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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信息,为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提供方便。
   2、自觉强化内部监督。除依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外,严格落实其他一些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由督查室负责案件日常评查工作,每月对所有报结的诉讼、执行案件逐一进行质量检查,把评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评查人身上,要求评查人对其评查的每件案子都应写出书面评查报告,严格评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建立起一案一表,评查完毕由督查室统一汇总,并计入审判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审判业绩个人档案中,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通过《督查简讯》进行全院通报,引以为戒。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由审判委员会对全院所有上诉案件逐一进行分析、讨论,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方面查找问题和原因,并按照既定标准认定差、错案。对被认定为差、错案的,除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外,依照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相应责任,并根据差、错程度和承办人员的过错程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进一步加强申诉和信访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逐件登记,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去年在省市领导下访活动期间,对25件涉法案件进行了逐一落实,并对个别信访户进行了回访,信访群众对我院的处理和答复均感到比较满意。对信访过程中涉及申请再审的,认真进行审查,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改判,使那些确有冤情的群众能得到司法救济。
   3、强化廉政监督。建立了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通过交纳廉政保证金,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了法官八小时外社区监督制度,邀请法官所在社区的干部协助监督法官八小时外廉政情况,逐步将社区监督纳入监督体系,以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对此我们有着清醒的认识。今年人大对“两院”进行司法评议,是我们集中查找自身问题和不足的一个良机,为此,我院于年初就提出要将配合、接受人大司法评议作为今年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人代会召开期间,即着手部署自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7月中旬起,结合司法评议动员会精神,院党组分6个走访小组,先后走访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多家单位和企业以及廉政监督员,并向各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200余份,集中开展意见征求活动。走访结束后,又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经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法院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审判工作方面。少数同志的大局意识还不够强,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如何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上还有欠缺,以致出现个别案件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有些案件在具体审理中,因为鉴定、公告、取证等原因的存在,需要较长的办案时间,不能及时结案,对此个别法官有时未向相关的当事人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导致群众误认为法院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不公正,当然也有极个别案件确实因主审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拖拉的现象;因为法院硬件条件的限制和审判力量的不足,有些已比较成熟的审判流程管理方法未能及时引进,使案件质量监督中跟踪管理工作常出现断档现象,这实际上已成为个别案件办案时间较长而未及时发现、督促的重要原因之一。
   2、执行工作方面。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执行工作的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这应该说是一个事实,但总体上的成效并不说明所有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效率都达到了理想状态,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不足和问题。例如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我们统计的执结率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包括将一部分虽然没有实际履行执行款物,但只要穷尽了所有法律规定的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依然作为执结案件计算,这与人民群众观念中实际履行才算结案的标准存有差异,对此我们忽视了必要的解释工作,导致群众产生误解。有些案件因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不出对方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难以处理(例如位于农村的房产)等,即使执行人员穷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执行措施,依然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对此,我们一些执行人员没有给相关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导致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诉讼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对执行工作产生误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被动。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虽然近年来加强了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但仍有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群众时有反映。个别案件的执行人员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即时执行线索未能作出快速有效的反映,使少数长期寻找困难的被执行人可能因执行人员反应偏慢而得以再次躲避,从而可能错失了来之不易的执行机会。有的执行人员对于执行工作的过程不注意及时记载,即执行案卷中未能反映所做过的所有工作,不便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3、业务素质方面。少数法官不注重审判业务知识的更新,对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的原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缺乏深入地理解掌握,自我感觉良好,从而导致机械办案、适用法律上的武断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办案的质量不高。比如,客观地说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那种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于证据的认定上,而随着我国立法(包括大量司法解释的制定)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应该说自由度是越来越小了,至于依据有效的证据对法律事实一旦确定,法官就

《区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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