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
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
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
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
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
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
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
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
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
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
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
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
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
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
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
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
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
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
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
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
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
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
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
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
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
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
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
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
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
托人出
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
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
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
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
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
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
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
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
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
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
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
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
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
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
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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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
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
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
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
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
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
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
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
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
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
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
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
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
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
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
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
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
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
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
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
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
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
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
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
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
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
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
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
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
托人出
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
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
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
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
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
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
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
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
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
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
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
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
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
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
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
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