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腐败现象的深层原因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策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总体上是适应的,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腐败问题影响党的形象。今年1月份《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由党中央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党的反腐倡廉方针的坚持、完善和发展。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腐败现象的深层原因
1、心态不平衡。许多贪官在忏悔书中普遍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几大主要原因:长期不认真学习、不能接受监督、唯我独行、心理不平衡、利欲熏心的赌徒心理。心态不平衡,“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就是腐败分子心态的真实写照。
2、制度存在缺陷、执行不力。首先是制度的缺陷问题。早在199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根据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县(处)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要求官员进行任职前和离职前的财产审查和申报,所以每年的例行申报也就只能走个过场,没有人会去调查他们的申报是否准确,除非他们已经被立案调查。由于这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其次,制度的执行困难重重,许多制度形同虚设,没能真正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和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执行更加重要,制度纵使再多,如果不严格执行,也就等于没有制度。
3、监督困难。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这个“三太”现象是监督困难的根本。同时,对举报缺乏应有的保护措施,举报人屡屡遭到打击报复,举报的成本之大,科长郭光允(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遭到打击报复)就是“样本”。这就使得人们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敢大胆举报,群众监督就流于形式。
4、本性贪婪。上世纪的七八十年代,中国有开后门一说,人在谈论办什么事的时候,就打听谁有没有后门可开,那时对此好像不觉为耻,一些交际人物往往向人吹嘘自己能开后门,引来街坊邻居的羡慕。直到了90年代的金钱开道,人们才恍然大悟:这就是腐败啊!《苏共亡党十年祭》一书中写有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引用过一句很有哲理的话:“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实际上,在我们相当一些部门和地区,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那里,权力早已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乐趣甚至是很大的乐趣了。在这种乐趣中,你想让他不去贪图享受,不去谋取私利,不去腐败堕落,常常是很难的。
5、“慈悲”心理与侥幸心理。说起反腐败,有两个人我们不易忘记。一是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二是原浙江省副省长王钟麓,对这两人的处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对已经不在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的处理。一般来说,对不在位的人,我们总是怀着一颗仁慈之心,有着“放他一马”的心理。总认为,他毕竟已经是死老虎了,下台了,不在位了,让他过几天安稳日子吧。于是,这几年的大案要案中,已经退休而被追究查处的就很少见了。法律这把剑一遇到这样的情况,总是显得“心太软”,锋利不起来。人们前些时候常说的“59岁现象”,恐怕就与人们的这种心理有一定的关系。
6、法不治众心理。有人说,如果把领导干部一个接一个的排队枪毙,可能会冤枉了好人,如果一个间隔一个枪毙,则难免会有漏网之鱼。说明了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群体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就在于某些人想当然地认为大家都在贪,队伍庞大,人多势众,这样就更加安全了,毕竟大家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蚂蚱,法律总不会不顾及这些吧,总不会一下子处理这么多人吧,于是,就心安理得了,胆子也越来越大了。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策略
针对腐败现象,《纲要》要求,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党员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稳步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防范腐败的机制;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全面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1、教育反腐。要针对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抓好经常性教育。一是针对理想信念问题,经常开展理论教育。二是针对法纪观念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党纪政纪法纪教育。三是针对心存侥幸的问题,经常性地开展正反典型教育,教育党的领导干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2、制度反腐。一要重视制度建设,使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惩治腐败,主要的办法是搞群众运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确立了不用政治运
动的办法解决干部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让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00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法规会议,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划;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条规和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迈出这么大的实质性步伐,这是建党、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二要不断完善制度,使制度建设具有针对性、时代性、完整性。针对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纲要》明确指出:“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三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震慑力、高效性、持续性。我们反腐有很多高压线,但高压线必须带电,而且要带强电,如果高压线不带电,就只是一根根金属线而已,贪官是不怕的。从反腐败法规建设上讲,仅十五大到2003年11月初,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达2000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120多项,既然在监督上“有法可依”,监督的主体又多种多样,为什么“一把手”仍频繁“落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相当部分的制度和措施没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形同虚设。《纲要》提出,要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
3、监督反腐。众所周知,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的香港廉署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廉政公署的职权独立而超然,发现问题即可依照法律避开障碍,对贪污者进行突然的、出其不意的打击。今天的香港,贪污不再是集团的行为,而是个别人的行为,贪污的严重性大大降低。市民对贪污的容忍度大大降低,投诉贪污更主动积极,对廉署也更加信任。调查显示,香港市民对公务员贪污的容忍度,从以前的“可以容忍”降到了去年的0.9%,接近“零度容忍”。在香港,97%以上的腐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的,但内地高官腐败案则远低于这个数字。人们对腐败的举报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对举报人的保护很欠缺。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干部群众在对腐败现象进行监督的同时,遭遇打击报复,有的甚至身陷囹圄。对此,《纲要》在保护人民群众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指出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4、源头治腐。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致力于铲除腐败行为产生的土壤,是新时期中央反腐斗争的一项重点。“不仅要‘反对腐败’,而且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增加了一个“防止”,意义和效果大不一样。“反对腐败”是亡羊补牢式的被动措施,而“防止腐败”则是未雨绸缪式的主动出击。这个主动出击明确告诉我们,中央已经明白腐败不是无根之木,它有着制度性的根源,是那些居心叵测的官员大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空子的结果。过去的反腐败行动之所以未能取得满意效果,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这样的认识及针对性措施。因此,反腐败既需要用“加法”,通过加大力度,严厉惩治,使其不敢腐败;也需要用“减法”,通过分解权力,注重预防,使其不能腐败。懂得用“加法”和“减法”反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懂得了制度反腐。
5、自律反腐。在2004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在讲话中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他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端正党风的关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做到: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锻炼,加强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做到廉洁从政,自觉抵制腐败思想与贪念的诱惑和侵蚀,做一个对党、对社会、对人民、对自己负责的人。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直有增无减,一大批腐败分子得到了严厉惩处,真正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无论职务高低,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在党纪、国法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随着《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惩治腐败的力度必将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效果必将更好,随着中国特色的防治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腐败行为必将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和民风必将全面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