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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07814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1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20000元于2007616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07814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李钢,男性、现年32岁、汉族、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村299号,身份证号: 512501197509132733,电话:2030900    何思善,男性、现年31岁、汉族、家住广东省大埔县湖莒村村下田心小,身份证号: 441422197605110013,电话:13808296661

邵海,男性、现年37岁、汉族、家住湖北省荆州区迎宾街3号,身份证号: 422421197011070019,电话:13659032118

 

刘红霞,女性、现年36岁、身份证号512501197110102743、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苑3045号,职业: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0431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028539。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禾田橱柜经营部,经营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旧州江北建材城179号,经营范围:橱柜零售 。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刘红霞(负责联系厂家和进货的业务)、李钢(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何思善(负责设计和售后服务工作)、邵海(负责策划和销售工作)四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人均出资贰万元(合计:八万元)向宜宾市翠屏区致和街魏常金(电话:13909098960)以3256/月的租金租得门面两间,面积140平方米,于2007616日起至2006814日止擅自在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134-35号从事米兰橱柜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已订购出去12套,共计向订货的客户收取订金8010元,于20078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当事人李钢、何思善、邵海三人询问笔录各一份, (3)对当事人刘红霞的询问笔录两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刘红霞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单据三份(复印件13张),(7)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

2、罚款5000(五千元)。

 

                      案件承办人:

00七年八月三十日

《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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