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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进入了临界状态。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消除腐败机会。要消除腐败机会,最重要的是发现腐败机会。就目前状况而言,腐败机会主要存在于各项不完善的、有漏洞的制度之中。因此,消除腐败机会,就落实到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和制度创新上。要通过实行惩罚腐败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与薪金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官员引咎辞职等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权力网络,对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当前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市场经济公开准则相适应的办事公开机制。对掌管人财物的政府部门、实权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管理机构,其运作应切实提高透明度,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尤其是对大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用专项业务,如工程建设、医药采购等方面,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2)建立与市场经济平等准则相适应的权力制衡机制。要限制一些权力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禁止党政军机关办企业,当前,要防止这些企业的假脱钩或明脱实未脱,利益依然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大力预防“官企”回潮。(3)建立与市场经济高效准则相适应的经济监管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之中,利用经济监管这种有效形式,可以切实促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如“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收费制度,做到处罚和收费相分离,严格取缔“小金库”。此外还要加强审计工作,通过审计监督经济活动。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关键还是要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完善干部任用把关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切实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畅通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广开群众监督渠道,建立一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要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特殊的权力部门作为重点,把监督渗透在日常管理之中,涵盖在学习、工作、生活、消费、社交等各方面,延伸到家庭、亲属之中,做到超前监督,事前监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 再次,运用经济手段,借鉴西方的“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历史与现实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瑞典、新加坡都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维持了较低的腐败程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较能抵制一些物质利诱。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前提。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最后,遏制腐败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律武器。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因此,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应尽快将某些党纪政纪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比如通过立法将《廉政准则》上升为《廉政法》。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比如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监督法》、《举报法》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强化反腐败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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