民的觉悟程度,忽视了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健全,公民法律意识还较薄弱的条件下,发动农民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难度,以致搞出来的东西“合理合法不合实际、好听好看不好操做”。 鉴于现阶段农民群众的实际素质水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切实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创造条件,使农民群众更多地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只有在更多的农民知法、守法、护法的前提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才能真正推进。二是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动农民参政、议政、监政,引导他们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但要严格防止“挑动群众斗干部”、“纵容干部治群众”等不良倾向。三是要切实加强扶持和监督。要充分认识到在小农意识、传统观念、习惯势力根深蒂固的农村推行民主和法治建设,必定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要坚持打持久战,而不是打运动战,使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能不断推进。 四、地方政府缺乏扎实有效的整治手段,维护稳定工作的措施有待进一步拓宽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在抓农村稳定工作中最大的烦恼莫过于“缺乏手段”,普遍反映对上访闹事、不履行义务、滋扰百姓的轻微违法行为难以处置。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有法律手段不健全、执法不力的一面,也有陷于思想误区,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不会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的一面。如有的农村基层干部过分依赖于法律的刚性,把解决难题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上。没有时,消极等待,一旦有了,就简单运用,以硬碰硬,试图用国家强制力代替艰苦细致的工作,其结果只能是掩盖或激化矛盾。再如,有的干部遇到难题绕道走,没有手段不办事,心安理得地放弃自己的职守。又如,有的干部在依法治村中,片面要求村规民约的每项规定都要有法律根据,把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与村民自治没有合理地区分开来,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群众赞成且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概斥之为“土办法”,挫伤了干部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影响了依法治村的实际效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面对的情况非常复杂,法律意识与传统观念并存,法治力量与习惯势力并存,文明行为与落后做法并存,由此决定这个时期的农村法治建设,是先进与落后并存,新旧交替混杂,斗争十分激烈,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法治建设过程。在这一阶段中,单一的,理想的观念和作法都是行不通的。所以,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既要强调依法办事,防止“人治”代替“法治”;同时,又要运用好群众自治这个法宝,解决现在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对所谓“土政策”要具体分析,对出于干部个人意志,采取非法、不文明方式,欺压群众的,如殴打、捆绑、关押、游斗人等,要坚决制止,决不姑息迁就;对于工作需要,针对特殊对象,采取与群众素质相适应的经济、舆论、道德等手段解决特定问题的,如对违反村规民约者适当罚款、张榜公布、不评先进不挂牌、不优先享受村集体的服务,对长期不交水电费者停水停电等等,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对这类“土政策”应本着下述原则予以规范:一是遵从群众的意愿,把群众赞成的办法通过村规民约这种“小宪法”的形式使之合法起来。二是对所采取的措施,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保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就应当予以肯定,不能要求条条都有现行法律规定作依据。三是措施的实施要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便于群众监督。 五、机关部门配合欠紧密,维护稳定工作的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农村稳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治乱”、“治穷”、“治瘫”要同时进行,不可偏废,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而目前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在目前财政分配体制还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长官意志的推动,一些政法机关往往争着办“经济案”、“政绩案”,而对无利可图

《影响农村稳定问题的探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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