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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账外资产的成因、形式及税务处理


nbsp; 四、账外资产税务处理中的误区      在日常税务稽查中,对账外资产常常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注重账面逻辑的审查,忽视账实的核对,或者对溢余的货物不做处理和进一步追究;另一种是对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的盘亏金额按偷税直接处理。     事实上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偏差,一是账外资产只是偷税行为导致资金存在形式的现象,并非是偷税的过程,还有账外资金形成仍有诸多其它原因,因此,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账外资产不能做为定案的直接根据。二是盘亏或盘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因账实不符所引起的,做为账外资产一经发现则必须进一步查明其原因。三是以产成品盘亏做为定案依据,容易产生推理错误。例如一企业某月生产产品100件,账面入库80件,实际出售90件,计账收入为60件,那么,月底实际库存为10件,账面库为20件,隐瞒收入数量为30件,盘亏10件。因此,以直接盘亏数量10件,做为隐瞒收入的数量显然有误。如果上例中当月账面产品入库为60件,那么,月末盘盈10件,仍然隐瞒了销售数量30件。     五、账外资产税务处理     对账外资产处理我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核定征收,二是其它证据佐证下,以账外资产金额为根据按偷税处理。     1、账目混乱,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金,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企业账目与现有资产严重不符,企业又提不出合理的理由,如统计错误,估计误差等,则可以定该企业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存货上有出入,不涉及较大其它账外资产并且不能取得账外资产形成的相关证据。此外,这种处理方法只是对检查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定征收,不具有追溯性,相对其他税务处理较轻。     2、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链条,按偷税处理。       一个企业存有账外资产并不能直接证明该企业具有偷税行为,只能做为一种间接证据,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不能定案,为此要十分注重对其它证据的搜集,就是通过其它证据证明账外资产是由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而形成,并由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做为定案根据。这些相关证据一般指账外资产资金来源是企业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或证明其隐瞒了实际生产产量,或账面单价与实际售价不符以及纳税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账外资产资金来源于隐瞒收入和取得虚构支出的行为等有关情况,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签定结论,现场堪查记录,询问笔录、书证,其它录音录像资料等。     总之,账外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形成时间跨度大,以账外资产和相关证据做为定案根据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处理上具有一定追溯性。为此,在具体运用上要充分听取纳税人申辩和陈述,对提出的异议一定慎重对待,即要保护国家税金不受损失,又要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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