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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取的服务代办费总数也是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的3倍以上。另外,该县村级组织还要负担计划生育经费150万元。          2、“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的跨村平调使用。从调查情况看,对上述两项资金,很多地方都采取由乡镇统筹大部分资金进行跨村平调使用的办法,甚至有的地方在乡镇统筹跨村平调使用的同时,还有由县级统筹一部分资金跨乡使用的现象。在江苏某县一村收取的“以资代劳”款中,每年要被县里拿走3万元(相当于总额的近50%),用于县城道路建设。按照苏北某县的规定,农民交纳的“以资代劳”款,要上交50%给县里,用于跨乡镇的水利和公路工程建设;据该县一镇委书记介绍,2001年,该镇“以资代劳”款35万元,上交县里14万元(赖掉3.5万元),2002年恐怕要上交13万元(总额26万元的50%)。据江苏某镇镇长介绍,近两年该镇收取的约50万元的“以资代劳”款,全部被市里拿走,用于疏通河流工程。湖北监利县某乡为在3年内实现村村通路,将各村收取的“一事一议”款中的一部分(10元/人·年),交乡里统筹使用。          3、经营性收费按人或按地平摊,并由乡村干部负责与农业税一起“搭车”征收。从调查情况看,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这些费用的收取并不是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对象性”原则、由服务者向受益者收取,而很多地方都是在年初将其与农业税征收计划一并下达到乡镇政府,然后由乡镇政府作为任务再分解下达到村,由乡村干部负责催收(有的地方美其名曰“服务代办”),陆续上交到有关部门。同时,在乡村干部帮助收取服务代办费时,基本都是按照土地面积或人头分摊的。苏北某县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旱地3元/亩,水田12元/亩,经济田8元/亩;苏中某县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提灌区8元/亩·年,直灌区18元/亩·年,抗旱排涝费的收取标准是30元/年·亩;湖北监利县某乡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15元/亩。          4、其他收费行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民收取“积累金”。据调查,这一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苏中某县规定,为了在社区范围内“公平负担”,凡户口在农村社区并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都要按一定的标准向村集体交纳积累,标准是,凡一年在二三产业就业4-8个月者,每人每年交30元,凡一年在二三产业就业8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年交100元。2001年和2002年,该县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收取的“积累金”分别为859.57万元和906.83万元。其中一个被调查村的收取办法是,对在本地就业的近200人,按工资的2%扣除,每人每年约80元,一年能收1.3-1.4万元;对外出就业者,每人每年收50元,一年能收约6000元。二是向中小学学生收取“捐资助学款”。调查发现,虽然这一现象不多,但比较典型。江苏某县规定,税费改革后,学生捐助款生均收取150-300元/年左右,没有学生的农户不交。收取办法是,由学校印好“自愿捐助书”,由学生家长在其中的“自愿捐助”处签字并“捐款”,不交款者不准其子女入学,该项费用由学校代收后交给教育主管部门。2001年该县全年收取这项费用总额达到3400万元(这还不包括学生交纳的大约1732万元学杂费),该县某镇2002年将向每位学生收取150元。          上述现象的发生,有政策性原因,也有操作性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新的农业税收入大都进入乡镇干部工资专户,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资金来源。按改革试点的政策规定,原来乡统筹的大部分开支都要纳入乡镇财政的开支预算,但由于县乡财力下降,那些以农业税收入为主的乡镇,要实现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目标,那就首先要保证干部工资。大部分试点乡镇的农业税收入都被上级要求统一纳入工资专户。但典型调查显示,即使是加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也难以保证干部工资全额发放。从而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财政资金来源。因此,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基层政府组织向农民转嫁公共品供给成本就不可避免。          第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公共品供给主体不明确。以乡村道路建设为例,政策规定,取消乡统筹以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问题是,什么是“村级道路”,什么是“乡级道路”;“村级道路”是否包括“村际道路”;“乡级道路”是否包括“乡际道路”,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政策说明。因此,各地在具体安排道路建设资金时,因难以界定资金供给主体,出现一些扭曲的政策安排。江苏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通往行政村的村级道路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讨论协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乡镇可给予适当补助。县城通往乡镇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这一规定,一是明显地将“村际道路”纳入“村级道路”的范围,并将其建设资金的供给主体确定为农民,这就为乡镇政府在全乡镇范围内平调使用村级“一事一议”道路建设资金和“两工”及其“以资代劳”款留下隐患;二是没有明确县乡政府是“乡级道路”的资金供给主体,县乡两级财政只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资金补助”的责任,这说明,农民仍然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筹资筹劳”的责任,这就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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