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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移支付抵扣农业税和其他上交任务。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中央和省两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全部用于补助乡村两级,其中必须划出15%的资金用于村级开支。但事实上,落实到乡村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只是账面上的。以苏北某镇为例,县财政给该镇119万元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被县财政用于抵扣乡镇政府应上划的400万元教师工资;该镇在做账时将上级转移支付的3万元用于对村级的转移支付,用于抵扣村里的税费尾欠。          村级组织面临资金困境,有其政策和体制性原因:     第一,“税改”政策使村级收入下降幅度最大。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农村税费改革后,作为村级资金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虽然国发[2001]5号文件允许各地“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但从2002年以省为单位进行的试点情况看,除山东和自费改革的上海、浙江省以外,其他17个省区执行的都是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有关统计表明,改革前的1999年,这17个省区由农民负担、属于政府的法定收入有农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屠宰税、乡统筹、教育集资等5项,合计总额为461.4亿元;由农民负担、属于村级组织法定收入的有村提留一项,合计总额为162.6亿元。改革后,这17个省、区测算的数据表明,在取消屠宰税、乡统筹、教育集资以后,由农民负担、属于政府收入的有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2项,合计总额为292.5亿元,相当于改革前5项合计总额的63.4%,减收1/3左右;由农民负担、属于村级组织收入的有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正税附加”,总额为57.2亿元,相当于改革前村提留的35.2%,减收近2/3。          第二,县级财政对乡级政府的综合结账。一般地说,县级财政给乡级政府下达的财政、税收计划和上解计划,要由乡级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完成。其完成程度,一是取决于财政、税收计划的真实可靠性,是否有足够的税源,二是取决于有关部门的税费征管力度,能否“据实”征收。所谓“县级财政对乡级政府的综合结账”,就是指,因没有足够的税源,或者没有“据实征收”,使一些部门完不成征收和上解任务,形成缺口,县级财政就要求乡级政府综合平衡、补足,由乡级政府与县级财政一并结账,完成上解任务。填补缺口的办法,一是挤占、挪用其他资金(包括“村有乡管”的集体资金),一是用县级财政给乡级政府的应拨款(包括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抵扣。也就是说,不少地方都没有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而是“县把缺口留给乡、乡把缺口留给村”。          第三,“村有乡管”提供了方便条件。在农民税费尾欠和财政资金“刚性”结算的双重挤压下,村级面临巨大的资金困境。这种不利局面,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一是村级组织缺少运转资金,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甚至可能导致村干部“撂挑子”和村级组织瘫痪,直接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二是要维持村级组织运转,村干部一定会想方设法增加村级“收入”,要么加码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最终抵消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上取得的巨大成效;要么挤占、挪用“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等其他村级资金,直接影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么靠举债度日,形成新的债务黑洞。三是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农民的“税外”负担与对农村公共品成本的分摊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基本可以分为3个部分,一是属于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属于村级资金的“两税”附加、“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三是经营性收费。按政策规定,农业两税及其附加要由乡镇财税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收取,经营性收费要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收取。但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让农民承担“税外”负担和分摊公共品成本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1、农民的“税外”负担项目多、数量大。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20个省份,除了向农民收取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外,多数省份都收取了“两工以资代劳”款、“一事一议”筹资,且数量较大,仅“以资代劳”款就达154.8多亿元,相当于两税附加的近1.45倍。除此之外,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地区还要农民交纳学生捐资助学款、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以及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从表2(附后)可以看出,2001年和2002年,A县农民承担的农业两税附加合计分别为1073.41万元、1068.24万元,“一事一议”筹款分别为1324.79万元、1296.62万元,“以资代劳”筹款分别为1232.12万元、1224.96万元,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筹款分别为859.57万元、906.83万元,服务代办费筹款分别为3271.71万元、3498.78万元。也就是说,A县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和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金3项合计数,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总数的3倍以上,同时,收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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