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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林区国土资源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害的监测实行网络化、网点化管理,发现异常及早启动应急预案和预警系统,实施紧急避灾疏散,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六是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依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初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确定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七是建议国家和省里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力量和资金方面应加大对我市林区的倾斜和扶持力度。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林区经济落后,财力弱,防治频繁发生的地质灾害必须依靠国家和省里的关心支持,在技术力量上,建议派出专家组深入林区灾点勘查、规划和指导防治工作。在资金上,建议调整矿业权出让收入的分成比例,把5:2:3分成,调整为3:2:5,即:矿业权出让收入省占30%,市占20%,县占50%,把矿业权出让收入大头给县区用于治理地质灾害。同时,建议林区县每年上缴的矿补费,全额返给林区县用于地质灾害防治。
   5、加强移民安置用地和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为切实维护林区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全市统一的移民安置办法、移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置用地规划等配套政策,便于各县区操作。应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消除林区移民顾虑,确保林区移民安置后生活比原来更好。属建设水库、水电站等公益性建设需要搬迁移民的,应以异地远迁分散安置为主。适宜就地后靠,向山上安置的,尽量后靠向山上安置。属地质灾害影响搬迁的,应以离灾害点不离本村本土,尽量在搬迁户自己责任山范围内换地安置为主。这既可满足搬迁户的意愿,又可降低搬迁安置成本,保证林区移民“迁得动,安得下,稳得足,能发展,能致富”。林区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组织实施。应适当提高林区移民原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同时尽量降低安置地的安置用地成本,促使移民迁至安置地后能建上当地中等以上水平新房。应按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监督。林区移民在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应享受安置地村民同等待遇。移民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一视同仁,应为移民划拨同等数量、质量的宅基地与生产用地。对库区向山上后靠的移民,除对其受淹土地进行防护外,还应划拨部分远迁移民剩余的土地、山林资源,使后靠移民的人均土地、山林资源占有量比搬迁前不减少。
   为扶持我市发展旅游产业,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在用地方式、用地指标、用地报批服务、用地费用等各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政策。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旅游业供地方式。法律法规规定了旅游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旅游资源的复杂性,造成供地方式不能单一的搞出让。一类是在名胜古迹基础上新开发的旅游项目,如柳子庙、舜帝陵等;二类是利用公益设施发展旅游业,如李达故居、祁阳浯溪公园(陶铸公园)等,这些用地都属于划拨用地,是无偿无期限使用。如果是纯商业性的,就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市场供地方式供地;如果新建旅游项目本身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如开发旅游性的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这些资源不仅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且社会公众应是最大的受益者,从理论上仍可通过划拨方式来供地。在用地指标上,应根据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预留一定数量的旅游用地指标,要优先保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大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请求省政府从预留用地指标中解决用地问题。在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服务上,要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绿色通道”制,提高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效率。在旅游项目用地费用上,不仅应免征城建配套费、旧城改建费,还应积极向省政府争取减免或分期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政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应在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每次调整的间隔应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应不大于原标准的20%。应鼓励林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共同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间应不作调整。对较大投资的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其用地应可实行租赁制。
   

《关于我市林区国土资源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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