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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组和税收征管人员,同时还要聘任村会计为“代征员”,大概能完成农业税及附加任务的60%左右,其余的都要靠村组干部上门催征。有的地方甚至采取让教师上门追缴农业税的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反映的只是农民交纳农业税及附加的情况,并不包括大量的“ 

农业税费任务”。几乎全部被调查村干部都证实,如果没有乡镇和村组干部参与,保质保量地完成税费征收任务是根本不可能的。          3、村组干部是突击征收“非农业税费任务”的主要力量。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除了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以外,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还有很多,如上级政府对经营性收费的“服务代办”,农村五小车辆使用税、计划生育费等。多数被调查村干部都反映,很多乡镇政府都将这些“非农业税费”作为必须完成的硬性任务、并配套一些奖惩措施下达给村级组织,由村组干部突击完成。依靠有关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参见个案4)     4、税费收缴情况是政府实施村组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奖罚的主要依据,是直接影响村组干部收入水平的最主要因素。(见个案1、个案4)          个案4 一村支部书记在村组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会议时间:2002年1月1日;参加人员:全体村组干部;主持人:村党支部书记     会议主要议题:征收2001年的三项税费——计划生育费、五小车辆税收、基本水费     一、计划生育罚款收缴     1、罚款对象:包括超生的、不够年龄结婚的、暗婚暗育的、抱养弃养子女的,以及没有“三证”的;     2、罚款任务:与去年一样,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     3、主要措施:(1)各村民小组在4号以前完成的,第一名奖300元,第二名奖200元;(2)在4号之前不交钱的被罚款户,后拖一天,加罚20%;(3)2000年以后超生的,罚款不封顶;(4)凡是已怀孕没生下来、又属于超生的,允许株连其亲属,已经生下来的,不要株连其亲属。     二、五小车辆税收收缴     1、收税对象:独头手扶拖拉机、带拖斗拖拉机、营运车辆、三轮车、摩托车;     2、收税标准:独头手扶拖拉机15元/年,带拖斗拖拉机40元/年,营运车辆45元/月,三轮车150元/年,摩托车60元/年;     3、主要措施:(1)村组干部分工负责,努力做好五小车辆税收的征收工作;(2)要按照镇里下达的标准征收,不能打折扣。     三、基本水费收缴     1、收取依据:具体由水利部门解释;     2、收取标准:每亩地7元。     四、工作要求     1、本村这项工作开展较晚,任务较重,村组干部要分工负责,马不停蹄地进入工作状态,必须在4号以前完成三项税费征缴任务;     2、三项任务是硬性的,刚性的,没有弹性,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     3、在4号之前完成的有5%的回扣,完不成任务的要对组长罚款;     4、三项税费征缴要先急后缓,先抓计划生育罚款,后起基本水费和五小车辆税收;     5、要重点在钉子户和困难户上下工夫;     6、不希望哪一个组长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不希望出现村民顶撞现象,出了问题,由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     (摘自苏北某村《村组干部会议记录》)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税负平摊”和“税负不公”问题没有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普遍存在少报、漏报土地及新开垦土地和没核减工商开发、水利工程、修路等非农占地的现象,早已出现因“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等土地税负“不公”问题,还由于农业特产税本身存在的“五难”、“四多”、“一高”问题 ,无法实施依率据实征收,不得不采取按人按地平均分摊的办法。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税负平摊”和“税负不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1、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土地面积是不断变化的。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面积要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虽然政策允许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由于新开垦土地和工商业开发、水利工程、修路等非农占地不断发生,实际农业土地面积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对计税面积进行准确、及时的调整,因此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土地面积变化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以湖北监利县某乡为例,税费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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