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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


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16.2 当地的雇员
  根据当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雇用当地劳务。
  16.3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
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
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
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 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
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
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
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
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
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基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
其他物件。
  18.1 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
此工程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
要求发出指令。
  19.1 安全 、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
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
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
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
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
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业主
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
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
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
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
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
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
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
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
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枉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
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
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
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校成爆发
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或由工程
.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
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
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预见到,或
  (2)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范。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
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
  (b)以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
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
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
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收据
核实支付。
  21.2 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发出
了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
及损坏,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21.3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ZO款规定
的责任承担。
  21.4 除外责任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 (1)到(4)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
坏。
  22.1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
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2款规定的特殊情
况外的所有费用。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1部分)(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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