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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企业改制和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同时,乡镇行政组织通过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按章程对集体资产行使管理权,从而理顺了政企关系。但是,后天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同先天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在同政府的关系上还是有所不同,这一点将重点在后面的部分进行分析。 二、当前周村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 (一)、关于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 实现区域内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存量改革,即通过股份制改造方式将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另一种是增量改革,即促进市场公平、规范地发展,给予民营企业以公正、宽松的环境,使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由小变大,由少变多,在动态中实现经济体制结构的优化。存量改革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强调政府力量的作用,因此其优点是速度比较快,而缺点则是政府导向致使改制不够彻底。增量改革具有自下而上的特点,强调市场的作用,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具有彻底的民营性质,缺点是速度比较慢,时间比较长。 应该说,任何一个地区的经济体制结构调整都不可能只依靠单一的一种方式,而是两种方式相互促进,协调运用的过程。增量改革对存量改革有示范效应,可以为存量改革提供目标和借鉴,弥补存量改革难以彻底的缺陷;而成功的存量改革又可以反过来扩大增量改革的基数,使增量改革的速度和进程倍增。但是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一个地区的经济体制调整很可能更加侧重于某种方式,例如周村主要采取的是存量改革模式,而目前民营经济发展更加迅速的温州等地则主要采取的是增量改革的模式。 尽管存量改革有其自身的优势,在我国经济体制机构调整的探索中也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多依赖存量改革会产生消极效果。经过改制,政府同企业间显性的隶属关系被取消了,但是在部分企业这种关系被间接隐性化,表现为企业竞争中的非市场手段,甚至个别政府人员的寻租。并且,自上而下的改革容易使基层部门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达不到政策制订部门的要求,例如改制企业选择上“好的收,孬的放”现象。另外,对存量改革的过分强调有会导致对增量改革的忽视,使政府机制转换和机构改革相对滞后。急于存量改革甚至有可能违背增量改革,例如为了突出重点企业改制的效果而在各方面给予其政策、资金方面的便利和优惠,损害市场的公平。失去增量改革的有力支撑,存量改革就会更多的流于形式,区域经济也将失去持续发展的潜力。 忽视增量改革,市场化进程缓慢,已经成为制约周村地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形式上来说,周村区的民营企业已经占到了全区企业的 90% 以上,应该不存在所有制歧视。但是周村大多数民营企业是通过改制从集体和国有企业转化来的,许多“民营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实现民有民营,企业同政府之间的远近亲疏并不相同,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改制早以使周村成为了全国改革大潮中的一面旗帜,改制过程中区领导不可谓不尽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可谓不努力,解决问题的手段不可谓不丰富。但是应该看到,改制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发挥作用,如果市场化进程跟不上改制的步伐,改制最终将失去基础,成为空中楼台。 (二)关于结构调整和企业调整 增量改革滞后,市场化进程慢集中体现在政府对经济市场行为的过分干预。在周村区经贸局 2003 年 7 月《关于周村工业发展情况的汇报》中提出,今后重点要抓好这么几项工作:一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二是工业投入和项目建设,三是骨干企业规模发展,四是工业园区建设。在周村这样一个比较小的经济区域内,可以说产业结构调整将直接针对具体企业,从汇报所提出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中我们也可以隐约看到具体企业的影子;项目是企业的项目,项目建设无非是对具体企业的建设,建设离不开投入,这样投资也将直接针对具体企业;而“骨干企业”更不用说,当然要具体到某些企业。在《汇报》所提出的工作重点里,四项中有三项直指具体企业,可见有关部门对微观经济干预之迫切,但这对于全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来说却未必是福音。 市场自身具有自动调节资源配置的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能够成功实现资源由低效率企业向高效率企业的转移,政府插手市场过多反而会破坏这一机制。下面举一个例子来比较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效果:例如政府有一块闲置土地需要处理,如果公开在市场上拍卖, A 企业将以 600 万元竞价, B 企业将以 400 万元竞价,显然 A 企业将购得此用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没有进行土地的公开拍卖,而是直接将土地以 30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B 企业,那么效果将会怎样? A 企业肯出资 600 万,说明长远来看这块土地在 A 公司发挥价值的现值之和将大于 600 万, B 企业肯出资 600 万,说明长远来看这块土地在     B 公司发挥价值的现值之和将大于 400 万,土地在 A 企业手中将比在 B 企业手中多发挥 200 万的价值,而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参与导致社会财富损失 200 万。如果政府将土地直接卖给 A 企业,就不会有社会财富损失,但既然是政府要出马,就往往是市场配置不能满足政府的意图,需要改变市场配置。即使是政府真的将土地卖给了 A 企业,也只是达到了市场本来就能够达到的配置效果,不会超过市场配置的效果,也就是说在这里政府不可能比市场做得更好。 有关部门希望通过给予部分企业优惠政策以促进周村整体经济的发展,但这样做恰恰违反了增量改革的市场原则和公平原则,效果值得疑问。在市场竞争中,企业能够负担的成本是于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应的,因此如果企业实力强、产品有竞争力,当然能够在资源配置转换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政府的优惠政策如果确实给予了优势和潜力企业,从接受优惠的企业来看当然是有益,但是从经济整体的角度来看却是没有必要的,因为 市场本来就可以保证优势企业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优势 。而如果优惠政策并没有给予最有优势和最有潜力的企业,经济整体的效率将由于政府行为的扰乱而降低。周村确实有一些规模比较大、知

《周村企业改制和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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