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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
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
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
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
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
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
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
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
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
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
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
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
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
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
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
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
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
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
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
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
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
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
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
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
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
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
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
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
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
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
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
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
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
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
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
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
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
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
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
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
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
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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