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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


以下原则:一是户籍所在地原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二是经常居住地原则。应当允许村民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选举。如长期在外打工且经常居住在打工的村(要求一年以上),也符合在经常居住地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尽村民义务、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等相关条件的村民,经个人申请,应当进行选民登记;三是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即不得在 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四是民主决策的原则,即选民资格认定有争议的,由村选委会讨论决定;五是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原则,即确保村民只能且能够在一个地方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一些省份采取的办法是:对农业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在本村,但不享受集体经济分配的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嫁进本村的媳妇及子女等,上一届登记为选民的,应继续给予登记;上一届未登记为选民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或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改居”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一届登记为选民的,本届应继续登记为选民;上一届未登记为选民的,集体经济已剥离的社区居委会,可登记为选民,集体经济尚未剥离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或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理解不一,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采取简单办法,严格一种标准,如户籍,而另一些地方则标准过于宽松,选民也由此认为区县、乡镇或村选举委员会违规操作。有的村对有争议的人群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参选范围,但由于家族势力影响,两派势均力敌,争论激烈。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基层难以把握,有不少村民围绕选民资格界定问题上访,其争论的焦点就是参选的范围如何界定。   我们认为,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的变化,原来单一的户籍标准确定选民资格已经越来越难以笼括复杂的农村居民群体的身份了。但是,由于村集体资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任何单项的村民资格认定都会带来连锁反应。如果接纳某些外来在村居住 1年以上的人口为选民,那么,他们是否可以拥有集体资产的处理权等。在当前时期,不适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最好授权地方根据实际制定标准。   第五、村委会届期和厌选问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任期三年依据的是原《宪法》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但现在《宪法》已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的同志普遍反映,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过于短暂,应当改为五年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次组织都要占用各级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村甚至需要用近半年的时间组织实施;为做好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及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村委会成员三年任期的第一年,主要是熟悉情况、制订计划,第二年安心工作,第三年就要考虑下一届竞选的问题,真正能够静下心来干工作的时间只有年余。如果把村委会的任期改为五年,对于绝大多数村委会成员而言,安心工作的时间将有三年以上;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从村到省的各级组织,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大幅度降低换届成本。   一些同志认为村委会三年任期过短,从而导致换届过于频繁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有:( 1)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使当选的村委员成员产生了“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把届换”的思想,不利于其专注于村务工作,也不利于村内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诱发了农村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当前,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加之农村宗族、派性等思想影响,导致换届选举期间积存矛盾爆发,不同派别之间明争暗斗,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农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陡增,发生农村局势失控的危险性也随之上升。频繁换届,使得这种局面出现的频率大大增加。(3)村委会换届频繁,加重了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负担,不利于他们致力于发展经济等中心工作。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都需要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部署,由乡镇具体组织各村进行选举。为此,乡镇要为所辖的每一个村派驻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情况复杂的村还要增加人手。这样,常常会出现选举期间乡镇民政、司法、人大、组织各口倾巢出动,形成“空城”现象,严重影响了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4)村委会换届频繁,加重了农村的财力负担。由于某些村村民的民主意识淡薄,存在“不发补贴不投票”的观念,迫使这些村为提高参选率给村民发放现金或实物补贴,每次投票都需要支出数千乃至数万元,增加了财务支出,形成不必要的财力消耗,削弱了村集体经济实力。此外,村委会任期过短,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监督失控的问题,反而增加了目的不纯的当选者大搞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紧迫感”。从实际情况看,能否对村委会形成有效监督,关键在于“村务公开”、“民主议事”等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在村委会届期问题上,要充分平衡选举的工作负担和选民一次授权时间过长的问题。从选举成本上考虑,减少选举次数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些同志认为选举过多诱发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恰恰不是选举的问题,而是选举中这些问题得以暴露和曝光。另外,任期太长容易使人懈怠,失去危机感,不利于人民的监督;而太短则政策多变,不利于稳定发展。国外一般地方政权和议会任期都是三年,而我们基层农民缺乏其他参政的渠道,三年一次参与机会如果再拉得过长,可能也不利于扩大选民的政治参与,不利于对当选村干部形成一定的竞选压力。在届期和厌选的关系上,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目前选举过于频繁,但是,大量的调查表明选民并没有感到选举太频繁而无法应付。真正对选举频繁最有体会的是基层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的政府、人大及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厌选问题主要和选举与村民利益脱钩、选举制度设计不够合理、选民对选举的信心不足和选举效能感不足有关,村民生活条件和文化水平也是影响因素。总之,修改届

《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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