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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警合一工作的调查报告


,取得了D类城市二等管理水平的优异成绩。
   1、整合了警力,推诿扯皮的现象少见了。在以往的公安体制中,警种间职能单一,分工很细。以几江为例,110负责接警,巡警只负责治安处警,交警只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和道路畅通。以致街头经常出现巡警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叫当事人找交警,交警遇治安案件,通知巡警来处理的情况。曾经有过这样的误会,巡警执勤中遇到交通事故现场,因职责所限就只好通知交警来处理。不知内情的围观群众认为是民警碰到熟人故意不理。交警在勤务中遇到治安纠纷等,也发生过这样的尴尬场面。由于时间上的延误,往往还丧失了现场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甚至给违法犯罪人员可乘之机。在群众眼中,也造成了警察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影响。有群众戏言:平时到处大盖帽,出了事却难找到。“三警合一”后,反应处置速度和力度明显提高,2003年8月18日,一起因债务纠纷即将发展为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向110报警求救。在外值勤的交巡民警在接到110的指令后,及时拦截,人质被挟持离家四公里处获救,前后仅7分钟。
   2、形成了一个流动的防控网,群众安全感大增。XX城区“三警合一”组成交巡警队后,全面担负起了维护城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处置和交通管理的综合职责,一改过去单打独斗,各自为阵的现象,形成了合力。每个交巡民警,都肩负着双重的职责,以各自的责任区为半径,遍布城区大街小巷,遇有警情随机处置。“三警合一”后警力数量增多,警用装备同时整合,交警的10辆警用摩托车和巡警的三辆警车合并使用,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巡防机动能力和处置机动能力。队员按“有警出警,无警巡逻”的原则,24小时不间断对城区进行巡逻。巡逻队员接到110的指令后,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就会有民警到达现场。交巡警与城区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网,大大降低了XX城区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目前,XX市局交巡警队正拟招40名协勤队员,充实到交巡警队,实行徒步巡逻,协助交巡警对城区交通沿线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逻控制,界时,将极大丰富交巡警队的巡逻手段。同时,从2004年元月起,XX等五个交巡警中队把交警和巡警的职能合二为一,警车一律喷印“交巡警”字样,全市各条公路上,随时可见巡逻的警车,既维护了路上和沿线的治安,又履行了交警的职责,各界普遍反映好,场镇辖区交巡中队整合仅1个多月,就协助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14起,刑事案件4起,调解纠纷13起。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
   3、增强了民警素质,工作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三警合一”后,我局和交巡警大队十分注重全体民警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使之尽快成为熟悉多警种职能的行家里手,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任务要求的必需。由于领导重视,民警努力,“三警合一”试行近一年来,工作效率有很大的提高,共处警4434起,其中,治安案件1140起,刑事案件274起,解决纠纷2399起,其它621件;处理交通事故476件,包括快速处置150件,其它重大事故7件,一般事故223件,轻微事故96件。工作质量也有明显的提升,所处置的警务没有发生过投诉现象。特别是在实施“畅通工程”中,一警多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畅通工程”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国家两部委的评优验收。
   4、降低了警用成本,提高了警务工作效率。实行“三警合一”后,解决了办公场所拥挤、硬件设施不足的问题,而且降低了中间层的行政开支,提高了有限资金的效益。“三警合一”的警力数量增多,警用装备同时整合,原交警中队的10辆警用摩托车和巡警中队的三辆警车合并使用,极大缓解了警务设施、装备严重不足的困难、充分发挥了现有警务装备和资源的有效使用率,使公安机关的巡防机动性和处置机动能力进一步提高。
   5、密切了警民关系。“三警合一”后,使交巡警队伍的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交巡警队对辖区治安问题和群众报警求助,能够快速临场,及时处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转变了因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而给群众造成的不良印象,有助于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局对交巡警队只是单方面视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独立的实战单位,按科所队一样配置中层干部,但没有正式纳入机构编制,由交警大队代管。交巡警队从领导到队员大多数都属原交警大队成员,交警大队仍把交巡警队作为一个派出机构。因此,交巡警队既要服从局里的调遣,又要服从大队的安排。同时,XX等五个新成立的交巡警中队,也由交警大队直管,与交巡警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现在的现状是,交警大队与交巡警队表面上同时并存,享受同级待遇,实质上,交巡警队作为交警大队的一个中队,接受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从上到下未真正理顺,不利于工作开展。
   二是执法主体有待于明确。从内部来说,交警与巡警是两种不同的警种,那么,交警能不能管巡警治安方面的事情,巡警能不能管处理交通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作为执法主体,不论哪一方面是否合法,还有待于探讨。当然,对外部来说,无论是交警,还是巡警,一般老百姓都把他们视为是警察,有权处理这方面的事情。但是,如果为某一个事情引起了行政诉讼,律师或法官承不承认我们的治安巡警能够处理交通方面的问题呢?交警又能不能够办理治安方面的事情呢?因此,我们认为对交巡警的主体资格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三是各地“三警合一”工作发展不平衡。XX主城区的“三警合一”,从组织、措施、机制和保障上都落实得较好,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从其他镇推广的情况来看,有交警中队(5个)的地方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整合,其原因是辖区派出所不具备有巡警和110报警服务台,不存在有机构、人员和装备上的整合。但以交警中队为客体,实现了职能上的整合,即变交警中队为交巡

《关于对三警合一工作的调查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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