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县市区的调查与思考
如,该社区40-45岁的下岗职工就有45人,他们年龄不大,但重新就业难,现在又要承担逐渐成年的子女繁重的教育成本,负担重,生活十分困难。这部分人经常聚在一起拿自己与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教师所享有经济收入、医疗保障等相比而引发对立情绪,甚至发生语言冲突,有的谩骂政府不关心下岗职工的死活。我们即非社会保障部门,又不是教育部门,而这些矛盾要我们去解决,我们又没有这个权力,不管又担心出问题。还有的社区居民(包括城中村农民)乱养鸡、养鸭、养狗,有的甚至任其在大街小巷内乱跑,随处大小便,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社区周围的卫生。这本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事,却要社区来抓来管。
(五)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增多。据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了解,2005年我市各县(市、区)涉及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到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数达到229人,约占全市当年妇女申请需法律援助案件的78%。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表现为妇女不能同男子同工同酬,外来女民工打工拿不到工资,打工妹上班手被机器扎伤致残得不到赔偿,农嫁非人员、出嫁女分不到田,以及农村地区一些妇女遭到丈夫的虐待等等。龙泉市妇联同志反映,近几年因“农嫁非”、“出嫁女”问题导致群体上访,长期静坐市政府,不仅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也严重妨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直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才得以渐渐平息;还有因婚外情问题查处难取证,以及丈夫任意殴打虐待妻子等。妇联同志认为,妇联作为群团组织无行政执法权,遇到问题除做一些疏导性工作,只能起到监督有关部门的作用,人家可以听,也可以不听。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政府一些部门单位机关效能低下和政务不公开问题;农村地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问题;以及反映自实行新的《计划生育法》后,重男轻女的思想、主动向计生部门交社会抚养费生儿子(超生)现象有所抬头。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及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寻求司法救济意识薄弱。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但城市居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而且农村老百姓维权意识也开始增强,他们的心态从固有的“求生存、求发展”到如今的“求平等”。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和权利义务观念的模糊,对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他们对自身合理要求往往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表现出来,习惯以上访、静坐等方式来表达诉求和愿望。个别人为达到个人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总是躲在幕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市里、省里、北京上访,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一个地方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部分群众因心态失衡而产生过激行为的发生。群体性事件总是伴随着集体或多个人的利益产生而产生,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又是必然的,由此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产生不满情绪,造成不平衡心态。特别是部分农民由于生活相对贫困,希望在拆迁、土地征用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利益。一旦现实利益难以满足他们的愿望就以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而自发地聚合在一起,企图通过聚众闹事或集体静坐等形式,争取共同的利益。部分群众甚至还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和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的目的。因此,群体性事件从本质来说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件主体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也是超越法律程序的。
(三)地方保护主义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助长了厂商、经销商违法行为的发生。据调查了解,从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商主体看,市场上制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不少,据遂昌县同志反映,在市场上流通商品中90%的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有的领导认为,经济发展初期不能任意查处,而应允许其先发展后规范。所以,执法部门存在执法难、求助难的问题。龙泉工商部门同志认为,如今政府的执法部门多,一方面职责分得太细,另一方面又存在界限不清而产生相互推诿等。由于协同难,最终导致执法力度受到相关条件的限制,该查处的难以查处,该纠正的又纠正不了。
(四)工作职能的越位,人员经费不到位,影响了“平安社区”的创建。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社区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她的任务只不过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从事对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协助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青少年教育等。但执法部门执法时,总是把社区同志拉进来一起执法,特别是在旧房拆迁、查处计划生育超生对象等均请社区同志一同开展工作或代办,弄得社区干部不务正业,手忙脚乱,影响社区的日常工作开展。由于加班加点待遇低,工作经费又不足,导致工作人员力不从心。其次,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居民只是把社区作为“居住地”,不愿意或很少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
(五)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执法工作上的缺位。过去,妇女受歧视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所造成的,但新社会妇女权益受侵害或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又是由诸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就有职能部门长期执法不公或脱离监督体系以外所带来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以后,男女平等不仅写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特别是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建设法治县市区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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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增多。据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了解,2005年我市各县(市、区)涉及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到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数达到229人,约占全市当年妇女申请需法律援助案件的78%。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表现为妇女不能同男子同工同酬,外来女民工打工拿不到工资,打工妹上班手被机器扎伤致残得不到赔偿,农嫁非人员、出嫁女分不到田,以及农村地区一些妇女遭到丈夫的虐待等等。龙泉市妇联同志反映,近几年因“农嫁非”、“出嫁女”问题导致群体上访,长期静坐市政府,不仅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也严重妨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直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才得以渐渐平息;还有因婚外情问题查处难取证,以及丈夫任意殴打虐待妻子等。妇联同志认为,妇联作为群团组织无行政执法权,遇到问题除做一些疏导性工作,只能起到监督有关部门的作用,人家可以听,也可以不听。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政府一些部门单位机关效能低下和政务不公开问题;农村地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问题;以及反映自实行新的《计划生育法》后,重男轻女的思想、主动向计生部门交社会抚养费生儿子(超生)现象有所抬头。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及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寻求司法救济意识薄弱。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但城市居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而且农村老百姓维权意识也开始增强,他们的心态从固有的“求生存、求发展”到如今的“求平等”。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和权利义务观念的模糊,对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他们对自身合理要求往往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表现出来,习惯以上访、静坐等方式来表达诉求和愿望。个别人为达到个人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总是躲在幕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市里、省里、北京上访,其结果是严重损害了一个地方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部分群众因心态失衡而产生过激行为的发生。群体性事件总是伴随着集体或多个人的利益产生而产生,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又是必然的,由此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由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产生不满情绪,造成不平衡心态。特别是部分农民由于生活相对贫困,希望在拆迁、土地征用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利益。一旦现实利益难以满足他们的愿望就以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而自发地聚合在一起,企图通过聚众闹事或集体静坐等形式,争取共同的利益。部分群众甚至还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和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的目的。因此,群体性事件从本质来说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事件主体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也是超越法律程序的。
(三)地方保护主义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助长了厂商、经销商违法行为的发生。据调查了解,从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商主体看,市场上制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不少,据遂昌县同志反映,在市场上流通商品中90%的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有的领导认为,经济发展初期不能任意查处,而应允许其先发展后规范。所以,执法部门存在执法难、求助难的问题。龙泉工商部门同志认为,如今政府的执法部门多,一方面职责分得太细,另一方面又存在界限不清而产生相互推诿等。由于协同难,最终导致执法力度受到相关条件的限制,该查处的难以查处,该纠正的又纠正不了。
(四)工作职能的越位,人员经费不到位,影响了“平安社区”的创建。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社区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她的任务只不过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从事对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协助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青少年教育等。但执法部门执法时,总是把社区同志拉进来一起执法,特别是在旧房拆迁、查处计划生育超生对象等均请社区同志一同开展工作或代办,弄得社区干部不务正业,手忙脚乱,影响社区的日常工作开展。由于加班加点待遇低,工作经费又不足,导致工作人员力不从心。其次,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居民只是把社区作为“居住地”,不愿意或很少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
(五)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执法工作上的缺位。过去,妇女受歧视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所造成的,但新社会妇女权益受侵害或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又是由诸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就有职能部门长期执法不公或脱离监督体系以外所带来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以后,男女平等不仅写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特别是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建设法治县市区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