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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


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量的自由度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我国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而少数法官由于缺少必要的理论学习,机械地理解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了审判工作中的“大胆”、武断。少数法官由于业务不精,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不会、不敢正确运用释明权,从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诉讼指导不力,且极易使部分当事人产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误解。还有少数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甚至还会偶然出现破句、别字,使法律文书欠缺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4、司法作风方面。有的法官不注意慎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偶显草率,有时虽是法律之规定但只考虑自己方便却未能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给予指导,落实司法为民上还有欠缺。有的法官办案作风尚不够深入细致,不大愿意做过细的教育说服工作,尤其是在裁判作出后不愿意做认真的解释工作。个别法官在庭审中遵守审判纪律不够好,驾驭庭审的能力还不够强,庭风庭貌需要进一步改进,在庭审中小动作过多、偶尔还有随意走动等不严肃现象。极个别法官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的现象,执法形象不佳。此外,虽然近年来加强了对法官行使职务方面的廉政监督,但对干警职务之外守法情况的教育和监督重视不够,以致发生了一名职工非职务性犯罪,影响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
   5、廉政建设方面。在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监督方面,我们虽然采取并落实了一些具体的措施,但在如何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约束机制方面尚缺乏深层次地研究探讨,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虽然缺乏明确、具体的证据或查而无果,但有关个别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正常、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还时有反映,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队伍的管理、保持对队伍的警钟长鸣仍是我们丝毫不可懈怠的重要任务。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保持法官队伍的适度中立是维护公正形象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准确地把握好这其中的“度”还缺乏深入地研究探讨,也缺乏必要的宣传解释,容易也经常引起有关行政部门、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的误解。当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仍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比如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任务,对此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到位之处,一些实践证明比较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如社区巡回法官制度等未能经常性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个别事关基层行政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未能及时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有的虽然可能是基层组织的原因,但也说明法院与他们的联系还有脱节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我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还不够,对队伍的教育管理还不够严格有关。对此,我们将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评议意见,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
   

《区人民法院司法自查报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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